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不同:二战后德国公民教育政策的实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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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卷 第5期Vol.10,No.5
2013年10月
Journal of Schooling Studies
Oct.2013
收稿日期:2013-06-28
作者简介:苏峰,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E -mail:497095964@
和而不同:二战后德国公民教育政策的实践模式
苏 峰
(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公民教育在德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二战后在德国公民教育历程中,有两种思想贯
穿始终:一是脱离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建立走向民主与和平的准则;二是摒弃一元的民族主义思想,实行多元主义的公民教育思想。
最终德国形成了“和而不同,和谐为本”的多元一体模式,文章以上述两种思想为主线,探讨二战后公民教育政策的实践模式。
关键词:德国;公民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政策;实践模式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005-2232.2013.05.016
德国的公民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
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和内涵,君主专
制时期的“国民教育”(Staatbürgerliche
Erziehung)、
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基于国家和民族的公民教育”(Staat und Volk Bezugspunte Politische Bildung)、纳粹统治时期的“政治教化”(Nationalpolitische Erzie⁃hung)、当代多元文化背景下多元和自由的“民主政
治教育”(Demokratischer Politischer Bildung)。
德国公民教育的历史进程由义务意识转为理智意识以二战为分界线,二战前德国的公民教育称之为强调义务的公民教育观,德国的公民教育表现为把国家的需要和民族的利益作为公民教育的根本着眼点。
二战时期德国人所实施的大屠杀严重损害了许多德国人对自己民族特性的认识,他们对绝对服从国家命令这一传统观念开始产生怀疑,开始向理智意识转变。
[1]440-41二战后为建立有效的民主制度信念,联邦德国制定的《基本法》只规定了唯一一项基本权利———“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同德国所有的旧宪法相比,基本法的特点在于它把个人自由以及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放在了首位,《基本法》自20
世纪中叶以来成为德国公民教育的思想基础和道德基础。
一、脱离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的公民教
育
德国是一个以传统文化为核心的国家,二战之前,德国并不存在系统的民主公民教育,之前历代统治者所实施的一直是政治教育,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
二战后,德国在苏、美、英、法四国占领当局的强制下,分别进行了教育的改造。
在前苏联占领的东德,对教育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而在美、英、法三国占领的西德,尤其是美国,企图将西方的民主引入联邦德国,实行资本主义的公民教育。
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建立,并伴随着战后民主化改造,德国人的思想和政治观念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联邦德国开始实行民主法治。
(一)反纳粹主义的政策、法规
二战后联邦德国制定了《基本法》(Grundge⁃setz),《基本法》中包括反纳粹的法律条例,宣传纳
粹思想,美化纳粹战犯,悬挂纳粹旗帜和口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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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峰.和而不同:二战后德国公民教育政策的实践模式
均被视为非法,要被判罚或处以徒刑。
1994年4月,德国通过了《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案》,不仅禁止使用纳粹象征的标记符号、标语和徽章,对同情纳粹,对犹太人进行诽谤、攻击和恶意伤害者,一旦发现可以判处3-6年的徒刑,这就彻底的铲除了纳粹主义死灰复燃的温床。
[2]1891945年秋季复课后,当局开展了非纳粹化的“再教育”运动,1945年8月2日的《波茨坦协议》明确指出:“德国教育必须加以
管制,使其彻底清除纳粹及军国主义的说教,并使其民主思想能够卓有成效地得到发展。
”[3]111947年7月,盟国管制委员会发布了《德国教育民主化的基本方针》的第54号指令,该指令的内容包括:应当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教育机会;所有学校应该重视教育学生具有公民责任心与民主作风;教学计划应把培养学生具有民族谅解、尊重其他民族等态度作为出发点,因此应该设置各种现代外语课程,而不偏于某一种外语;应当广泛地吸收居民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和管理等事务。
