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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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1.27
•【字号】粤水政法〔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水政法〔20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水文监测能力,以适应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根据《广东省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
水文监测设施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广东省水文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办法》分类明确了不同类型水利工程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补充规定了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设计方案编制要求,设计方案审查以及工程验收权限和程序,并对水文监测频次、水文监测信息报送、水文监测资料整编汇交、投资概算标准、建设标准、防洪测洪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我省水文监测体系,扩大水文站点的覆盖范围,提高水文监测能力,适应新形势下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更高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广东省水文条例》有关规定和《办法》政策解读,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各项要求。
二、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有序推进《办法》的实施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时要严格把关,依法需要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要按规定转送水文机构提出意见后进行审批;对依法需要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利工程,要按照《办法》要求提出分类分期配套建设的意见,督促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配套建设;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应当责令限期配套;逾期不配套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广东省水文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的落实。
(二)省水文局及各水文分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落实工作机构,保障人员力量,积极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确保水利工程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在《办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径向省水文局反映。
广东省水利厅
2015年1月27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
施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水文监测能力,以适应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根据《广东省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
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文局及其直属的水文分局(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的业务和技术指导。
水利工程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并按规定报送监测信息。
第四条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满足流域或者区域的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需要。
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五条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
(一)水利枢纽和大型水库,应当设立监测库区降水量、蒸发量、水质、坝上和坝下水位、出库和入库流量的专用水文测站或配备具备上述功能的水文监测设施;
(二)大型水电站应当设立监测库区降水量、坝上和坝下水位、出库流量的专用水文测站或配备具备上述功能的水文监测设施;
(三)重要中型水库应当设立监测库区降水量、坝上和坝下水位、出库生态流量的专用水文测站或配备具备上述功能的水文监测设施;
(四)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备监测取水量和水质的水文监测设施;
(五)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备监测取水量、水质和地下水位的水文监测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
(一)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应当配备监测坝区降水量、坝上水位、出库生态流量的水文监测设施;
(二)中型规模以上的水闸、拦河坝,应当配备监测闸(坝)上水位、闸(坝)下水位、出库生态流量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
(三)保护中等以上规模城镇或者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城镇的堤防工程,应当配备监测堤防工程代表点降水量、水位的水文监测设施。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依法申请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审批时,其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中应当包含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的内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是否包含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相应内容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提出审查意见。
其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由省水文局提出审查意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分局提出审查意见。
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应当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转送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有关内容出具审查意见,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未经有管理权限的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审查出具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出具同意意见。
水利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出具审查意见的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参加。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已建水利工程,尚未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设立、配备。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设计文件,经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建设。
配套专用水文
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经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组织验收。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大型水电站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由省水文局负责组织审查、验收;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和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由工程所在地水文分局负责组织审查、验收。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监测人员和管理经费,保障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水文监测:
(一)实时监测降水和水位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校测和处理;
(二)流量、蒸发、水质信息监测次数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要求;
(三)严重干旱、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规定的最小下泄流量、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下,水文信息监测频次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水文机构报送水文监测信息,并确保监测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错报、瞒报、漏报及伪造水文监测信息。
已建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水利信息化标准格式向水文机构实时传输监测信息;未建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向水文机构报送实时监测信息。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水文监测信息。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水污染事故、旱情紧急情况、供水事故、水库运行故障等重大事件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水文信息。
第十二条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文监测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原始监测资料并予以整编。
按规定需要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应当将采集的水文资料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水文行业规范和规程进行整编,并无偿向工程所在地水文分局汇交。
资料汇交单位有权向所在地水文分局查询汇交成果。
第十三条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属于水利工程,其投资概(估)算适用于水利部《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水文设施工程专项)》、《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四条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应满足《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其中大型专用仪器设备配置还应当满足《广东省水文事业单位大型专用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防洪、测洪标准不低于所在水利工程主体工程防洪标准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相关规定,并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