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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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历史沿革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的前身是1947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内蒙古林矿总局,1948年11月改称为自治区林务总局。

1950年2月28日,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林业工作会议,决定筹备开发大兴安岭林区。

自治区政府责成林务总局负责大兴安岭林区的全面行政事业工作,开发林区,支援新中国建设。

1952年5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1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其中明确林务局改称为内蒙古森林工业管理局,机构性质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部的直属部门。

核定人员编制为110人。

1954年国务院批准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开发计划,并将大兴安岭内蒙古林管局归属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领导。

1958年,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呼伦贝尔盟公署合署,林管局局长兼任呼伦贝尔盟盟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关于森工下放和森工营林合并问题的通知》〔(58)蒙林逸字第1号〕中,明确了林管局的管理区域界限、机构编制和森林经营保护、防火等事业职能。

1958年《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转给你厅内蒙古森林工业管理局324人行政编制的函》(58)编字第0046号,核定林管局行政编制324人。

1965年国家林业部《下达各林业管理局编制人数》(65)林政干昭字第202号核定内蒙古林管局人员编制307人。

1979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恢复自治区原有行政区划(中发〔1979〕42号),林管局改为中央林业部直属单位,仍然具有林业行政事业和社会事业管理职能。

1980年国务院决定林管局下放归属自治区管理,更名为内蒙古牙克石林业管理局。

1983年内党办发(1983)179号《关于牙克石林管局机构设置的批复》又重新核定了林管局机关内设机构,设党委和群团职能部门7个,行政职能部门26个。

1987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名称,其领导体制是自治区的派出机构,林管局机关为事业单位,自治区政府每年拨付50万防火事业费。

同时,对森调规划、勘查设计、林业党干校、林业基础科研、航空护林等事业单位给予定额行政事业拨款。

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1990〕138号《转发关于解决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两危”问题的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会议由布赫主席主持,相关副主席和部门参加)明确指出:“由于林区所处的特殊地理现状和林区办社会的实际情况,大兴安岭林管局要行使自治区政府赋予的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包括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以及森林防火等”。

1991年,国务院确定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为全国首批55户试点企业集团,当时自治区为使林管局享受国家对试点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扶持林区战胜“两危”,走出困境,支持在林管局的基础上组建企业集团。

1992年,自治区在向国务院上报的森工集团组建方案(内政发〔1992〕207号文件)和对林管局的批复中,明确了“三不变”的原则:即林管局是自治区直属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干部管理权限不变、地方利益不变。

199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组建森工集团,并在北京举行挂牌仪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有关问题。

在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关问题》〔1995〕61号文件中明确:在组建森工集团中,要保留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的名称和行政、社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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