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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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后勤处是学校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消防监督管理及具体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后勤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中的防火安全措施,组织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试验、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消
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核、批准。

六、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的检查督促。

七、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参与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九、负责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学校应依照《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立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学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二、盗窃、毁损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四、侵占防火间距。

五、阻碍消防通道。

第八条学校后勤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九条在校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消防栓和消防供水、消防报警、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生产、试验、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报后勤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先报后勤处审核批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气割及其它具有火险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胁迫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十四条学校后勤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向学校后勤处报告,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
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六条起火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抢救人员和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十七条学校后勤处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并迅速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后,在学校后勤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起火部门防火负责人指挥救火。

在后勤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后勤处人员指挥救火。

参加扑救火灾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对因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导致发生的火灾,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在消防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由学校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制度,学校将予以教育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采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政府采购及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精神,落实校务公开制度,使学校物资采购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工作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觉接受监督原则
3.节约、实用原则
4.申报、审批、入库登记的原则
5.量入为出,计划预算的原则
二、采购工作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各处室、系部需要购置物品,应先由各处室、系部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校长或校长签批后,再由后勤处组织采购。

对列入政府采购的设备购置一律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未列入政府采购的目录,一次购置较多的物资采取招投标方式。

小额少量的物资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2.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及以上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

3.对于技术合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设施购置,后勤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共同商定,组织采购。

4.所购物品均应建立入库、出库制度。

三、采购工作注意事项
1.采购工作由分管后勤校长分管,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并坚持招标、询价,采购公开。

2.采购物品数量价格,原则上不能突破申请购单的上报预算。

3.部门申请须处室、系部负责人签字。

4.采购完成后,各相关负责人负责购销合同等资料的备案工作。

属于固定资产的采购,须经资产管理员验收签字方可报销。

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后勤处设资产管理员1名,负责学校资产登记清查、报损等工作。

各处室(系)应设兼职资产管理员1名,建立资产分户帐,负责本处室(系)的资产保管、使用、登记等工作。

财务科设资产帐管理员1名,负责学校资产总帐和分类帐簿。

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六条后勤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

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和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评标小组由学校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学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评标小组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后勤、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

评标小组由学校领导负责召集、评标。

第八条评标小组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
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评标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三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技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
完成,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十九条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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