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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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活动有关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疾病,需要鉴定工伤或职业病,并确定相应的致残程度。

本文将探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点。

二、职工工伤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工伤致残程度评定的基本原则•量化评定:以功能丧失程度为主要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兼顾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2. 评定方法•功能障碍评定: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通过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确定致残程度。

3. 评定标准•一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30%以上。

•二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20%-29%。

•三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0%-19%。

•四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9%。

•五级工伤:功能障碍在1%以内。

三、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职业病的特点与致残程度评定•职业病的特点:潜隐期长、致残程度逐渐加重。

•评定方法:结合职业病的病程、病情等因素进行评定。

2. 评定要点•临床表现:根据职业病的临床表现评定致残程度。

•病变程度:根据职业病的病变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3. 评定标准•轻度职业病致残:功能部分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中度职业病致残:功能明显障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重度职业病致残:功能完全丧失,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料。

四、总结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正确的评定可以准确反映劳动者受伤害与疾病的程度,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相关部门应遵循鉴定标准,公正、公平地进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上的职业病,对于受伤的职工来说,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这一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伤残程度评定,从而影响到伤残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二是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对于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一般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就业和再就业条例》进行评定,包括了轻伤、中伤和重伤等不同等级的鉴定标准。

而对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则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鉴定暂行办法》进行评定,包括了不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其次,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对职工伤残程度的评估,一般是通过医学鉴定的方式进行评定。

医学鉴定是根据职工受伤后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

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则是根据职工患病后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对工作的影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职业病致残等级。

最后,对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的鉴定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加强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鉴定水平和公正性,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受伤职工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相关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的,用于评定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残疾程度以确定相应的赔偿和待遇情况。

具体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鉴定标准:
1. 赔偿类别划分标准:根据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残疾程度,常见的分类标准有轻伤、中度伤、重度伤和特重伤。

2. 残疾程度评定标准:根据残疾程度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评定标准一般采用身体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程度两个维度。

常见的评定标准包括伤残等级、伤残程度百分比、伤残等级及评定标准等。

3. 赔偿标准:根据残疾程度评定的结果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和待遇情况,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康复费用、工亡抚恤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职业和行业而有所区别,以适应不同工种的特殊情况。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还有其他特殊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以下是部分具体的等级标准: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 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局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7.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以上只是一部分标准,具体还有更多的等级标准和详细描述。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文件。

工伤鉴定分级标准(参考版)

工伤鉴定分级标准(参考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定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病鉴定规范所制定的,旨在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规定,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伤残表示丧失劳动能力15%以下,十级伤残则
表示丧失劳动能力95%以上。

在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将根
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和影响职业生活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

2. 具体致残部位鉴定要求:对于各具体致残部位的伤残程度评定,可参考《创伤损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主要针对头部、上肢、下肢、躯干以及重要内脏等不同部位的受伤状况,通过对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进而确定伤残等级。

3.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将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一至四级。

其中,一级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20%以下,四级则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80%以上。

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主要根据职工的职业病发病情况、病程以及身体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具体伤残情况和职业病的发病程度来确定的,以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和其他有关保险赔偿的依据,以帮助受伤职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包括-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况之一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或一侧眼睑下垂该侧眼眶内骨折所致重度下垂;4.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言目3级;5.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双眼视觉功能完全丧失;6.双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视力为0级;7.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5°) ;8.-侧眼球姜缩。

- -眼球正常,另一眼言目3级;9.双耳极度听觉障碍;10. -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11.-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50%以上:12.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3.外伤性脑脊液漏合并颅底骨缺损1/2以上,或外伤性脑脊液漏合并颅内出血;14.全身瘢痕面积90%以上:15.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6.女性一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损;17.外阴部瘢痕致使尿道完全狭窄或闭锁;18.肛管、直肠严重损伤,粪便失禁; .19.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重度障碍;20.双侧输尿管产唾堵塞,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况之一者:1.重度智能减退:2.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3.双手全肌瘫肌力s2级;4.三肢大关节中重度功能障碍;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伤残等级的鉴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方面。

医学鉴定主要是通过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和评估,确定其残疾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则是评定职工因伤残而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

