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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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城区管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城区管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城区管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湘价函[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城区管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的批复(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湘价函〔2006〕187号)衡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核定衡阳市城区管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制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你市天然气成本审核结论及你市政府和天然气价格听证会代表意见,经研究,对你市管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核定你市管输天然气到户平均试行销售价格(含税)为每立方米2.55元。

根据各类用户用气量构成比例,其价格每立方米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气2.55元、非经营性用气2.75元、经营性用气2.90元、工业用户用气2.46元。

鉴于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用气量占全市总用气量比重较大,同意其用气价格在不超过工业用户用气价格的基础上,由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与衡阳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协商确定,报省、市物价局备案。

二、上述各类用气到户试行销售价格中,均包含每立方米0.03元的价格调节基金,有关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5]46号)规定执行。

对民政部门发证的城市低保户,由城市燃气企业每户每月免收2立方米天然气价款。

你局接此批复后,应尽快将试行销售价格下达给你市燃气企业执行。

为保持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本试行销售价格执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你局应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正式销售价格。

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居民燃气使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住宅区、小区以及其他居民聚集场所的燃气使用。

第三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措施等手段,加强管理,预防事故。

第四条建立健全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居民燃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本区域内居民燃气使用安全工作。

第六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具备从事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使用安全记录制度,及时记录、核查、报告燃气使用安全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向居民公开。

第十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居民燃气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使用指南,公布并向居民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居民燃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居民燃气管道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方案,对使用燃气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监管第十四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小区和其他居民聚集场所的燃气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发现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指导,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第十六条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居民燃气使用安全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爱护管道设施“五不”: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

不要在管道上挂物;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

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

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

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

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

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

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

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

燃气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燃气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燃气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公司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员工权益,规范燃气公司的运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燃气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并要求严格执行。

第三条燃气公司的管理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工作流程、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彰显公司的管理理念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燃气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严格的原则,确保公司良好的运营和发展。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燃气公司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主管等各级管理岗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燃气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不同工作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指导员工开展工作。

第七条燃气公司员工岗位职责应当明确,员工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燃气公司鼓励员工提出建议,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燃气公司的工作流程应当合理高效,各部门之间应当协作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燃气公司的工作流程应当包括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安全检查、质量评估等内容,确保公司运营有序。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燃气公司应当举办定期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是公司的首要任务,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燃气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公司应当做好危险品管理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安全防范,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确保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燃气公司的质量管理是公司的重要任务,各部门应当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

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燃气部门安全管理水平,依法进行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燃气生产、运输、使用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燃气公司、燃气加工厂、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等。

第三条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燃气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岗到人。

第五条燃气部门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燃气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燃气设备必须经过鉴定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燃气设备必须设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燃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燃气设备应设置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确保用户正确使用设备,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私拉乱接,确保管道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必须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必须设置阀门和监测装置,及时控制燃气流量,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防腐保温措施,防止管道的腐蚀和破裂。

第四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燃气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用气安全。

第十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用气台账,记录用气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燃气泄漏排查和防范工作,防止燃气泄漏引发的事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湘建城〔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16〕6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株洲市、衡阳市、益阳市、常德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城管局,邵阳市公用事业局:为保证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电话:0731—8967068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5日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规范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安装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活动,申报《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目录》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目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目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程序第四条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经营者在申报《目录》前,根据当地气源种类向销售地市州、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销售地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并提交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者或其委托经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一、责任主体。

1. 城市燃气公司。

城市燃气公司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主体,其责任是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监管部门。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3. 用户。

城市燃气用户也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用户应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安全管理措施。

1. 安全培训。

城市燃气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2. 安全检查。

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 应急预案。

城市燃气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提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1. 设施维护。

城市燃气公司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设施检修和更新,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2. 安全监测。

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系统,对燃气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安全隐患。

3. 安全宣传。

城市燃气公司应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工作,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教育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管理监督。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衡阳商用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明细