(二)二战后德国学校公民教育的实施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0条授予16个州对教育独立的管辖权,16个州都设有文化事务部,各州文化部长常务会议负责制定各州的教育政策和公民教育准则,在中央设立文化事务部部长会议,协调16个州的教育体制。
他们曾表达联邦德国的教育共识:“我们的目标是必须教育个体坚决反对纳粹的意识形态和所有其他形式的暴力的政治信念;必须建立一个基于民主、和平、自由和人的尊严的国家和社会;个人必须意识到对社会的责任,个人自己的行为必须兼顾全人类的基本权利平等,尊重每个诚实的信念,了解先进社会形态的必要性以及各国之间的和平理解。
”[4]
总体来说,德国公民教育内容由五大部分构成:社会学习、文化学习、经济学习、历史学习、政治学习。
[4]德国学校公民教育属于各州管理,不同类型的学校在不同的科目中都涉及到公民教育,公民教育从小学开始,作为普通课程的一部分,在中学阶段,出现了涉及公民教育的各种课程,诸如:历史、地理、社会科学、社会教育、政治学、经济学等。
德国学校的公民教育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途径来实施的,这也是德国学校公民教育在组织形式上独有的特点。
首先是宗教教育。
德国学校是从教会教育机构中演化而来的,宗教课程一直是学校的核心课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德意志民族的生存和德意志精神文化的发展息息相关。
学校德育任务主要由它来承担,注重宗教性成为德国学校公民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战后,由于形势的变化,对学校德育进行了改革,使宗教课程内容有所改变,增设了伦理课、社会课等德育课程。
在德国,宗教一直被视为道德的根本,除了培养学生的宗教信仰以外,还注重培养人的尊严、克己、责任感、对真善美的感受、民主精神、爱国主义以及德意志精神。
在德国的公立学校按教派设立为三种:一种是共同学校,对不同宗教信仰的儿童统一进行基督教的文化价值教育,上宗教课时根据不同的信仰分班,由不同的教派授课。
第二种是教派学校,这主要是按德国的两大教派天主教和新教分类。
第三种是世界学校,学校并不开设特定的宗教课,家长可以为自己的子女挑选合适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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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政治教育。
历史上青少年的政治养成由学校负责,成人的政治养成由社会团体和公共机构承担。
由于德国实施的是地方分权型教育,“政治教育”的形态、内容和课程设置都具有多样性。
政治教育是有意识地传输参与政治过程所需要的知识、价值、态度和技能,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社会问题、世界问题和一些道德观念等,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当前世界的历史根源及其历史、社会及地理条件,以便对政治秩序和政治发展做出理解和批判。
政治养成教育受到德国社会的大力支持,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均设有政治养成教育中心机构,此外还有大量从事此类工作的社会团体和公共机构。
在希特勒执政时期,历史教育被作为建构纳粹主义意识形态的工具,在重建学校教育制度时,各占领国都保留了对历史课程的管辖权,以审核教科书为管制方式。
德国教育法规定,德国历史教科书必须包含足够分量的纳粹历史,没有足够分量的纳粹历史内容的教科书在审定时不会获得通过。
德国历史教科书对纳粹历史的描述是多角度的,除了站在德国的角度进行描述外,还从被占领国及受害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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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教 育
角度来看待纳粹历史,教科书中还采用了大量反映纳粹暴行的照片。
联邦文化部长理事会的决议规定:“要让学生通过对本国近代史的学习而培养起正确的是非判断能力”。
第三是伦理道德教育。
伦理道德课自20世纪70年代开设以来,迅速成为学校德育的主要方式。
课程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系统讲解伦理道德原则、行为规范、优良美德和人生体验。
第四是大众传媒。
在德国除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外,媒体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具有巨大的权利和影响力,因此是德国公民教育的重要途径。
[5]257政府通过电视、报刊、电影、书籍、网络等媒介宣传官方的政治道德信息,来影响公民的政治倾向、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等。
(三)德国公民教育中教师的“圣经”“博特斯巴赫共识”被称为德国公民教育教师的“圣经”。
1976年,在曾深受纳粹之害的德国,政治教育家齐聚博特斯巴赫,达成了政治教育的最低共识———《博特斯巴赫共识》。
该共识包含三个原则:第一,禁止灌输:不允许用任何手段对学生进行灌输,这会妨碍学生形成独立判断,灌输与民主社会的教师角色不相匹配,与普遍认可的使学生形成独立使用自己的理性的目标不符合。
第二,保持争议:在科学和政治上有争论的一切,在教学中也必须保持争议,这也是和第一个原则保持一致,如果不讨论不同的观点和可能性,压制不同的观点,就会重回灌输的老路。
第三,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维护个体利益的能力:政治教育必须使学生能够分析政治形势以及他自己的利益格局,能够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去寻求手段来影响既定形式,这一原则强调学生的操作能力,同时也是前两种原则的逻辑结果。
[6]《博特斯巴赫共识》之前的德国教育、政治教育一直都强调自己的民族特色,《共识》的实施体现了德国教育和政治教育终于从民族性与民主的对立(纳粹之前)中走出而融入了民主的世界潮流,达到民族性和民主的统一。