本文将就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职工和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一、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进行诊断和评估,主要包括临床诊断和残疾等级的确定。

医学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包括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方面的评估,然后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的结果将作为职工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重要依据,因此医学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工作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因伤残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并据此确定其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具体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样至关重要。

三、总结。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重要环节,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附则本标准中所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

本标准中所指的“活动受限”是指各关节活动达不到正常范围,或连带到周围组织之活动障碍。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应综合考虑工伤与职业病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医疗期满后可能存在的功能障碍情况。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鉴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为了公正、准确地评估工伤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程度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的定义、伤残程度的划分以及鉴定方法等内容。

以下是关于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伤残的定义工伤和职业病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视力听力障碍、运动功能障碍、智力损伤等。

伤残应以丧失或降低劳动者正常工作能力为主要标准。

二、伤残程度的划分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的不同,将伤残划分为以下六级:1.一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70%以上;3.三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50%至70%;4.四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20%至50%;5.五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1%至20%;6.六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1%以下。

三、鉴定方法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的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综合评定:根据劳动者的身体损伤程度、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损失的综合情况,评定伤残程度;2.个体化评定:鉴定应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损害进行,包括个人的年龄、职业、工作环境等因素;3.专业化评定:鉴定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生和专家进行,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4.可比性:鉴定应遵循统一的评定标准和方法,以确保不同地区、不同医院对伤残评定的结果具有可比性。

常用的伤残鉴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体格检查:医生通过观察、触摸和进行特定的检查来评估劳动者的伤残情况;2.X射线和CT检查:通过影像学的检查方法来评估骨骼和内脏器官的损伤程度;3.功能评定:通过测试劳动者的各项生理指标、运动功能等来评定伤残程度;4.心理评定:通过心理测试来评估劳动者的智力损害和心理伤残状况。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和确保公正评估的一种制度。

它对于确定工人是否应享受工伤或职业病抚恤金以及确定抚恤金的数额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评级指标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评级指标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评级指标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评级指标是指评估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或疾病的程度和影响,以便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在中国,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评级指标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工伤与职业病的定义和分类工伤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患病,包括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和因工引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

职业病是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特殊环境下从事某种职业活动而导致的疾病。

二、评估工伤与职业病的程度和影响评估工伤与职业病的程度和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残程度评定:根据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身体损伤情况,评定其残疾程度,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2. 病情分级:根据职业病的种类和程度,将其分为轻、中、重三个级别,以便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3.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身体损伤情况,评定其是否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及丧失了多少劳动能力。

三、赔偿标准和保障措施根据工伤与职业病的鉴定结果,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具体赔偿标准和保障措施包括:1. 工伤保险金: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一定的工伤保险金。

2. 医疗费用:对于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医疗费用。

3. 一次性补偿金:对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向其家属或本人支付一定的一次性补偿金。

4. 康复费用:对于被认定为因工致残或因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康复费用。

总之,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评级指标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希望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工伤认定与职业病鉴定的区别

工伤认定与职业病鉴定的区别

工伤认定与职业病鉴定的区别工伤认定与职业病鉴定是劳动保障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虽然它们有着相似的目的,即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但是它们在认定标准、适用范围以及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工伤认定和职业病鉴定的异同进行探讨。

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对员工工伤事件的调查、鉴定和审查认定,给予受伤员工相应的工伤待遇的程序。

在工伤认定中,主要考虑的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损伤或伤残,并非由于长期从事特定职业而导致的疾病。

1. 认定标准:工伤认定的标准相对较为严格。

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工伤事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2) 工伤事件能够导致身体损害、伤残或者死亡;(3) 工伤事件与工作岗位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

2. 适用范围:工伤认定适用于由于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身体伤害、伤残或死亡。

3. 鉴定程序:工伤认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工伤事件报告、调查取证、医学鉴定、认定决定等环节。

认定决定后,伤者可以享受由企业或社会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补助等工伤待遇。

二、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是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对劳动者因工作环境导致的疾病进行确认和评估的过程。

职业病鉴定关注的是劳动者在长期从事特定职业后出现的职业病。

1. 认定标准:职业病鉴定的标准相对较宽松。

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疾病与劳动者从事的特定职业有因果关系;(2) 疾病符合《职业病分类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病种。

