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75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人口集聚,特别是吸引有一技之长的人才落户舟山,全力支撑和保障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发展,持续提升城市活力,打造落户最优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城镇(不含普陀山镇,下同)落户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零门槛”落户人才群体。

对中职(含技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取得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的,可凭证书直接申请落户,允许先落户后就业,并将年龄放宽到男45岁、女40岁;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不受年龄限制,进一步吸引和便利人才落户。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一并申请落户。

二、试行人才落户租售同权政策。

对经认定为市特优人才(D类)、市高级人才(E类)、市基础人才(F 类)(舟山市人才分类目录<2019版>)的,在舟山落户且租住公租房或出租房的,子女就学可享受“有户有房”政策。

三、放宽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门槛。

对35岁以下来舟人员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申请在住所或企业(单位)所在地社区落户。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四、降低兴办经营企业落户条件。

对在舟兴办经营企业(个体户)的法人代表、法定负责人、占投资
额50%以上的股东本人在舟落户的,取消原需缴纳税费3万元以上(岱山县、嵊泗县2万元以上)的条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在企业(个体户)所在地社区落户。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涉及国家、省级规定调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