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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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机构设在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城市燃气管理局,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责任分工1.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2. 城市燃气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燃气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3. 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负责燃气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四、燃气安全管理1. 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测和维护;2. 燃气企业要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燃气企业要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4. 燃气企业要定期组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燃气设施管理1. 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改造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2. 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按时进行,不得出现漏气、泄露等现象;3. 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定期上报给燃气管理局。

六、燃气安全监测1. 燃气管理局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的监测,定期检测燃气的成分和质量;2. 燃气管理局要建立燃气安全监测网络,对燃气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样情况。

七、燃气安全应急措施1. 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2. 燃气管理局要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3.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八、法律责任1. 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燃气企业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2. 对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九、监督检查1. 燃气管理局要定期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使用安全,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规定,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第四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防爆排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条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泄漏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灶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燃气使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燃气事故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因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法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和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有争议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解决。

第九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在交通路段架设承重桥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通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

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从事燃气生产供应活动。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和设施,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燃气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以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向用户提供定期供应服务。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气设备和设施,确保其运行正常、无故障。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燃气供应中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燃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选择和使用燃气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气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确保燃气使用环境通风良好,防止燃气泄漏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火灾预防和灭火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检,对燃气供应和使用进行检测,提供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管控和防范。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章。

本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城市燃气企业及其所辖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及其下属的地方能源部门、地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设施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设施运行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五条设施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六条设施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高楼大厦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三章用气安全管理第七条用气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气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用气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八条用气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用气安全。

第九条用气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气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报警器,确保用气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城市燃气企业和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章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和用气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城市燃气企业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自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需贯彻“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看法。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需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当。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需依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一、责任主体。

1. 城市燃气公司。

城市燃气公司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主体,其责任是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监管部门。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3. 用户。

城市燃气用户也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用户应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安全管理措施。

1. 安全培训。

城市燃气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2. 安全检查。

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 应急预案。

城市燃气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提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1. 设施维护。

城市燃气公司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设施检修和更新,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2. 安全监测。

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系统,对燃气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安全隐患。

3. 安全宣传。

城市燃气公司应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工作,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教育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管理监督。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确保城市燃气安全,坚决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订立一套完整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

一、总则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2.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适用于城市燃气相关单位、燃气使用者以及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的规章制度。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必需遵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责任1.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制度,负责燃气安全供应,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牢靠。

2.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使用者的安全情形。

3.燃气使用者应当遵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牢靠。

三、城市燃气供应安全保障1.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运输、储存、使用瓶装、管道等燃气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无损,避开泄漏。

2.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工作人员谙习燃气设施操作规程,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3.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燃气管道的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管道完好无损,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四、燃气使用者安全保障1.燃气使用者应当在购买燃气设备时,选择合格的产品并委托专业安装人员进行安装。

2.燃气使用者应当规范燃气设施使用行为,避开私拉乱接,擅自更改燃气设施甚至损毁燃气设施。

3.燃气使用者应当确保燃气设施的定期检修和保养,避开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燃气事故应急管理1.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购置相关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救援车辆,做好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刻停止燃气供应,做好现场处置工作,适时通知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燃气使用者发觉燃气泄漏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燃气供应企业或者拨打应急电话,保证人员安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城市对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政府法规和标准。

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包括燃气管道的建设、维护、检测和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燃气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2.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包括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型燃气设备,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3. 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包括建立应急预案和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随时处置燃气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燃气安全监管:包括燃气安全监督、执法和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维护燃气行业的安全和秩序。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颁布,然后由燃气企业和用户按照规定执行。

目的是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燃气行业的良好发展和形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城市范围内的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城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等燃气。

第四条全市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由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六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科学规划。

第七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燃气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培训。

第二章风险预度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燃气风险预测和评估机制,根据风险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前言为维护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保障城市燃气的稳定供应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本规章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管理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及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全体市民也有义务协助城市燃气管理工作者的工作。

三、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和城郊建筑物、工业企业、商业机构等燃气用户以及燃气供应企业。

四、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4.1 管道检测(1)对于新建燃气管道,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应定期对新建管道进行检查。

(2)对于既有燃气管道,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经常出现问题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要加强检查,排除异常隐患。

4.2 管道维护(1)对于燃气管道的维护,应满足设备安全稳定、操作便利、维护方便的原则,定期检查、清洁、维修。

(2)下雨等天气恶劣时,应及时排查管道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泄漏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4.3 管道施工(1)管道施工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高质量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时应严格按照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操作,做到防止一切燃气泄漏,确保施工安全。

五、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5.1 燃气设备检查(1)对于新安装的燃气设备,需要在验收资料规定时间内进行合格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2)对于既有燃气设备,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并及时维护、加固。

5.2 燃气设备维护(1)对于燃气设备的维护,应遵循设备的操作手册,指导操作工人正确使用设备并进行维修;(2)无资质的业主不得随意改装、维修燃气设备,遇到问题应该请专业人士前来维修。

5.3 燃气设备安全(1)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遵循设备的使用原则和要求,有效避免燃气泄漏和安全风险;(2)关于燃气设备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督促业主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

六、燃气事故应急处理6.1 燃气事故预防(1)要加强燃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及时排除燃气泄漏隐患;(2)对于燃气事故的预防,应加强业务人员的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严格执法、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检测、报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气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安装。

第九条燃气设施的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设施报废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燃气输配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输配管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三条燃气输配管道的运行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输配管道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输配管道的防腐、保温、排水等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第四章燃气供应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燃气供应。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管理制度,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

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是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安全和保障居民生活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份1200字的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其中包括燃气设备安全、燃气管道安全、燃气检测与监测、燃气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安全和居民生活安全,加强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燃气供气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和相关燃气设备管理人员。

第四条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城镇燃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相关燃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燃气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知识。

第二章燃气设备安全第七条燃气设备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使用前应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并取得相关的安全证书。

第八条燃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擅自改变燃气管道的走向和连接方式。

第九条燃气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对于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燃气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修复和检测。

第十一条燃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燃气设备档案,记录燃气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等情况。

第三章燃气管道安全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应具备安全、可靠、密封的性能,使用前应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并取得相关的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在燃气管道上进行私拉乱接和改造。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对于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损坏或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燃气开关,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修复和检测。

第十六条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管道使用档案,记录管道的检测、维修、维护等情况,并定期通报有关部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管理的义务,遵守燃气设施的使用规定,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互相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有合格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限。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和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检验,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缺陷,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3. 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二、燃气管道安全管理1. 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燃气管道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检查管道的漏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燃气管道必须设置防护措施,防止被第三方破坏。

三、燃气设备安全管理1. 燃气设备的选购、安装、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燃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设备的漏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燃气设备必须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发生漏气等安全问题,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四、应急管理1. 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在发生燃气泄漏、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五、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1. 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

3. 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保持身体健康状况。

六、监督管理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法律责任1.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概要内容,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切实执行。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气供应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学校、企业、商户等。

第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以下内容:1.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2.燃气泄漏应急处理措施;3.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4.燃气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5.责任分工和职责清晰。

第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档案,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家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避免私拉乱接。

第十五条学校和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使用规范,建立专门的燃气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燃气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方可操作燃气设施。

第十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四章燃气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九条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调查工作。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预防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燃气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活动。

第九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制定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设施周边环境的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完整版)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完整版)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城镇燃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安全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和部门安全,推行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运管部门应负责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城镇燃气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事务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企业内安全事务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由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 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工作,上报相关情况。

3.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灭火、救援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九条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下属部门和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

第十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名单,并定期公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生产岗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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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101-57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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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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