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货物类出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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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集团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集团货运商务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严密流转程序,防止港内货物、物资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货物类物资包含港区内各生产单位为客户办理出港的货物、集装箱和港区内企业生产的出港产品。
第三条我港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体系是采取集团生产业务部职能管理,各生产单位具体办理,公安局保安公司检查放行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生产业务部负责货物类物资出港的职能管理
1、负责集团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2、负责集团货物类物资“出港证”操作模式、样本格式的核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执行情况。
第五条港区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货物类物资出港业务具体办理
1、负责按照集团的规定,制定、细化本单位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备案;
5、负责日常与公安局保安公司对出港业务管理的联系、协调工作;
2、负责自检自查本单位出门证的管理情况,并定期上报集团生产业务部;
第六条公安局保安公司负责货物类物资的出港检查放行
1、负责按照集团的规定制定、细化门岗检查制度,并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备案;
2、负责核查所有货物类出港车辆的手续完备和车辆载货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章货物类物资出港业务流程
第七条集团所属各生产单位非集装箱货物出港流程
1、各生产单位审核作业委托人出港手续后,按照具体业务分工,确定相关站队负责开据出港证;
2、相关站队对出港手续和提货人相关证明核实后,安排装车作业。
检斤车辆:垛边理货开具“交接小票”,经司机、货主签字确认后,司机将“小票”传递给磅房,计量员依据“交接小票”机打“衡重小票”;司机持一联“交接小票”、一联机打“衡重小票”到相关站队开出港证(手写或机打);负责开具出港证的人员,核对“衡重小票”及货物后,开具出港证(手写出港证需注明开具时间)。
不检斤车辆:作业结束后,负责开具出港证的人员,核对货物件数后,开具手写出港证,注明开具时间。
运输单位若持有货主书面委托并在各生产单位备案,当货主不在作业现场时,可由运输单位专人代替在“交接小票”上签字确认。
3、出港证门卫联盖各生产单位专用章(需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和公安局保安公司备案)后交司机出港。
司机持门卫联出港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行驶线路到港口门卫接受放行检查。
4、公安局保安公司检查人员在核对出港证、车号和货物(件数)无误后,核对出港时间(机打出港证需经扫描识别),未超过规定时间则留存出港证门卫联,放行车辆出港。
5、出港证库区联由相关站队内部核对后留存,将每车的“机打衡重小票”、“货物交接小票”与出港证装订,存档备查。
第八条集装箱货物出港流程
由集团集装箱业务部会同各集装箱码头公司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异常货物出港流程
1、车辆载货误入港出港
由港公安局保安公司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备案。
2、装船甩货出港
由作业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装船负责人员开具出港证明,主管站队审核留存证明开具出港证(出港证明附在出港证存根联)。
出港流程参照第七条执行。
3、货品不合格未卸货,重车出港
由客户和经办理货人员出具出港证明,主管站队审核留存证明开具出港证(出港证明附在出港证存根联)。
出港流程参照第七条执行。
4、如提货车辆在进港前已装物资,则车辆进港时由港公安局核对随车物资
并备案后,办理进港证明;理货员核对随车物资后留存进港证明附在出港证留存联,并在出港证栏下空白处注明随车物资;港公安局进行检查并与备案核对后,留存出港证门卫联,放行车辆出港。
5、装卸船地脚货、割袋袋皮及货物装卸解除的包装物品出港
按非货物类物资出港程序执行。
6、卸火车随车备品出港
按非货物类物资出港程序执行。
第四章出港证的管理及货车的放行检查
第十条集团所属各生产单位货物类物资“出港证”发放和回收流程
1、各生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出港证”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填制“出港证领取申请单”并携带生产单位介绍信,上报集团生产业务部;集团生产业务部审核、备案后,通知印刷厂予以发放。
