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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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物流知识2008-03-31 13:01:04 阅读12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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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收费标准
安徽省高速收费标准
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
江苏省高速收费标准
江西省高速收费标准
青海省高速收费标准
河南省高速收费标准
陕西省高速收费标准
山西省高速收费标准
四川省高速收费标准
天津(津蓟高速)
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

根据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小于14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标准计费;14吨至25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25吨至50吨的车辆按照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费;50吨以上车辆按照0.04元/吨公里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

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

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

具体轴重标准如下:两轴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7吨;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5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认定质量15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20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5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30吨。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

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照规定的计重收费费率收取;
超认定质量30%至50%以内的部分,按照0.1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的部分,按照0.1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80%至100%以内的部分,按照0.2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的部分,按照0.4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
1、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吨公里费率×车辆行驶里程。

2、超限收费额应为:超认定质量部分×超限收费标准×车辆行驶里程。

3、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加超限收费额。

安徽
一、正常车辆的收费标准
安徽省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类别收费标准车货总质量M(吨)备注
M≤1010<M≤40M>40
高速公路元/吨公里0.08元/吨公里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3元/吨公里0.043元/吨公里计费不足
20元,按20元计收;不足5吨按5吨计。

普通开放式公路元/吨车次6元/吨车次5元/吨车次
普通公路元/吨车次2元/吨车次2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6元/吨车次1.6元/吨车次计费不足10元按10
元计收
二、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
根据国家有关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坚持卸载并进行纠正。

为了遏制超限运输,对超限运输继续行驶公路的,按照货车总质量超总轴限的超限幅度确定加收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质量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2)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3)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O%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
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计收通行费。

(4)超限50%-100%的车辆(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费率计收
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通行费。

(5)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
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6)当车货总质量超规定的总质量限(一般货车40吨或集装箱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
数。

安徽省《关于公路载货汽车试行计重征收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特别强调,对超限超载汽车的治理要坚
持卸载转运,不得以收费代替处罚。

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长江大桥(指军山、荆州、宜昌大桥):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

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2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2
元/吨车次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3)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

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
0.05元/吨公里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4)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基本费率为0.15元/吨公里。

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7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4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确定费率计费。

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一级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元/吨车次。

小于1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
元时,按10元计收。

(2)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元/吨车次。

小于1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
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3)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下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

小于10吨的按2.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
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4)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收费站: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

小于10吨的按1.8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9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9元/吨车次计费;
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5)5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

小于10吨的按2.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
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6)501-12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元/吨车次。

小于10吨的按3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计费;
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7)1200米以上公路桥梁(含黄石长江大桥)、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元/吨车次。

小于10吨的按3.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量符合公路承载标准的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4倍确定计费标准收
取通行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收取通行费。

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最终费额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2.50元,舍去;2.50<费额零头≤7.50元,归5元;
7.50<费额零头≤10元,归10元。

江苏
一、正常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江苏省采用计重收费以后,重新制定了高速公路收费的基本费率。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原定为0.05元/吨公里,现已修改)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原定为0.05元/吨公里,现已修改)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在此标准下,车辆在允许的装载质量范围内或在相同的超限区段内时,费率标准随车货总质量的增加在单位成本有所降低,这与交通部“鼓励发展高效运力”,“依法增加运量”,降低大型货车收费标准的要求是一致的。

但计重收费一旦出现问题,只能按最低收费标准进行。

二、货车超限判定标准
货车按照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来判别是否超重。

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
比例大者计费。

(1)轴载质量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重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22吨;
(2)总重判别标准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和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

三、超限超载车辆收费标准
超限超载车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5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
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江西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
正常装载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10吨以下按基本费率收取。

10吨到40吨的车,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元/吨公里计收。

40吨以上的车,按40吨的车计算。

超限装载的车
超限30%以内的车,未超部分按正常装载计算,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超限30%到100%的车,超过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2倍到4倍线性递增计收超限100%以上的车,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超限认定标准
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车辆的车货重总量认定标准:三轮货车2吨;四轮货车4.5吨;二轴货车(六轮)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大于等于1800mm 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青海
正常装载的
5吨以下的车,按0.45元/公里车次计收
5吨到15吨的车,5吨部分按0.45元/公里车计收,5吨以上部分按0.03元/吨公里计收
大于15吨的车,15吨以下部分按15吨车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15元/吨公里计收
超限的车辆
1、正常装载质量的货车,实测车货总量暂记为M
2、轴超限30%以内(含30%)的货车,实测车货总重暂记为M
3、轴超限30%到50%(含50%)的货车,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实测计入M,其余超出部分按4倍质
量计入M
4、轴超限50-100%(含100%)的货车,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实测计入M,其余超出部分按6倍质
量计入M
5、轴超限100%以上的货车,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实测计入M,其余超出部分按8倍质量计入M
以上收费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河南最新计重收费模式标准
对于正常装载的车,新模式的标准是: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
公里计收。

对于15吨至49吨的重车,新模式规定:1-15吨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15吨以
上则按0.04元/吨公里计收。

对于超限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

例如:一辆二轴的总质量20吨的货车(国标:二轴最多不超过17吨),17吨内的15吨按照0.09元/吨公里计收,15吨外的2吨按照0.04元/吨公里计收,超过限值的3吨则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

如果这个车行驶100公里,应交纳的总通行费为:(15×0.09+2×0.04+3×0.09)×100=170元。

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
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
取车辆通行费。

如果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无法运行时,经省交通批准,改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

新的计重收费模式还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货车轴重和车货总质量标准进行了统一,超过此
标准均视为超限。

车辆的“轴重”认定标准为: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为: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大于或等于1800毫米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
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陕西
陕西省今年2月分也调整了计重收费标准,对于10-40吨的车辆不再实施优惠。

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含30%)以内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计重收费标准按现行计算办
法确定。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以上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类型限载标准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7吨
四轴货车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货车49吨
山西
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标准装载的货运车辆计重收费时,全省高速公路(除晋焦路、晋阳路、运风路外)统一执行一种费率标准。

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到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70%或75%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的,按4吨计收。

2、高速公路隧道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0.32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到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70%或75%计收。

起征点为四吨,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的,
按4吨计收。

3、晋焦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晋焦高速公路属开放式收费公路,正常装载的货运车辆暂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超限车辆的正常装载部分按现行标准收费;
超限0-30%部分按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计收;
超限30-5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
超限5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4、运风、晋阳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或0.075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到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70%或75%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的,
按4吨计收。

5、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道路补偿费
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轴荷限值,以车货总质量超总轴载的超限率计收道路补偿费。

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超限30-5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超限5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6、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标准,确定公路承载能力的认定标准如
下: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
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四川
高速公路车辆分类及车公里收费基价标准
类别货车分类标准车公里收费基价(元)
一类车5吨以下(含5吨) 0.26
二类车5吨以上-12吨(含12吨) 0.464
三类车12吨以上-24吨(含24吨) 0.936
四类车24吨以上-36吨(含36吨) 1.326
五类车36吨以上1.664
①所有载货车辆,以计重总质量对应车型分类。

②标准计重吨位=空车质量+准载质量×(1+0.3)。

③对最大轴载超限30%以上的超限部分,加收超限运输费,标准为:高速公路按0.26元/吨?公里。

④对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的实施计重收费。

⑤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国家计委、交通部《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的吨位收取通行费。

⑥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应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高速公路收费站对U型车、出站无票车,按全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货车的卸载规定
①对超过轴载质量100%以上的车辆,禁止继续行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卸载。

②对超限100%以下的车辆,根据卸载通知要求,在40公里以内自行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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