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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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一例
1.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新的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
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多少,退出多少”。
例:甲欠乙10万元,债权人乙同意债务人甲将10万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丙(丙为债务承担人、债务受让人),甲的免责范围是10万元(全部债务);债权人乙同意债务人甲将10万元中的5万元债务转让给丙,甲免责5万元,甲和丙各欠乙5万元,不存在连带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连带责任。
3.并存的债务承担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债务或者履行主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主债务人非债务与保证人的债务实际上有一个顺序关系,保证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保证合同发生履行效力,须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为条件。
而并存的债务承担,虽然有担保的目的,但并存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并没有顺序的问题,债权人可以择一请求,也可以向数个债务人同时提出请求。
例:1月1日,农村小青年甲打伤了乙(轻伤),侵权人甲向受害人乙承诺赔偿5000元,但须去外地打工赚钱,甲就与乙约定5月1日至6月1日交钱。
达成赔偿协议后,甲就被背起行李卷离村而去。
甲父怕甲承担刑事责任,就在1月10日找到受害人乙说好话,还给了乙一张纸条,上面写道:5月1日至6月1日你也可以找我要钱。
条上注明担保人是丙单位(有丙的公章)。
——本案赔偿协议为和解协议,甲父为和解协议的并存债务承担人。
丙单位是甲父的连带保证人(附停止条件的连带责任),甲父到期不履行和解债务,实际上就有三个连带责任人。
如果甲父对乙承诺,到期(6月1日),甲不还钱,我还。
就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而是连带保证人。
请问:在此情况下,丙单位是保
证人(甲父)的保证人(保证人的保证人),还是6月1日后并存的债务承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