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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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08
•【字号】郑政通[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郑政通〔2008〕7号)
为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杜绝工程渣土运输污染道路环境,针对目前工程渣土处置混乱、运输车辆沿途遗撒污染道路和私拉乱倒等现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处置工程渣土的,应按规定报经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建设工地、拆迁工地及城中村改造工地,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工程渣土,不得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工程渣土。

二、凡在市内通行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并随车携带双向登记卡、行车证、驾驶证、养路费证明等证件。

三、所有建筑工地进入口要硬化路面、设置沉沙池和配置车辆除泥设施,确保出工地车辆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市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核准、未密闭、沿途遗撒污染路面和私拉乱倒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2.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行车证、无驾驶证、车辆未年审及不按规定行使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

3.市交通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缴纳养路费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

4.市市政局负责依法对工程渣土处置的核准,指导各区对建筑垃圾车辆进行密闭改造、办理双向登记卡,确保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

2008年4月8日起,凡未经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工程渣土或者运输工程渣土车辆沿途遗撒、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按照《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对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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