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领导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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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领导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露天矿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基础与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入坑带班人员由矿长、矿党委书记、副矿长、矿总工程师、矿副总工程师组成,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在坑下巡检。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入坑制度全面负责。
第二章带班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交接班制度。
第四条带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领导责任人,负责当班全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生产各环节的协调,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动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随时掌握采、运、排土作业、疏干排水及供电系统的变化情况和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到关口前移,靠前指挥。
第六条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根据现场实际做出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矿调度、矿长报告。
第七条按规程要求督促生产单位按章作业,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各岗位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生产、无规程、无技术措施或不按规程作业。
第八条发生各类事故时,带班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根据事故等级和类别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协调和组织生产单位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和矿长汇报。
第三章带班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一个月为一个带班周期,每月1日前由矿生产调度中心负责排定下月领导轮流带班上岗计划,并发放到每名带班领导手中,每天在办公楼大厅显示屏上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矿长、矿党委书记每月入坑不得少于10次,其中每月带班入坑不得少于5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每月入坑不得少于15次,其中每月带班入坑不得少于5次;带班领导每班深入坑下现场巡查不得少于2次;非生产管理岗位的矿级领导带班入坑作业时,必须有1名生产管理干部协助带班。
第十一条实行交接班制度。
带班领导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带班记录,要做到手拉手交接班,并做好口头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带班领导要同矿调度室经常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与矿调度室沟通。
矿调度室随时掌握带班领导的去向,并做好相应的通报记录。
第十三条带班领导带班情况每月由调度室汇总并在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各带班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入坑巡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长、矿党委书记及上级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8640688 139********
8640677 136********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生产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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