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
吴林伟
【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但是二者在内容上具有一定重叠,因此,双方权利冲突的现象屡屡发生.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具有识别功能,但在取得方式、效力范围以及保护形式上有所不同.据此提出了要将商号权在《商标法》中设立专章加以保护、建立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商号权在同类竞争行业内唯一性的制度、企业自身要实行商标和商号一体化从而获得法律双重保护的建议.【期刊名称】《创新科技》
【年(卷),期】2016(000)005
【总页数】3页(P66-68)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权利冲突;解决途径
【作者】吴林伟
【作者单位】南阳理工学院图书馆,河南南阳473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和商号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市场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纠纷愈演愈烈。
这主要是我国立法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界定不合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冲突时无法可依,从而直接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司法的统一
性和权威性。
因此,有效规范司法程序,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的问题。
1.1 商标权概述
商标,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定会产生的产物。
也可以说商标标注了商品的某一特定的品质,也有学者认为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可视性标志,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1]。
通常商标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识别功能,这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设立商标最初始的意图,在历史上被认为是商标的唯一功能;二是品质保证功能,商标也代表了该种商品所具有的品质或服务;三是广告及竞争功能,该项功能是第二项功能的衍生,商标也标注了商品的信誉,信誉好,消费者就乐于选择购买该商品,那么商
品能够逐渐扩大自己的经营份额;相反,如果商品没有经营好,损害了它的信誉,便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市场占有份额会逐渐缩小,最终会被淘汰出局,这是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选择。
1.2 商号权概述
我国立法上对商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32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第30条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
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此,我国立法对于商号的使用没有统一的界定,存在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1.3 商标与商号的比较分析
1.3.1 商标与商号的相同点。
其一,商号和商标都属知识产权。
商标和商号承载
着商品的信誉。
商业信誉凝结着企业职工进行商业运作的智力劳动的汗水,所以,商标和商号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签订)已经明确将商号与商标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其二,商标与商号都有识别功能。
商标,商号都属于商业标识范畴,同样具有识别功能。
商标可以将一个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将一企业与其他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区别开来[2]。
二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商标和商号均是企业信誉的载体;商标和商号都标示着该企业所提供的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质量、价格、特色等方面的差异;商标和商号是企业开拓市场和宣传自身形象的有效手段。
其三,商标和商号在构成方面的重复性叠加性。
商标与商号的构成出现重复是由汉字构成的特殊性造成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但在现实生产生活应用中,大多数商标的组成是由文字或者图形组成,或者两者组合而成。
商号一般是由两个以上文字组合而成。
所以,商标和商号在其构成方面不可避免的可能存在文字方面的交叉。
1.3.2 商标与商号的不同点。
第一,商标和商号在取得方式和各自产生效力范围
上也有不同。
商标经过依据有关注法律进行注册,才会受法律保护,其范围及于全国。
商标还有严格的时效性,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才会受到保护。
商号依据法律的规定登记后,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具有区域性,但保护的期限没有法律限制。
与企业共同存亡。
第二,商标和商号在数量方面,同一个商事主体的要求不同。
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注册一个商号,但可登记使用许多个商标。
第三,二者在
权利范围和保护的形式方面有所不同。
遵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专用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商标的图样及使用商品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
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商号一经登记,仅在登记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在本行业使用相同商号。
这两个使用范围的大小相差悬殊,这给商号的注册登记留下很大的漏洞,让不法商户钻了法律的空子。
商号权是以行业与行政区划作为其权利的界限。
商号同样具有专用权,但其受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
2.1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性质及界定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大量的非知名商标被善意的作为商号登记,并因不构成“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而成为合法的商号权;另一方面,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商号登记的,因其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而不应给予注册,根据我国的登记前审查却无法查清。
因而恶意或善意的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商号登记的情况,也就客观的产生和存在。
因此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应当包括善意的权利冲突和恶意的权利冲突。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是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享有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商标权或商号权为由进行抗辩。
对于二者权利冲突的性质,我认为其实是一种利益冲突。