2. 适用范围:职业病鉴定适用于由于劳动者长期从事特定职业而导致的疾病。

例如,矽肺病、职业性哮喘等。

3. 鉴定程序:职业病鉴定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职业病报告、调查核实、医学诊断和评估等环节。

鉴定结论后,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病工伤待遇,如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补助和工亡补助等。

三、工伤认定与职业病鉴定的区别虽然工伤认定与职业病鉴定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但它们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1. 认定侧重点不同:工伤认定关注的是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害,而职业病鉴定则关注的是劳动者由于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所引发的疾病。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一、工伤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时间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时间。

具体来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伤害。

3.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职工患职业病时,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出现头晕、恶心、视线模糊等症状,经医疗机构检查后确认患有职业病的时间。

二、工伤地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地点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地点。

以下地点可以认定为工伤地点:1. 职工工作所在的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场所。

2. 职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地点。

3.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外出的地点。

4.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参加会议或者活动的地点。

5. 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地点。

三、工伤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原因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原因。

以下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原因:1. 事故伤害,包括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

2. 暴力伤害,包括遭受抢劫、盗窃、诈骗等行为导致的伤害。

3. 化学物质伤害,包括接触有毒物质、有害气体等导致的伤害。

4. 物理因素伤害,包括机械噪音、振动、高温、低温等导致的伤害。

5. 其他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包括职业病、工作过度紧张等导致的伤害。

四、医学证据医学证据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诊断证明、病历记录、检验报告等。

这些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以及是否符合职业病鉴定条件。

职工应当保存好这些证明材料,以便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病鉴定。

五、职业病鉴定条件职业病是指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害物质或不良环境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以下条件可以认定为职业病:1. 疾病是由用人单位造成的,而不是由自然灾害或者个人因素引起的。

2. 疾病是与工作有关的,与工作环境、生产设备、防护措施等因素有关。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下面将对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工伤的定义: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受到事故的直接暴露或者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生命受到威胁或者功能障碍的疾病或者其他身体损伤。

2. 工伤的范围:工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工作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二是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

3. 工伤鉴定的程序:工伤鉴定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具体包括工伤报告、鉴定申请、鉴定组织、鉴定依据和鉴定结果等环节。

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过鉴定委员会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检查、询问等整个过程,最终得出鉴定结论。

4. 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既要考虑职工的权益,也要考虑雇主的合理利益。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规定,工伤鉴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伤或患病的职工应处于劳动合同关系中;二是受伤或患病事件应与工作有必然的直接关系;三是受伤或患病事件应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四是受伤或患病事件应导致受伤或损害职工健康的症状。

职业病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由劳动者长期接触、吸入、接触或暴露于工作环境中的一种或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一系列特定的疾病。

2. 职业病的诊断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工作史,即与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有长时间的接触;二是有与疾病有关的职业暴露史,即疾病与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直接联系;三是有疾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即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或其可能引起的疑似疾病。

3. 职业病的归类:根据工人保险的相关规定,职业病分为A 类、B类、C类三类。

A类是指疾病与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直接联系的;B类是指职业病的诊断标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但具体与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有直接联系尚不明确的;C类是指职业病的诊断标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但具体与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无直接联系的。

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鉴定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伤人员的职业病情况为基础,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科学评估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

三、鉴定标准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工伤人员是否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进食、移动等。

2.认知能力:通过测试和分析,评估工伤人员的思维能力、记忆能力、判断力等认知功能。

3.社交能力:评估工伤人员在社交场合的表现,如沟通交流、人际关系处理等。

4.工作能力:根据工伤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评估其工作能力,包括操作技能、工作效率等。

5.手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手部的灵活性、协调性、力量等,以确定其手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6.足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足部的支撑、平衡和步态等,以确定其足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7.语言能力:通过语言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语音、语调、语速和口语表达能力。

8.听力:通过听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听觉功能受损程度。

9.视力:通过视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视觉功能受损程度。

10.精神状态:通过心理测试和医生诊断,评估工伤人员的情绪状态、心理状况等。

四、鉴定等级
根据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保留劳动能力四个等级。

具体的等级划分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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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度损害;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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