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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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提⾼⽴法的公众参与度,⼴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法、科学⽴法、民主⽴法,我国关于烟叶税的法规已经⾮常成熟,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吧。
我国烟叶税的法规历程: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收购烟叶的收购⾦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种税。
1958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
1983年,国务院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选择特定农业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当时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包括烟叶,对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和⼯商统⼀税。
1994年我国进⾏了财政体制和税制改⾰,国务院决定取消原产品税和⼯商统⼀税,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和⼯商统⼀税中的农林牧⽔产品税⽬合并,改为统⼀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并于同年1⽉30⽇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
其中规定对烟叶在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为31%。
1999年,将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下调为20%。
2004年6⽉,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若⼲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
2005年12⽉29⽇,⼗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2006年1⽉1⽇起废⽌。
⾄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失去了法律依据。
2006年4⽉28⽇,国务院公布了《中华⼈民共和国烟叶税暂⾏条例》,并⾃公布之⽇起施⾏。
烟叶收购环节的税收政策:
⾸先,《中华⼈民共和国烟叶税暂⾏条例》(国务院令[2006]464号)规定,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收购烟叶的收购⾦额和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额×税率(20%);纳税⼈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为纳税⼈收购烟叶的当天。
其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烟叶税暂⾏条例》所称“收购⾦额”,包括纳税⼈⽀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按照简化⼿续、⽅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收购⾦额征税。
收购⾦额计算公式为:收购⾦额=收购价款×(1+10%)。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规定,对烟叶税纳税⼈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烟叶税暂⾏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13%)计算。
烟叶收购⾦额包括纳税⼈⽀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公式表⽰如下:
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额+烟叶税)×13%,其中:
1、烟叶收购⾦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2、烟叶税=烟叶收购⾦额×税率。
以上就是⼩编为⼤家分享的“烟叶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
从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烟叶税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烟叶税收的具体政策,希望可以帮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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