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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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化物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职代会提案在履行职代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推进职代会标准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大连化物所职代会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代会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向职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工作是职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基本手段,是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紧密围绕所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实现我所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提案工作小组
第五条提案工作小组是职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组织,在职代会领导下负责职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六条提案工作小组由组长和成员假设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职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七条提案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各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工作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催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六〕向职代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部门,报请职代会予以表彰。
第八条提案工作小组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以下个人和集体为职代会提案人:
〔一〕职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
〔二〕职代会代表组可以代表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可以本专门工作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提案选题应当围绕我所改革、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第十二条提案包括案由、理由、建议或方法。
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
第十三条提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表,书写字迹工整,可以附页。
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代表组、专门工作小组提出的提案须由代表组组长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提案可以在每次职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提案工作小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我所和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三〕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六条职代会每次征集提案,超过截止时间的提案,不记入大会提案,作为平日提案处理。
第十七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进行编号、登记造册,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单位〔部门〕研究、参考,并于一个月内,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对我所改革、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反映广阔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一般应列为重点提案。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我所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的建议做出答复。
第二十条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确定承办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对办理情况做出书面答复。
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二十二条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各承办部门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联合答复。
第二十三条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小组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小组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直到取得提案人的满意或谅解。
第二十五条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小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
提案办理工作。
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催促落实。
第六章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建立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的表彰机制,激励代表和提案承办部门以强烈的责任心,提出和办理提案。
第二十八条优秀提案的条件
〔一〕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我所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情况属实,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二〕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优秀提案应为当年提案的10%左右。
第三十条提案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推荐名单,报所职代会审议批准,于职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职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所职代会可以适当方式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大连化物所职代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