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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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

正文: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监督员,是指受市政府聘请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制度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是市政务公开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街道等基层单位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政务公开监督员人数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政务公开监督员通过自愿申请和组织提名两种方式产生,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发给聘任证书。

第七条政务公开监督员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须出示政务公开监督员证件。

第三章资格
第九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心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任务和职责
第十条政务公开监督员按照《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履行职责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制度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监督员有权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制度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监督员有权向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询问情况、查验有关材料,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对违犯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权根据《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经常深入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调查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了解群众和基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监督情况,并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同时抄送有关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工作上要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协作,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可作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参考内容。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政务公开监督员学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交流学习经验,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监督水平。

第十九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政务公开监督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任期已满或因其他原因辞去政务公开监督员职务者应交回政务公开监督员证件,并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方式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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