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作程序】8202-34_航材入库检验管理程序_V5R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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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阐述航材(发动机/APU/起落架除外)入库检验和航材附件挂签的管理规定。

1.2本程序适用于质量部、航空器材部、工程部、EMC、厦航分支维修机构。

1.3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CCAR145定检/部件
2依据文件
2.1AC-121-58R1《合格的航材》。

2.2AC-121-64《质量管理系统》。

2.3AC-121-66《维修计划和控制》。

2.4《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部件送修”。

2.5《维修工程管理手册》“航材管理”。

2.6《维修管理手册》“航材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指根据CCAR-21部批准的生产系统,包括:
3.1.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

3.1.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

3.1.3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3.1.4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

3.2民航局批准的部件:指根据CCAR-21部或CCAR-145部,在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并符合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

3.3民航局认可的部件: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
3.3.1指根据CCAR-21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装于经型号认可的外国航空产品上的零部件。

3.3.2根据CCAR-145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维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

3.3.3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
改装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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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3.3.5航空运营人根据民航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目的的零部件。

3.3.6由民航局授权的人员确定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零部件。

3.3.7其他民航局规定的情况。

3.4可用件:指经历过翻修、重新制造、修理、改装、试验、或检验以保证其持续可使用和有用的零部件,也包括从飞机上拆下的可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3.5标准件: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

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注:对已符合相应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标准件,如果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对其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检验要求或质量控制标准并赋予其全新的件号,则这些件不能再被视为标准件。

3.6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

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3.7可疑非经批准航材:指未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

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与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一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制造或维修过程满足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数据,而购买者不能轻易地发现(如热处理、电镀、各种测试和检查的标准等)。

3.8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营人提供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航材供应商包括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

3.9航材分销商:指以自身名义从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厂家、具备合格资质的维修厂家或其他航材供应商购买和获取航材,进入库房,然后再将所购买航材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或租赁给航空运营人的机构。

维修单位在向航空运营人销售、租赁航材时,将视为航材分销商。

4要求
4.1所需的人员岗位
4.1.1授权检验员
4.1.2航材库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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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
4.2职责
4.2.1质量部:
a)负责航材(发动机/APU/起落架除外)证件检验;
b)负责送修航材的数据录入;
c)负责可用件附件挂签的放行签署。

4.2.2航空器材部:
a)负责航材的外观检查;
b)负责可用件附件挂签的打印、签字;
c)负责合格证件的编号、保存及归档;
d)入库清单的打印及保存。

4.2.3工程部、EMC:对航材检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5航材入库检验(发动机/APU/起落架除外)和附件挂签的管理规定
5.1基本要求
5.1.1航材库管理人员和航材检验员负责验收所有从国外或国内承修商、供应商和其它航空公司发给本公司的各种航空器材。

5.1.2航材库管理人员和航材检验员必须严格按照适航管理规定和公司航材检验程序要求进行检验工作,杜绝不合格航材进入库房。

5.1.3所有入库的航材必须符合厦航送修要求、订货要求及其它要求。

送修件修理厂家必须在《厦航认可航空器及零附件委托维修机构清单批准书》所列厂商及认可范围内;订货件供应商必须在《厦航认可航材供应商清单批准书》所列厂商及认可范围内;
5.1.4航材库管理人员和航材检验员应具备静电放电敏感器材的防护知识。

验收静电敏感器材必须在防静电工作台处按规定操作。

5.1.5航材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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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根据CTSO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以永久和易读的方式标示
出下列信息:
a)制造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b)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或型号设计;
c)序号和/或制造日期;
d)使用的CTSO号。

5.1.5.2根据PM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在入库检验时,应确认工程部责任工程师已对其进行评估且得到质量部门批准,并应有合格证件(如:AAC-038表或FAA 8130-3表)以及一个识别标牌或标签,识别标牌或标签上至少标有以下信息:
a)一个“CAAC-PMA”或“FAA-PMA”字样的标记;
b)制造厂家或其标记;
c)件号;
d)该部件批准安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注:上述信息也可直接标注在该产品上,但所标注的内容必须持续清晰可见。

当有些部件较小或标注件号不实际时,可仅在信函中注明。

5.2外观检查及初步验收(内修件除外)
5.2.1航材的外观检查及初步验收由航材库管理人员按照《航材外观检查单》完成并记录。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检查航材外包装没有开封,没有异常损坏;
b)打开航材包装,检查航材供应商的标识,检查航材在运输途中没有损坏,包装符合规定,特别是静电敏感设备的包装应符合规定;
c)目视检查航材外表面有无任何不正常情况(如:表面被改动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镀层、有使用过的迹象、擦伤、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锈蚀或锈痕等);
d)航材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无不正常(如:件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被覆盖或修改、蚀刻、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e)插头、管接头的堵盖是否完好,保护用的卡箍等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管接头、插针等有无变形
或弯曲,有无损坏或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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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核查实物上标注的寿命时限没有超期,并在外观检查单上填写实物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或到限日期(如适用);
g)检查单据是否齐全并装订整齐,按照合同、装箱单核对件号、序号、数量、批次和状态。

