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气道系统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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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道系统作业指导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燃气热水器、燃油炉和燃煤炉的排气。
2检测依据
2.1CECS390-2014《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
2.2DB33/T1119-2006《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系统应用技术规程》3仪器设备
3.1风机(风机180Pa~250Pa,排风量500m3/h)
3.2烟雾弹
4 基本规定
4.1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系统应具有防火、防串烟和防倒灌的功能。
4.2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系统的组成了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3排气设备的排风量不应超过设计限定的排风量。
5 系统要求
5.1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系统的组成材料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2住宅厨房排气道每户排风量不应小于300m3/h,并不应大于500m3/h;住宅卫生间排气道每户排风量不应小于80m3/h,并不应大于100m3/h。
5.3非开机层支管静压应等于0Pa。
6设计一般规定
6.1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
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6.2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排气道安
装的位置、楼层的层数及使用要求等,合理选用住宅排气道系统。
6.3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与其他管
道使用同一管道井。
6.4排气道管体应竖直向上布置,不应中途转弯或水平布置
6.5排气道道管体进气口正前方500m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并不得加装或改装进气口。
6.6餐饮业厨房的排烟管道不得接人住宅排气道内。
7设计要求
7.1排气道及清扫口的位置应根据建筑平面布置及厨房和卫
生间的使用要求布置,排气道其中一侧应靠墙设置
7.2排气道的起始层结构应采取加强揹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当起始层位于地面时,应设置基础,并与结构基础一体
7.2.2当起始层位于上部结构时,应考虑排气道荷载对结构的
7.2.3超过七层的住宅建筑,排气道安装应设置承托。
7.2.4当建筑层高超过3.6m,应设置抱箍。
8检测方法
烟雾试验,随机选一楼层,在排气道进口处使用风机,连续抽入烟雾,
目测各层排气道接驳处及非开机层进口处不应有烟气漏出。
9验收一般规定
9.1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系统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
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记录: 9.1.1排气道管体有无缺损
9.1.2预埋承托件和承托的做法
9.1.3管道与楼板接缝防水和密封;
9.1.4排气道道管体中有无杂物;
9.1.5排气道出屋面部分风帽基座的配筋
9.1.6文丘里变压板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