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信息公开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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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信息公开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服务业的监管,规范保安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以下简称保安单位)公开保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保安单位应当依法、全面、真实、及时地公开保安信息,提高保安服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保安单位公开保安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公开内容
第五条保安单位应当公开以下基本信息:
(一)保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保安员的数量、资格、培训情况;
(三)保安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标准;
(四)保安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保安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保安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内容,及时更新公开保安信息。
三、公开途径
第七条保安单位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公开保安信息:
(一)保安单位网站或者公告栏;
(二)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
第八条保安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保安信息,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四、公开时限
第九条保安单位应当自保安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条保安单位公开保安信息,可以设置查询条件,但不得拒绝提供查询服务。
五、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单位公开保安信息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保安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保安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公开保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保安单位公开保安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