因为二者都是无形财产权,不仅代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代表着的一定的商誉。
那么该冲突是不正当竞争还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这需要区别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如果主观上存在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而如果是善意的,则是一般的民事侵权。
2.2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2.1.1 窃取国外知名品牌引起冲突。
违法者将外国知名品牌原封不动拿到国内来
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是商标,然后以假借境外企业的名义授予生产权利,或者是委托国内企业进行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该类产品。
在产品标示上恶意显示出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近似、相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商号,
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1.2 搭车国内知名品牌引起的冲突。
搭车行为,即将他人在市场有较高知名度
的商标中的文字照搬照抄,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而进行登记注册,或者他人已经具有创下了很高市场信誉度的商号的文字,搬过来注册为自己商标的文字,等于是借用了他人商标商号的信誉,造成故意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商业利益,通常消费者会很自然地认为该企业和该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必然存在着联系,这样,窃取者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为自己谋取了利利益。
2.1.3 抢注行为引发的冲突。
抢注行为,即使用非正当的竞争手段,将他人的商
号抢先注册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得创造知名商标的企业却成为其商号的非法使用者,侵权者反而通过法律途径状告原来创造知名商号的企业是侵权。
3.1 赋予商号应该具有的法律地位,用以实现商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
对商号权利进行的保护这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商号的知识产权也没有受到保护,这与《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是相悖的。
与商标权相比,商号在我国的法律保护方面尚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地位的不对称性使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成为一大障碍,所以应当赋予商号应有的法律地位[3]。
因此为缓解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对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现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减少商号本身的重复。
3.2 以统一确权方式保障效力范围一致
商号与商标的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同,使得商号不仅很难对抗由国家统一注册,效力及于全国的后注册商标,甚至不能对抗与其相同或相似且在其他地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后商标的冲击。
[4]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比较混乱的状态,把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权利统一归拢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样以便能够方便企业有利于办理商号与商标的注册登记,实现商号与商标的在效力范围方面的一致性,相应的也能够减少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发生。
3.3 确定商标权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范围,有条件的适用在先权原则
首先确定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范围,可以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状况,在规定商号权作为一项在先权的同时,同时附上条件,被注册为商标但不应在公众意识中可能产生混淆;其次,确定商标权作为在先权的范围,属于驰名商标,与该驰名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号的使用应该禁止。
而对于普通商标,只要遵循禁止混淆的原则即可。
3.4 完善商标权和商号权是确权程序制度
首先,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商号网络检索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够进行实时检索,可以进行同行业全国范围内的商号检索。
其次,建立商标权与商号权交叉检索系统,尤其在保护驰名商标这一方面,更加注重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
将现行商标检索系统并入到全国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将其联合起来,从而使商号与商标不用再进行分别核准,避免出现相同的商号与商标进行注册登记。
另外,必须将商标的分类与商号行业的分类衔接起来以利于交叉检索。
[5]最后商号的登记程序,可以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进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在程序更加完善,避免可能发生的冲突。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这类冲突不仅是对权利人造成损害,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不能有效的处理此类冲突,那么产生的消极后果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形成示范效应,最终导致社会整体受到损害。
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制度,通过对商号特征的分析,得出了商号新的定义,与此同时也对商号请安的权利内容一定程度上的探讨。
在这一部分也为商标下了新的定义,通过比较二者的异同点,得出第二部分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形式,针对二者冲突产生的原因,最终提出了本文的第三部分解决二者冲突的具体原则和途径。
同时认为商号权与商标权冲
突的问题应该引起各国的重视,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相关文献】
[1]朱长远.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研究[D].北京: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121-150. [2]张国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D].保定:河北大学,2007:26-50.
[3]陈燕,景春兰,刘川.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解决[J].延边党校学报,2011(8):60-61.
[4]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3-56.
[5]杜景林,卢谌.德国商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