2、各生产单位出门证管理部门根据各站队填制的“出港证领取申请单”,审核发放整本“出港证”,并做好登记;同时负责各站队使用完毕的整本出港证的回收、检查、核销登记和归档工作。
3、各站队指定专人负责“出港证”领取和保管工作,根据业务需求将需用出港证发放给理货班组负责人并做好登记,昼夜工班结束及时负责回收、检查、核销登记和归档工作。
4、理货班组指定专人负责“出港证”领取和保管工作,负责人根据业务需求将需用出港证发放给开具出港证理货人员,并做好登记。
作业结束及时核对回收、检查、核销登记。
5、对于各生产公司各环节发放、保管、使用及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逐级上报解决,《出港证》丢失等严重问题,应书面及时上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和公安局保安公司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出港证开具和检查要求
1、各生产单位应在出港证门卫联左上部分加盖本单位出港证专用章(需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和公安局保安公司备案)。
相关站队在出港证“门卫”联右下方司机签字栏处加盖站队章。
2、各生产单位理货人员开具出港证时,所有栏目不允许空白,书写认真,
字体(含签名)能够辨认清楚,数字清晰,纸面整洁。
应认真核对装车实际数量(件数和重量),按实际填写大小写数字,不允许涂改,开具数字头端用“$”符号划死;单位栏应是全称或集团认可备案的通称并注明站队;提货单位栏应是全称不允许涂改;提单(运单)号栏、船名栏如无内容,需用斜线划死。
开票人员、司机或客户签名栏,需本人当场签名,不允许相互代签及事后补签。
3、理货人员开具出港证时,要求在出港证右上角注明开具出港证的实际时间,准确到分钟,不允许涂改;非集装箱码头公司使用集装箱载货出港,要求在出港证左上角空白处注明箱号(不允许涂改),在出港证下方空白处注明在该车随车货物、备品及在本公司装载的货物。
4、公安局保安公司检查人员对于字迹不清的出港证,出港证相关填写要求不符合上述1、2、3款的不允许放行。
5、公安局保安公司大门检查人员对于出港时间超出2小时车辆不予放行出港;各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确定出港证开据的时效性,如对个别货种车辆出港时间有更严格要求,可与公安局保安公司另行商定,并报公安局保安公司备案。
超过2小时或对出港证已再次时间更改仍超时要求从新开具出港证,或由客户开具原因证明经港公安局检查人员核对检查正常后留存证明和出港证门卫联后放行。
第十二条货管及出港货物检查要求
1、港区内各公司对于所管货物安全负责,对于管辖区域安排相关货管站队人员和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利用有效监控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对于现场货物异常状态(苫盖物资改动或破坏,封闭设施异常及货物包装异常)应及时调查货物是否短缺,对于存在的问题逐级上报解决,必要时应及时上报港公安局协助解决。
对于可疑车辆和人员做好检查,必要时及时通知港公安局协助。
2、出港货物类物资装车时应码放整齐,如一车数票货物时应对规格不一致的货物隔票清楚,方便检查,装车结束,司机要做好确认。
3、出港提货车辆司机应在检查前及时揭开苫盖物,空箱和半箱集装箱应提前打开箱门方便检查。
4、检查人员首先要检查出港证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然后检查车载货物类
物资是否与出港证描述一致,必要时与各单位出具给港公安局的出库货物联系单和挂失记录核对并对司机询问装车提货事宜,对于可疑之处不能放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港区内各单位所用出港证统一由集团生产业务部管理,不允许私自制作;各生产单位可采用机打出港证替代手工出港证,须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港区内集团以外单位的出门证管理,由集团生产业务部按照临近原则,指定相关生产单位进行监管。
由监管作业公司负责代其办理货物出门证,负责定期核查货运场所内出入库明细;同时根据货运场所的业务情况,收取相应的场所管理费用,具体的费用收取由监管作业公司与货运场所以协议的形式确定。
第十五条各从事拆装箱作业单位未在其管辖的封闭场地进行作业,单位出具场地借用联系单(含箱号,一式两联)给场地或道线所辖单位,经场地或道线所属单位同意后方可作业,另一联由负责集装箱作业的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留用以便备查,否则,场地或道线所辖单位有权阻止作业并上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对其处理。
第十六条各生产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出门证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集团生产业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全集团。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营口港务集团生产业务部,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要求港公安局在港区大门醒目处做好入港须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