二尧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公民教育
20世纪60年代,由于多元文化的兴起,纯粹意义上的单一民族国家已不复存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成为多元文化社会或正在成为多元文化社会。
二战后德国经历的三次大的外国移民潮:工作移民潮、回迁移民潮和难民潮,使得德国成为非典型意义的移民国家,因此必然会受到多元文化的影响。
移民的融入问题成为德国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尤其是文化的融入,包括移民在文化上融入主流社会和主流社会对移民的文化的认同。
由于德国长期形成的民族主义,过分强调日耳曼民族血统的民族性与纯洁性,具有强烈的排外色彩。
德国政府在对移民现状的判定上长期以来公开否认自己是一个移民国家,它一直采用被动的隔离政策和“福利国家”的模式,导致只有少数的德裔难民和回迁者才能享受全面的社会文化融入待遇,而大多数非德裔难民和回迁者则被置于完全不能融入的被隔离状态,对于移民中的客籍劳工只能在社会福利和劳动就业方面有限地融入,在语言、教育和文化方面的融入被忽视。
[7]
2000年1月,德国实施了新的公民法,这一新的公民法是针对移民进入德国做出的反应,这也是德国政府第一次承认德国开始变为一个移民国家。
德国多元文化主义的出现,它要解决的主要不是因种族多样、民族多元而出现的多元文化社会问题,而是因愈益增加的外来移民长期未被德意志民族接纳所产生的多元文化社会问题。
[8]
(一)移民融入的相关教育政策
为了处理好外来移民文化与德国主流文化(Le⁃itkultur)之间的关系,德国政府最终选择了“和而不同、和谐为本”为主要特征的文化多元主义价值观作为文化整合的基础,相关的移民融入政策也是以这个理念为基础。
1964年5月,联邦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简称KMF)提出“外国人子女的就学问题”的决议,规定在义务教育期间对外国儿童教授德语的同时应保障他们的母语教育。
1971年,又针对外国劳动者子女取得德国学校毕业资格,掌握母语知识,提出多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根据1977年欧共体发布的指导纲要,欧共体国家出身的劳动者子女有权在学校学习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
1979年,联邦德国提出了针对外国劳工子女的综合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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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KMF提出“文化与外国市民”决议,呼吁取缔文化偏见,加强移民者与本土居民间的相互理解。
1987年,联邦及州教育促进委员会(简称BLK)发起了一系列“推动外国儿童和青少年融入德国教育制度”为主题的教育模式推广活动,一方面鼓励接受外来移民文化,另一方面突出融入主流文化。
[7] 1990年,联邦德国通过了《外国人法》,降低了外国人加入德国国籍的难度。
1992年,常设教育部长会议发表《有关宽容和连带的声明》,指出尊敬他国文化,加强对共生共存世界的责任感、义务感及其理解。
1996年德国各联邦州第一次明确达成一致,将跨文化主义(Interkulturalismus)纳入一般的教育政策,也成为德国的一个重要课题,跨文化教育的登场是与德国社会将文化的多样性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及价值予以承认和认同相关联的,并和当时的反种族主义教育相结合。
[9]119-1202001年德国颁布实施了新的《国籍法》,在血统原则(ius sanguinis)之外首次引入了出生地国籍原则(ius soli)。
2002年,文化与媒体专署出版了以跨文化为主题的《文化政策年鉴》,关注移民社会的文化多元问题和文化整合问题。
2005年1月1日,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移民法》(Zu⁃wanderungsgesetz)正式生效。
“融入/整合”(Integra⁃tion)一词是新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词,它要求移民必须参加融入课程,包括德国的语言、法律、文化、历史,使外来移民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融入德国,其目标是使移民能够独立地在德国生活。
[5]248 2006年,时任联邦内政部长朔伊布勒指出“移民不再是我们的问题,我们的问题是移民的融入”。
2007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国家融入计划》,联邦政府每年将为促进移民融合拨款7.5亿欧元,主要用于改善年轻人移民的受教育机会和德育语言能力,将融入课程班的德育课由600小时增加至900小时,力争在2010年前为移民新增1万个培训岗位。
《国家融入计划》被称为德国移民政策史上的里程碑。
2010年,联邦政府出台《联邦境内融入方案》,将移民融入教育的目标定位于“让所有具有移民背景的人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并强调只有“所有社会成员有共同的意愿、准备承认《基本法》价值观并承担起社会责任”时,才能实现融入。
[7]
(二)多元文化背景下德国学校公民教育的实施
多元文化教育的两个主要任务是:为多元文化社会生活做准备;提高移民融入社会的能力。
多元文化教育达到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平等和为移民与他们的孩子提供融入机会。
就公民教育而言,多元文化强调:不同的社会群体都有维持其独特的文化认同,享有其文化特质的权利,民主主义的多元文化公民教育能用两种不同的方式进一步促进公民权利平等。
首先,通过传递容忍文化差异的民主价值观,使人们能够包容和尊重文化差异和价值多元;其次,通过承认文化的差异并培养青少年在其生活的社会中的跨文化适应能力。
多元文化背景下,合格公民不仅能够良好地适应主流文化,而且也应该适应本民族文化和其他亚文化。
[8]
1.语言教育