衡阳商用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明细

衡阳商用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明细
衡阳商用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
一、电表安装:客户申请安装电表,需要收费,收费标准根据《衡阳县物价局文件蒸价字<2013>15号》文件,附表二:衡阳县各乡镇供电所部分电力延伸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表,低压单相表新装客户(表前架空导线进户线20米以内)每户750元,低压单相表新装客户(电缆进户线20米以内)每户850元,低压三相表新装客户(电缆进户线20米以内、不带互感器)每户3950元,低压三相表新装客户(电缆进户线20米以内、带互感器100/5)每户5050元,低压三相表新装客户(电缆进户线20米以内、带互感器150/5)每户5950元,超出长度请客户自行购买。

二、天然气安装费:
1、安装费收费依据:按照衡阳市物价局下发衡价消[2007]240号文件执行。

2、安装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费标准为2260元/户。

三、给水工程计价依据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湘建价[2016]160号、[2018]101号及建办标[2018]20号《增值税计价规定》、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人工按湘建价
[2017]165号《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执行。

管网联通建设费用按衡价商[2015]60号文件标准据实结算。

居民燃气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管理规定居民燃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燃气使用行为,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使用的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气等。

第三条居民使用燃气应当遵守政府制定的燃气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按期接受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居民燃气管理系统,加强对居民供气过程的监管,确保燃气质量合格、供气安全可靠。

第五条居民应当按照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进行燃气设备的选择、安装、维修和更换,并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燃气事故,并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燃气设备安装与维护第七条居民使用燃气设备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燃气设备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九条居民使用燃气设备时,应当配备燃气泄漏报警器,确保在燃气泄漏时能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条居民家中燃气管道与其他设备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距离的要求,防止因设备过于接近而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防漏装置和烟道的畅通情况,并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

第十二条居民发现燃气设备或管道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报燃气供应企业或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维修和保养燃气设备的制度,并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常识第十四条居民在使用燃气时,应当保持燃气表和阀门的畅通,不得私自擅改。

第十五条居民不得在室内存放易燃和易爆物品,如油漆、酒精等,以免引发火灾。

第十六条居民不得将燃气管道暴露在阳光直射下,以免引发管道老化和泄漏。

第十七条居民不得私拉乱接燃气管道,如发现需要改造燃气管道的情况,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

第十八条居民在使用燃气炉具时,应当保持厨房通风良好,防止燃气泄漏引发中毒事故。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衡政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现将《衡阳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16日衡阳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衡阳市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13000吨、900吨、4655吨、1742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得到有力控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1.主要目标:到2023年,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到2025年,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2%。

2.重点任务: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和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深度治理。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燃气经营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公平竞争、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设备;(四)有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用户服务和应急处理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燃气设施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用户服务和应急处理机制的说明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八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二)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使用许可的用户供气;(三)定期对燃气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四)建立用户服务档案,提供规范服务;(五)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事故应急;(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在企业、单位或者社区内制定的一套具体规范和措施。

下面是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共计约1200字。

1. 总则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燃气使用和管理,保障燃气使用的安全稳定。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 燃气设备管理2.1 燃气设备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验收。

2.2 燃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检修和维护记录应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2.3 燃气设备不得私自改装或修理,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用,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3. 燃气管道管理3.1 燃气管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2 不得私拉乱接燃气管道,不得在燃气管道上进行非法改装和加装。

3.3 燃气管道应远离易燃物品和火源,管道周围不得有堆放杂物。

3.4 燃气管道应有明显的标示和警示标志,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问题。

4. 燃气使用管理4.1 燃气使用前应对燃气表进行检查,确保读数和数据正确无误。

4.2 室内燃气使用应通风良好,不得允许燃气泄漏。

4.3 使用燃气炉具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洁和整齐,使用后及时关闭阀门。

4.4 不得在燃气设备附近蓄积易燃物品,不得在烹饪时离开。

5.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5.1 燃气泄漏事故应迅速报警,确保人员安全。

5.2 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进行适当的通风,防止事故蔓延。

5.3 发生燃气泄漏事故后,应派专人进行现场处理,进行泄漏点修复或加固,以保障安全。

5.4 对于因燃气泄漏引发的事故,应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燃气安全宣传和培训6.1 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衡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7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衡阳市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文件精神和省级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加油和加气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市、区两级行使加油和加气站审批监督职能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油和加气零售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加油和加气站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第三条衡阳市城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编制。