单据应包括装箱单、有效合格证;合格证应满足本程序规定。

h)对大量同样包装的航材随机抽样检查,确认其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
i)对于需要特别存储要求的航材,应该有生产厂家(对于新件)或修理厂家(对于修理件)对该航材的存储要求说明,如使用了油封还应说明油封用油型号以及油封到期时间。

5.2.2通过外观检查的航材由航材库管理人员将有关信息录入厦航航材管理系统中的航材商务检验部分,并将单据提交航材检验员检验。

5.2.3如发现可疑的航材,须扣查隔离并加以确认(如:获得必要的文件、确认不正常的情况是由运输或搬运造成的等)或上报质量部门。

5.3证件检验
5.3.1航材外观检查通过后进入证件检验程序,由航材检验员按照厦航航材管理系统适航检验内容对外观检查合格的航材进行证书检验并录入系统。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证明文件包括适航批准标签、符合性声明等,必须格式正确,填写完整,不得涂改;
b)核查证件的件号、序号、合同号正确无误且签署完整;
c)核查证书数据与外观检查所填写实物信息的一致性;
d)修理报告需单独出具,但如果属于简单维修且无更换件,在适航批准标签的备注栏可以清楚表述维修过程,如喷漆等,也可不提供单独的修理报告;
e)修理报告必须具有可追溯性,件号、序号、及合同号应与证件相符,故障原因及修理内容表述清楚;
f)如果该维修过程有更换器件必须提供换件清单,执行服务通告必须提供服务通告号。

5.3.2订货件证件检验
5.3.2.1标准件和原材料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材料合格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表明其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并具有制造厂家的发货单、发票或供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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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除标准件和原材料以外,民航局批准的新件应具备由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5.3.2.3对于民航局认可的外国制造的新件,由所在国民航当局或其授权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如FAA 8130-3,EASA-1);
5.3.2.4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应当具备有效的维修放行证明文件(即AAC-038表)和由航空运营人或航材供应商出具的部件使用状况信息,其中应当至少包括: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时飞机的运营人/国籍登记注册号/机型,或发动机的使用人/型号/序号;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时间/单位;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状况。

还必须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终确定其适航性的如下适用信息:
a)适航指令状况;
b)服务通告的执行状态;
c)时限/循环寿命(如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包括使用时间、翻修后的使用时间、循环,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
d)库存寿命数据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e)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要工作的状况;
f)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状况;
g)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5.3.2.5订货的CAAC-PMA件,应确认工程部责任工程师已对其进行批准,在《厦航使用的国产厂家PMA的产品清单》之内,并提供CAAC-038表。

5.3.2.6对于产品实物或证书上有标注FAA-PMA的,应确认其件号应在IPC之内,并提供FAA 8130-3表。

5.3.2.7对于交换返回的新件或可用件,同样适用以上要求。

5.3.3送修返回件证件验收
5.3.3.1航材送修返回后,修理厂家需提供如下信息的记录:
a)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表(国外修理厂家除提供AAC-038表外,还需提供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的出口适航批准证明,如FAA 8130-3,EASA-1等);
b)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
c)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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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零部件更换记录;
e)最终测试结论;
5.3.3.2除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外,上述信息可以以维修报告的形式由维修单位提供:
a)如果属于简单维修,同时适航批准标签的13栏清楚表述整个维修过程,可以不出具单独的维修报告;如果维修过程更换器件,则必须提供维修报告及换件清单;
b)若合同提出改装要求,则在修理报告或适航批准标签中必须详细说明该改装的执行情况。

如此次维修中因故未能执行(包括改装在送厂前已执行完毕或不适用此件),也需注明未执行原因;
c)原则上不允许送修厂家转送第三方修理,特殊情况转送修必须经我方认可,确保第三方修理厂家是厦航认可的的合格承修商,并提供第三方完整合格证件;
d)对于航材包修厂家将所修航材转送其他厂家修理,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在公司与包修厂家签署的包修协议中应明确对转送修厂家及其证件要求;包修厂家在转送修前,需经过我公司同意,并出具同意意见书。

转送的第三方修理厂家必须在《厦航认可航空器及零附件委托维修机构清单批准书》所列厂商及认可范围内。

e)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可仅具有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的维修放行证明;若交换新件可按本程序订货件证件验收要求执行。

5.3.3.3内修件须符合《厦门航空公司维修能力清单》所属件号及维修工作类别,有工作者及放行人员签字的维修记录单,放行人员对其质量负责,并出具AAC-038表,航材检验员负责内修件的入库登记录入,并核对签署。