根据国际学生评价项目(PISA)和国际小学生阅读能力测试(IGLU)两个计划的主要结论,德国教育家认为,教育成功机会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对语言能力的培养,联邦及州教育计划与研究促进委员会(BLK)项目也指出对于来自移民家庭的孩子来说,语言能力在他们的文化成绩中起重要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联邦德国没有形成正确的移民政策,将移民看作临时客居的人,他们还会返回到他们原籍国家,因此在语言培训中强调既能保证移民的孩子能尽快地适应德国的教学方式,又能同时保持他们本国的文化特质,采取的方法是开设德语为第二语言的课程和母语授课的补充课程。
[9]145随着德国对移民的重新认识和跨文化教育的实施,一些州的学校设立了“母语课程”,双语或多语不再是障碍,而成为一种资源,有移民背景的孩子的语言能力应该被所有孩子使用,如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进行的“体验语言”。
德国各州调整语言政策的核心就是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注意对有移民背景的学生在语言方面进行训练并就如何将德语作为第二语言引入到课堂,从而促进学生的德语能力。
2001年巴伐利亚的课程和文化部颁布了《德语作为第二语言课程安排》,这一安排成为各种课程具体操作形式的指导性纲领,涵盖了过渡班、旨在促进移民子女融入德国的班级、强化班、基础和更高级学校中各种促进班。
[9]147融合过程要求德国学生和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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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教 育
国学生进行合班教学,反对各种形式的分班,德语作为第二语言在学校教授,通过德语的学习,移民学生开始对学校的生活和课程有了一定的了解。
[5]252
20世纪80年代,德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教师进修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涉及德语作为第二语言的课程,但德国教育部门还不能肯定是否所有教师在职业培训中都能认识到语言和文化的异质性对教育过程的重要性并掌握处理这种异质性的能力。
许多大学也提供了“德语作为第二语言或跨文化教育”的教师的深造学习课程或者附加专门的训练。
2005年《移民法》中对加强移民的语言融入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规定具有长期在德逗留意愿的新迁入移民除非拥有免除资格,否则必须参加630小时的融入课程,其中语言课程为600小时,国情教育课程30小时,《移民法》中规定了参加融合课程学习的任务,拒绝参加融合课程或在初始阶段放弃学习的新移民将面临拒绝延长居留许可、减少社会福利等惩罚措施。
设置融入课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移民拥有“在日常生活一切事务中无需第三方帮助和中介而能够独立行动的能力。
”[11]
2.学校教育课程
学校作为多元文化公民教育的载体,概括各州培养目标的内容和特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帮助学生发展成熟和对社会负责的人格;(2)传授基础知识和技能;(3)发现和发展学生的天赋;(4)培养学生认识自己的天赋、发展倾向和对未来发展做出正确选择的能力;(5)培养学生独立做出判断和行动的能力;(6)促进学生对世界的理解和批判的能力;(7)发展学生参与社会民主建设的意识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其中第一、第七条是主要目标,各条都是围绕这个主要目标即培养责任感展开的。
[12]在学校教育方面,包括民族研究、多元文化、母语课程的开设,以提高学生(少数族群与多数族群)习得双语、多文化的能力,在教材中介绍各族群的历史,客观地呈现族群互动的过程;探讨各族群的文化特色与内涵,认识族群文化的差异,消除种族偏见,并增进少数族群的自我认同,营造有利于多元文化教育的学校环境、制度等。
多元文化的公民教育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权利、教育途径、教育手段上都要求具有新的理念,要能呈现多元的文化和价值,最终是为了培养他们真正的民主、平等、多元的意识。
3.跨文化教育
1996年德国常设教育部长会议提出的“跨文化教育”政策,成为德国全国性的教育方针,德国教育行政当局就跨文化教育今后的发展方向,从制度和组织机构这两个方面提出了13点建议。
在跨文化教育理念的指导下,联邦各州分别实施了不同的跨文化教育项目,下萨克州为教学计划起草了“跨文化的基本价值”的文件;汉堡针对教学计划的改革制定了一份全面考虑到在课堂上和学校生活中的跨文化教育问题的主导纲领,汉堡还开设了“跨宗教的宗教课”,有着不同宗教信仰的孩子们可以一起来上这门宗教课,这也为联邦德国教育界开辟了一条特殊的道路,受到各政治党派、宗教团体、教育界等社会团体的欢迎。
[9]127-128
在宽松移民政策和跨文化教育政策的支撑下,德国开始逐步在文艺、思想、宗教、文化传播、文化遗产等领域贯彻多元文化主义,主要表现在:对各种思想和价值观采取包容态度,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允许不同宗教信仰和价值观自由传播;发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和艺术,创办各种不同类型的文化机构,在文化传播机构中开设跨文化、多语种节目,举办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
德国开始重视对移民文化传统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认识到移民博物馆或移民历史文化中心的重要性,2002年,德国召开了“移民历史遗产保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需要移民博物馆”论坛,2008年,欧洲最大的移民主题博物馆在不莱梅成立。
[7]
