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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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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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武隆区工业和总部经济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办法(试行)
为创新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助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兑现原则
(一)以招商引资引进项目为依据,按项目产业类别,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和组织给予服务费。

(二)单个项目只兑现一次招商引资服务费,不累计、不叠加。

二、兑现对象
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对象是指为工业项目或总部经济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

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三、兑现条件
(一)引进项目包括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的工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必须是引入武隆区外的资金。

(三)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达到协议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单个总部经济项目年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四)超出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项目,以及超过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期限的项目,对引资人不予兑现服务费。

(五)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服务费兑现范围。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佣金。

(七)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四、兑现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所有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兑现服务费。

(一)工业项目。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达到协议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兑现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武隆工业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和税收有特别贡献的工业项目,服务费实行“一事一议”。

(二)总部经济项目。

凡引进年入库税金区级实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总部经济项目,兑现服务费1万元;年入库税金区级实得部分在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总部经济项目,兑现服务费2万元;年入库税金区级实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总部经济项目,兑现服务费3万元;年入库税金区级实得部分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总部经济项目,兑现服务费5万元;年入库税金区级实得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兑现服务费10万元(此后,每增加100万元入库税金则增加1万元的服务费);年入库税金区级实得部分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总部经济项目,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区财政税收有特别贡献的总部经济项目,服务费实行“一事一议”。

五、兑现方式
(一)工业项目。

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服务费的兑现时序为:工业项目正式签约并全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由区招商中心报区政府同意后兑付服务费总额的40%;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由区招商中心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逐一验收,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按比例兑付剩余的服务费。

(二)总部经济项目。

总部经济项目在企业首次上缴完年入库税金后的一年内,按年实际入库税金认定标准,由区招商中心报区政府同意后一次性兑付招商引资服务费。

六、兑现程序
(一)引资人确定。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引资人务必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引荐项目投资方与区招商中心接洽前,到区招商中心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备案手续认定程序,并提供下列材料:
1. 项目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 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服务费申报。

完成申报登记备案的引资人,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条件后,引资人按第五条规定到区招商中心领取并填写《武隆区招商项目引资人服务费兑现申领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投资者出具的确认意见。

2.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工业项目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审计报告、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协议规定的投入产出达标证明(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

总部经济项目:提供国税、地税开具的企业年入库税金凭证。

5. 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组织审定。

每个自然年年底,由区招商中心牵头,组织区级有关部门进行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申报的审定工作,在次年初作出决定是否予以兑现的回复。

对审核同意拟兑现的项目及引资人名单、服务费金额等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四)服务费兑现。

经审核确定的招商引资服务费金额,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安排并划拨到区招商中心进行兑付。

1. 区财政局根据区招商中心核定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引资人名单、兑现金额将资金拨付给区招商中心。

2. 区招商中心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资人兑付服务费。

3. 引资人属团队申领服务费的,不论人数多少,服务费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委托书经团队各位引资人签字盖章,并在委托书中列出具体收款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银行账户、服务费的分配方式及标准。

4. 服务费资金须由引资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

在公示后6个月内未领取服务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5. 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服务费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引资人获得的服务费收入应依法纳税(由服务费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6.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服务费的,除追回全部已兑付的服务费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招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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