衡阳市城区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纳入《衡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编制。

第四条衡阳市城区加油和加气站布点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并参考《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技术标准,结合实际需求进行规划布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法规名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83号【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律效力】行政法规【颁布日期】2016-02-06 【生效日期】2016-02-0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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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燃气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在保障人们正常生活的同时,也会带来燃气泄漏、气体爆炸等危险事件。

燃气企业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严格进行燃气安全管理。

本文就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燃气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内容、职责及权限,并进行定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评估,确保制度完备有效。

2、规范员工行为燃气企业应严格要求员工坚守岗位,按照正规操作流程进行工作,承担好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训、教育等活动,提升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和素质。

3、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燃气企业应建立设备维护和检修制度,进行定期的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燃气设备正常运行。

4、加强燃气监测和检测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的监测、检测,保证燃气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性,定期对燃气管道和接口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漏气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供应燃气的安全可靠。

5、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燃气企业应认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分析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确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燃气安全监管1、加强监管控制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统筹协调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2、追究责任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调查,追究责任,查明事故原因,在严格依法处理责任人员的同时,加强事故预警和预防,修订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监管机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加强宣传教育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和用户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和用户的安全意识和素质,让他们了解燃气的使用,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燃气使用的安全性。

三、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1、合法使用燃气设备燃气用户应合法使用燃气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保障家基本的消防设施,加强日常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家中燃气设备正常使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燃气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报-湘建城函[2012]13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燃气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报-湘建城函[2012]13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燃气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燃气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报(湘建城函〔2012〕134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株洲市、衡阳市、常德市、益阳市、怀化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邵阳市公用事业局:为规范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保障燃气供应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1〕125号)和《关于对全省燃气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湘建办函〔2011〕83号)要求,自2011年11月以来,我厅派出检查组对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娄底、邵阳、永州、湘西自治州及所辖38个县(市)的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及相关工作进行了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共计检查484家燃气经营企业、38家CNG加气站,下发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97份。

省厅对60家燃气企业、6家CNG加气站进行了抽查,责令市州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8份。

大部分市州认真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燃气市场检查监督,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燃气安全保障。

目前,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未发生较大燃气安全事故。

(一)规划建设和市场整合方面。

一是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修编。

目前,常德及安乡、石门等市(县)已编制完成燃气发展规划;永州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初步完成了市区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2023年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城乡燃气安全工作,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城乡燃气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第二章燃气安全生产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对燃气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排查隐患,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气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供气质量和运行稳定。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十一条居民用户应按照规定的燃气使用标准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对居民用户进行燃气使用培训,并提供相关指导。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及时对居民用户用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销售燃气设备的企业应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事故情况。

第十八条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依法进行,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追究。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城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城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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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燃气用具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六条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批。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资格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八条燃气建设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财政性投资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建设单位还应将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分别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如质如量修复或赔偿。

按照规划经批准铺设燃气管道,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施工安装。

第三章燃气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第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网点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禁止制作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倒灌工具;(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及销售网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租赁、承包的,必须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对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确需在燃气管网及其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供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

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作业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因作业单位或个人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应主动协助燃气供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进行抢修,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二)擅自挖掘取土、焊接烘烤、焚烧垃圾、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破或者碾压;(三)种植深根植物或设置电杆;(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五)将燃气管道作为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以及在燃气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六)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七)擅自拆除、迁移和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八)其它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挖掘动土,涉及到燃气管网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确需改动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其它管线施工,应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宜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

当确需同沟敷设或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必须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防护措施。

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其它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第二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管网巡检、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及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

燃气供应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正确处置,立即组织抢修。

对于重大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燃气使用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中应当明确燃气设施的维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第三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

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三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

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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