德国在跨文化教育政策下实施了“民主的学习与生存”计划,主要是针对外国人暴力事件以及在青少年中种族主义、反犹太和极端右翼主义思想抬头现象,其焦点是让大多数人接受和尊敬外来者,尤其是穆斯林。
德国也对最大的非基督教宗教———伊斯兰教采取了适度的接纳和包容态度,2006年,召开了以“穆斯林在德国—德国穆斯林”为主题的德国首届穆斯林大会,试图改善国家与穆斯林之间的沟通,为穆斯林的宗教与社会的融入做出贡献,促进德国社会的整合,避免社会极端化和碎片化。
2010年,第二届德国穆斯林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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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在各级各类教育系统中开设伊斯兰宗教课程的问题。
[7]
4.人权主义教育
2003年至2004年间,华盛顿大学多元文化教育中心召集了一个由国际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研究小组在区分和辨析多元民主国家中公民教育的一些基础原则中提出的第三个原则是:“人权教育应该成为多元文化背景下民族国家中公民教育课程的基础”。
在这个报告中指出:“多元文化背景下公民教育显得更为重要,学校推崇的价值观应该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与合法性,其权威性要高于任何个别政府和特定地区。
”[13]200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71号决议中提出:人权教育可以促进平等与可持续发展,防止冲突或违反人权情况的发生,促进参与和推进民主进程,并以尊重所有人的人权价值与尊严为目的。
三、思考与启示
德国在消除军国主义、纳粹主义,解决移民融入所带来的文化冲击问题上,面对当前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和多元主义价值观念,德国的公民教育理念一方面脱离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建立了走向民主、和平的准则,另一方面,针对移民融入问题,通过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公民教育的实施,确立了“求同存异、多元一体、和谐为本”的新型公民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及其实践方式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1.建立“和而不同,和谐为本”的多元一体模式
在多元文化教育背景下公民教育的实践中,德国形成了“和而不同,和谐为本”的多元一体模式,“和而不同,和谐为本”就是一方面承认德国已经成为移民社会的事实,尊重和保护少数族裔的语言、文化和宗教,为非主流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法律框架条件和教育支持条件;另一方面,要求所有外来移民必须融入主流社会,必须学习德语和接受德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如人权、民主、法治及正确的爱国主义。
[7]这种理念模式和我国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多元一体格局”模式很相像,多元一体格局是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过程,这个过程起凝聚作用的核心就是高层次的民族认同。
高层次的认同并不是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
高层次的民族实质上是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其间存在着相对立的内部矛盾,是差异的一致,通过消化变化以适应多变不息的内外条件,获得这一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
[14]而一个民族国家的公民教育,正肩负着这样的职责,在传递人类共同文化成果的同时,不但要传递本国主体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还要传递本国各少数族裔/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少数族裔/民族不但要学习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还应该学习主流文化,提高他们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求得发展的最大化,主流民族也要学习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增强民族意识,这也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对多元一体格局这一模式的践行。
(二)公民教育实施要求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
民主的公民教育包括:人权教育、价值观教育、法律教育、和平教育、责任教育、环境教育、国际教育、全球化学习、媒体教育、文化多样性教育、经济/金融/职业教育、社会教育、道德教育、品格教育、政治/政策教育、公民教育等内容。
[15]这就决定了公民教育的实施途径的多样性和多元化,为了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公民教育就必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的一体化和立体式的公民教育体系。
在学校教育中,注重将不同学科视野的公民教育观和相关的教育内容以合适的方式纳入学校课程之中,形成多学科、多维度、多层次的公民教育体系,创设民主的氛围和情景,让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和感悟公民教育,提升学生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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