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梅、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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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立梅、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7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56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谢宏吕长辉
【审理法官】杨帆谢宏吕长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立梅;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立梅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立梅
【当事人-公司】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立梅
【被告】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郭立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立梅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立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郭立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立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0:12:14
郭立梅、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560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立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36-2号822。

法定代表人:张金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

审理经过上诉人郭立梅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4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立梅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立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郭立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立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谢宏
审判员吕长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春
书记员朱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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