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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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
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
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
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 19820327
【实施日期】 19820327
【章名】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
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
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
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
产假
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
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