5.3.3.4可用件退料须核对《机务退料处理航材清单》和附件拆换报告内容与附件挂签相符再进行签署。

5.4航材的租用和借用:
5.4.1航空器材部负责在满足如下要求的情况下,按有关程序租用或借用其它航空营运人或航材供应商的航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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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证租用借用的航材必须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部件,并具有本程序所规定的合格证件;
b)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供应商应当在厦航的航材供应商清单之内;
c)租用或者借用的航材在使用前经过接收检查,确认该航材是适航的并处于可用状态;
d)在装机时,航空运营人应当确保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构型、状况满足相应飞机上的装机要求。

e)租用或借用的维修过的航材必须具有适航批准标签AAC-038表;
f)当租用或借用具有使用寿命的航材时,应同时满足其使用时间在出借方和厦航规定的寿命范围内。

5.4.2在下列条件限定下,航材可临时借用不具备民航局批准或认可合格证明文件的航材:
5.4.2.1在航空器运营中出现的应急情况下(如在国外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可以借用具有类似AAC-038的适航批准标签的航空器部件(如FAA 8130-3表),并在最长不超过10个连续日内拆下;
5.4.2.2当因执行强制性改装、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索赔修理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可以在涉及的航空器部件返回前使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具备能够证明其合格性的周转件。

5.4.2.3向有签署过互援协议的公司借用航材时,若出借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随部件提供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合格证件和文件,可以临时装机使用该航材,但不得超过72日历小时,同时应当至少具备出借方签署的航材附件挂签和出库单,并且航材附件挂签上应当至少包含下述方面的内容:
a)名称;
b)件号;
c)序号;
d)部件状态(新件或可用件);
e)修理工作类别;
f)寿命情况;
g)适航放行证明文件种类和证书编号;
h)接收检验日期、地点和授权人员签署。

5.4.3借出返回件:借出件归还时,应提供由对方质量部门签署的此件的使用时间及经历证明。

5.5附件合格证的有效性。

5.5.1一般情况下,航材随附合格证应为原件,下列情况可以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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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只有一个合格证的一批航材,合格证上加盖航材分销商的盖章;
5.5.3租借件,且有供货方质量部门提供的可用件证明(如:可用件挂签);
5.5.4电子签名或直接从网上下载的OEM厂家的适航批准标签可视为原件,但OEM厂家必须提供确认函明确提供方式的真实性。

5.6验收完航材的处理
5.6.1经验收合格的航材,由航材库管理人员按合格证和修理报告内容打印出厦航可用件挂签,并由工作者和检验员签署方为有效。

所有验收合格的航材应具备有效的厦航可用件挂签方可装机使用。

具有库存时限或寿命的航材附件应在挂签上进行明确标识。

验收不合格的航材应立即隔离扣查,参照本手册“航材扣查件管理程序”处置,实物暂放扣查库保存。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航材,填写航材质量事件报告,上报质量部质保处。

(参照MF/8201-1安全质量信息报告程序JW8202-01-02 航材质量事件报告表)
5.6.2验收过程中,对于无法确认合格的航材,须经工程师签字确认。

无法单方面确定或解决的问题,可协调各部门现场处理。

5.6.3航材检验员应在每季度月初对上一季度检验内容录入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5.7附件挂签:
5.7.1附件挂签的原始形式为一左绿右红的双层签(如例签所示),左边绿色部分为可用附件内容,右边红色部分为拆下附件内容。

附件挂签在日常使用时采用塑料封套保护。

5.7.2经入库检验收合格的航材须将其合格证和修理记录转换成附件挂签。

5.7.3具有库存时限或寿命的航材附件应在挂签上进行明确标识。

5.7.4附件挂签是证明航材可以使用的凭证,所有待装机的航材应具备有效的附件挂签。

5.7.5急用的尚未打印挂签的航材,由航空器材部值班员出具AOG临时挂签,授权检验员检验证件合格并签署后,即为可用件;随后由相关人员及时补办正式的厦航可用件挂签。

6航材入库检验程序(发动机/APU/起落架除外)
6.1外观检查
航材库管理人员 6.1.1接收到货的航材,将航材搬运至航材库指定验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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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按照《航材外观检查单》对所有入库航材进行外观检查。

6.2证件检验
授权航材检验员 6.2.1将合格证和修理报告中的故障记录、送厂家所执行的主要修理内容录入在厦航航材管理系统中。

6.2.2放行签署
航材库管理人员 6.3在航材验收合格后,生成厦航附件可用挂签,并在工作者一栏中签字。

6.3.1对于急用件航材,出具AOG临时挂签,随后补办正式的厦航可用件挂签。

6.3.2对验收合格航材的合格证件及维修报告编号并归档。

6.3.3对于租用附件的证明文件,按照协议的规定保存。

授权航材检验员 6.4审核厦航附件可用挂签及合格证明文件的有关内容正确无误后,签字放行。

6.4.1对于急用件航材,审核AOG临时挂签及合格证明文件的有关内容正确无
误后,签字放行。

6.4.2对所有拒收的航材,参照本手册“航材扣查件管理程序”执行扣查。

7工作记录要求
8流程图
8.1航材(发动机/APU除外)入库检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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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的表格样式
9.1航材外观检查单
9.1.1表单样式
航材外观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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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万卷书行万里路13
9.1.2
旗开得胜9.1.2填写说明
9.2附件挂签
9.2.1表单样式
附件挂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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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万卷书行万里路15
9.2.2填写说明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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