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火工品保管运输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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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火工品保管运输使用管理制度
1、火工品的保管:
(1)炸药库库房钥匙由保管员专人管理,火工品进出库由保管员亲自在场清点,并建立帐目,记录清楚。
(2)火工品入库时,押运人员(采购人员)与保管员必须履行交、接货手续;出库时,凭各施工队负责人签章后的领料单发放出库。
(3)炸药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核定的库存量。
(4)库内要整洁,火工品存放要整齐,除指定火工品和消防器材外,库内严禁存放其它任何杂物。
(5)严禁在库房内外堆放易燃物品。
(6)严禁携带烟火、发火器械以及穿铁钉鞋和化纤服装进入火工品库房。
(7)火工品堆垛必须使用木头垫板,堆垛间应留通道,以便于检查、清点、装运和通风。
(8)炸药、导火索的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8米,雷管及其它爆破器材的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6米。
(9)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炸药库周围动火,若固焊接设备和施工需要动火时,必须报请矿山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在专人监督下方可动火作业。
(10)库房周围20米以内的杂草每年必须定期清除。
(11)炸药库、雷管库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安装避雷设施。
2、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的运输主要指从火工品库房到施工作业地点的运输。
(2)使用汽车运输时,车辆不得进入库房,应停在库房22.5米处装车,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使用没有佩带防火帽的车辆。
严禁三轮车、翻斗车、自卸车、拖拉机、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火工品。
运输途中必须有专人押运。
(3)严禁炸药与其它物品混装,严禁磨擦、撞击、拖掷炸药,车辆装卸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4)用吊罐或斜坡卷扬机运输爆破器材时,升降速度不得大于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除运输爆破器材的押运人员(爆破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于火工品同罐升降。
(5)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1人1次搬运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箱,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时,不得超过10公斤,并且必须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在两个专用背包(或木桶)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和人员,严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7)装卸运输火工品应尽可能在白天进行,雷雨或暴风雨等天气禁止装卸运输火工品。
3、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必须由经过培训和取得爆破证的爆破员使用,其他人员严禁动用。
(2)爆破员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火工品,领到火工品后,应将雷管炸药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在人群聚集和主要通道处停留,禁止乱
丢乱放。
(3)严禁在宿舍内和衣袋内存放火工品。
(4)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应在下班后及时退库,不得任意转让或转借。
(5)每次爆破后,应对火工品的使用进行认真登记。
(6)严禁携带火工品进入部队禁区,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携带者自负,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