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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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
•【字号】苏保监发[2011]17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172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工作在各保险行业协会的认真组织、严格监督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提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执业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各考试中心总体上工作有序、运转良好,但也有少数考试中心在考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考务管理工作,促进电子化考试稳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受托职责。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认识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严密性,在受托组织考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项工作应做到遵循程序、服从管理、不出遗漏、不出偏差。
保险行业协会对各地电子化考试中心的安全、规范运行负总责,协会秘书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工作要求的落实。
二、做好技术设备维护工作。
各考试中心应保证监控范围覆盖整个考场,不留死角,录像数据清晰完整,存储3个月以上。
建立技术设备的定期维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考场电脑设备服务器及监控设备和录像存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项设备运转正常,符合考试要求。
对发现问题的设备应及时修复更换,发生重大数据丢失等问题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我局报告。
三、严肃考风考纪。
各考试中心工作人员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坚决制止各种考试舞弊行为,维护考试秩序,切实做到“四个不得”:不得准予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考生参加考试;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报名考试;不得通过修改服务器时间提前打开试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泄题;不得参与、纵容保险公司组织群体性舞弊。
各考试中心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对舞弊人员的查处力度,对于考场交头接耳、翻查资料和短信的,在警告无效后应记为舞弊;对于查实代考的,应将报考人员记为舞弊;对有组织的舞弊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健全和完善内部制度建设。
各考试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考试管理制度,包括监考及巡考制度、内部责任人及责任追究制度、送考考核制度等,并报我局备案。
针对监考管理制度,应明确监考方式,监考要求及监考责任。
针对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考试中心在组织考务工作中各环节的禁止性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
针对送考评比制度,应强化保险公司组考送考工作人员职责,明确考核要求,定期对各公司组考送考情况予以通报。
五、严格考试费管理工作。
各协会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保监发【2008】69号)规定,加强考试费票据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建立票据出入库登记簿,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二是应按规定向参加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费并开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
三是应规范考试费票据的使用,不得将考试费专用
票据用作其它事项。
开具发票时各要素应填写完整,不得进行涂改,作废票据各联应保持完整。
四是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考试费至国家财政专户,禁止以各种名义逃避考试费的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时间。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认真落实对当地电子化考试中心的管理责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对考试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不断改进和提高考试中心的服务能力与水平。
我局将加强对考试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特别严重的将取消承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