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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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前管棚。当隧道处于松软地层中,地表沉陷量要求较小 时,可采用管棚进行预支护。管棚是开挖前在隧道开挖工作面的 上半部分(成扇形)或沿隧道整个断面周边间隔一定距离,用大 型水平钻机钻孔,然后在钻孔内压入钢管而形成的钢管群体。为 了增加钢管的刚度,可向钢管内灌入水泥砂浆。 管棚适用于围岩为砂黏土、黏砂土、亚黏土、粉砂、细砂、砂夹 卵石夹黏土等非常松软、破碎的土壤,凿孔后极易坍孔的地层。 超前管棚法通常使用外径φ40mm、φ80mm、φ108mm或其他直 径的无缝或普通焊接钢管插入围岩,插入的倾角较超前锚杆略为 减小,一般在十分软弱的地层可直接将钢管顶入,或借助手动液 压千斤顶、凿岩机、液压钻的冲击力,将钢管顶入未开挖的地层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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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破作业除应符合本教材第一章1.8节“爆破作业安全要 求”的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隧道爆破应选用适当的炸药品种和型号,并应采用导 爆管或电力起爆,不宜采用火花起爆。在漏水和涌水的工 作面以及有杂散电流、感应电流、高压静电等危险因素不 能彻底清除时,应采用导爆管起爆。光面爆破宜选用低密 度、低爆速、低猛度或高爆力的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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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碴前及装碴过程中,应检查开挖面围岩的稳定情况。 发现松动岩石或有塌方征兆时,必须先处理后装碴。 (2)装碴机械在操作中,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 (4)用扒碴机装碴时,若遇岩块卡堵,严禁用手直接搬动 岩块,身体任何部分,不得接触传送带。 (5)装碴时若发现碴堆中有残留的炸药雷管,应立即处理。 (6)机械装碴的辅助人员,应随时留心装碴和运输机械的 运行情况,防止挤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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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 不得有其他人员; ⑥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不得运送; ⑦爆破器材不得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坑道内。 (2)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间距应 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 ②运行中应显示红旗或红灯; ③汽车排气口应加防火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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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隧道门及端墙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设有扶手、栏杆。 脚手架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2)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时应设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 坠落。 (3)起吊作业应符合本教材第一章1.4节“施工机械安全要求”规定执 行,起吊材料时机下严禁车辆和人员通行。 (4)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层应进行支护。 3、洞口边仰坡的防护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永久性防护应按设计图施工,并在隧道施工的初期及早完成; (2)临时防护应视地质情况、施工季节、施工手段等情况,采取喷 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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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 伤害的安全地点。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在独头坑道内 不应小于200m,当采用全断面开挖时,应根据爆破方法与装药 量计算确定。 三、装碴与运输安全要求



1、装碴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断面净空应能满足装碴机械安全运转。 (2)当采用新型机械设备时,线路铺设标准应符合机械轨距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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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护施工安全要求 1、超前预支护的主要类型 隧道开挖前,先向岩体内打入钢钎、钢管、钢板等构件,用以预 先支护松散围岩,防止坑道掘进时松散岩体发生坍塌。 (1)超前锚杆(或小钢管)。这种方法是在爆破前,将超前锚 杆或小钢管打入掘进前方稳定的岩层内,其末端支承在径向悬吊 锚杆或格栅拱支撑上,使其起到支护掘进进尺范围内拱部上方的 围岩,有效地约束围岩在爆破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致发生松弛坍塌。 施工中,因超前锚杆与悬吊锚杆外露端往往不易直接相交,故用 φ22的横向短钢筋焊接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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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 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掘进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 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告标志。 (11)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 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适当地点设立加工房,但应 符合下列规定: ①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用量; ②洞深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度的交角两道外开 的门; ③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守; ④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 员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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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边、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工前清除干净;施工 中应经常检查,特别是在雨雪之后,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 即清除; ④洞口排水系统应在施工期的雨季之前完成; ⑤隧道门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应及时施作端墙; ⑥洞口挡护工程应紧跟土石方开挖及早完成; ⑦洞口边、仰坡开挖不得采用大爆破,爆破作业应符合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第 3.6节及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的规定。爆破后应在清除边仰 坡上的松动石块后,方可继续施工。地质不良时,边、仰 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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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 为: ①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②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l00m; ③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④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⑤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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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轨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 6.3.4 运输车辆限制速度(km/h) 项目 正常行车 有牵引车 会车 作业地段 10 5 5 非作业地段 20 15 10 成洞地段 20 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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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 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3)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均应在其外缘设置 低压红的闪光灯,显示限界 (4)车辆行驶时,严禁超车;会车时,两车间的安全距离 应大于50cm;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给予加大。 (5)洞外卸碴处的路面应做成4%的上坡段,距碴堆边缘 处应设置挡木。 (6)洞内倒车应由专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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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斜井装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装碴人员在空车到达井底停稳之后,方可走出待避所开始装碴, 装完后人员应进入待避所,由信号员向井上发出提升信号,方可 提升; ②装碴不得高出车厢上口; ③用扒碴机装碴时,距作业面的斜长安全距离不宜小于6m; ④装碴时斗车进入槽下接碴,扒碴机司机应在栏杆旁操作,其余 人员必须退至安全地点; ⑤装碴机械工作时,应保护电线路; ⑥扒碴机的钢丝绳每次使用后均应检查,当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 达到钢丝绳总面积的10%时,应立即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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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爆破器材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及辅助坑道内运输爆破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由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不得搭乘; ②雷管炸药应分别运送,电雷管应装在绝缘箱内运送; ③运送前应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的联络员; ④运送硝化甘油炸药火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炸药箱 或只放雷管,罐笼提升的速度不得大于2m/s。运送其他炸 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且不 得高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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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前小导管预注浆。此法是将松散地层固结为整体, 再进行开挖。压浆孔沿开挖断面周边布置,其间距视围岩 松散情况一般为0.6~0.8mm,压浆后要求在开挖断面处有 约1m厚的加固层。它是在松散地层中施工使用较多的一种 方法。适用于中砂、粗砂或砾石层等空隙率较大的松散地 层。导管的前端做成尖楔状,在管前部2.5~4.0m范围内按 梅花形布置φ6mm的注浆孔,以便钢管顶入地层后对围岩 空隙注浆。 在砂夹砾石、粗砂且有侵蚀性水的地层中,采用水泥砂浆 压注;在粉、细砂地层或有侵蚀性水时,可压注化学浆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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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洞口施工安全要求 1、洞口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施工应在隧道开工的初期完成,地质不良的 洞口必须尽早完成,并宜避开雨季、冬季。 (2)洞口土石方工程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路基及仰坡应自上而下开挖,当地质条件良好时,宜一 次将土石方工程作完;当地质条件不良时,应采取稳定边 坡和仰坡的措施; ②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在高于2m的边坡上作业时 应符合本教材第一章1.7节“高空作业安全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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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宜采用非电毫秒雷管、导爆管或导 爆索。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外,并应遵守下列 规定: ①装药前电灯及电线路应撤离工作面,装药时可用探照灯和矿灯照 明; ②起爆主导线应敷设在电线和管道的对侧,当设在同侧时,与钢轨、 管道、电线等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0m,并应悬空架设; ③多工序掘进依次爆破时,对主导线的连接必须检查,确认起爆顺 序正确后方可起爆; ④所用爆炸材料应能防水或采取防水措施,连接线应采用塑料导线, 敷设爆破网路时应避免接头浸在水中,并应加强接头绝缘; ⑤起爆电源应使用直流电或低电压大电流起爆器,起爆器应保持干 燥,并不得用湿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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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洞口段施工,应根据地质条件、对地面建筑物的影响以及保 障施工安全等因素,选择开挖方法和支护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不良地质地段应在进洞前对地表、仰坡进行防护,并施作 超前支护。 (2)洞口邻近建筑物时,应采取微振动控制爆破,并对建筑物 下沉、倾斜、裂缝以及振动等情况作必要的监测,确保隧道施工 和建筑物的安全。 (3)洞口段开挖应加强支护,开挖后应尽快施作锚杆、喷射混 凝土、敷设钢筋网或钢支撑等,并尽早施作衬砌。 (4)加强对地表下沉、拱顶下沉的监控量测,适当增加量测频 率。
(4)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①照明不足; ②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③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④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⑤没有警戒好的。 (5)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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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①有无瞎炮; 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③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④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8)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配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9)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 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①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②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 离不小于2.5m; ③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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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围岩稳定情况采取有效支护,当遇砂、软土等过于松 软的地层时,应慎重选择支护方法及其参数,以免造成支护失效。 (2)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的工作状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应由专人每班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 应立即修整加固。 (3)构件支撑的立柱不得置于虚碴和活动石块上。在软弱围岩 地段,立柱底面应加设垫板或垫梁。 (4)暂停施工时,应将支护直抵开挖面。 (5)正洞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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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挖施工安全要求 1、隧道开挖应根据各种施工方法及地质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 2、 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眼前,应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 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2)凿岩机的支架,在碴堆上钻眼时,应保持碴堆的稳定。 (3)用电钻钻眼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的钎子、用电钻处理被夹住 的钎子。 (4)不得在残眼中钻眼。 (5)采用液压凿岩台车作业时,应符合本教材第一章1.4节“施工机 械安全要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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