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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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3年5月16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丹东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委托代理服务和监管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行政区域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三资”的委托代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三资办”)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管理信息统计、网络监管、组织培训、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各乡(镇、街)也要相应成立“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
即在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乡(镇、街)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管。
第五条各乡(镇、街)依托农村经营管理站,建立代理中心。
代理中心应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可单独设立办公场所,也可设在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财务核算、变更登记、微机录入、信息上传、网络维护等项工作。
第六条代理中心主任由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兼任,兼职人员开支渠道不变;人员不足可外聘,开支和办公经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经费中提取;经费提取标准和外聘人员数量,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全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信息监管系统由市、县(市)区、乡(镇、街)三级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分级维护,各负其责。
代理中心统一使用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三资”台账或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时备份归档,及时上传农村集体“三资”信息数据。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由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和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存代理中心入账,做到应收尽收。
实行账、款、支票、财务印鉴分管,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代理中心每季度至少清查核对资金一次,并将清查核实情况上报县级“三资办”,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必须到代理中心报账。
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
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以及隐瞒、截留、坐支。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支出,必须取得注明用途、时间、金额、地点等内容的合法原始凭证。
核销时必须有经手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到代理中心报账。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录入代理中心软件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留归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等收益纳入代理服务和监管范围,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兴办公益事业、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外债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后,报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增加或减少应当及时登记,并上报代理中心变更调整台账。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并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费、租金或出让金收取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应接受代理中心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应提前向代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
代理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乡(镇、街)“三资”领导小组对发包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无误后,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代理中心备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集体资源发包期不得超过三年,确因生产周期需要可延长到五年。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代理中心组织评估:
1.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有拍卖、转让、交易等产权变更情况的;
3.抵押及担保的;
4.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
第十八条需要进行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评估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实行公开招投标时,应有代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
第二十条各村都要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职能。
各乡(镇、街)应统一刻制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保管。
第二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1.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
2.全程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保证集体资产资源得到保值增值和有效合理利用。
3.配合乡(镇、街)开展村级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会账目或“三资”管理有异议的,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或直接向代理中心提出。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监督。
年
初公布财务预算方案,每季(月)公布各项财务收入、支出、资金结余情况,年末公布财务决算、“三资”经营、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公开资料应当一式三份,一份用于公开,一份由村委会存档,一份由代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公室,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常规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资产和资源的运营、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等进行专项审计,代理中心应对审计结果及时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在代理中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填报各种财务报表的,无据收款、白条入账、坐收坐支,以及未及时上报和公开集体“三资”变化情况等,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问责。
第二十六条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使集体“三资”遭受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和网上监管等有关规定,使集体“三资”受到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