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海关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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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来源:全球法律法规网
第一章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
第一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包括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政策,包括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程序和条件,还包括海关关税的缴纳,海关手续的办理,海关检查和海关政策及其它的海关政策执行方式。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由俄联邦国家机关管理。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政策
俄罗斯联邦执行唯一的海关政策,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政策包括俄罗斯联邦对内和对外的海关政策两部分。
俄罗斯联邦海关政策制订的目的是:保证最大效用的运用海关对在俄罗斯联邦关境内进行的商品交换进行海关检查和海关调节这一工具;参预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市场,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推动体制改革,及其他有关俄罗斯联邦经济政策的问题的解决。
另外的目的是按照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它法令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共同确定的。
俄罗斯联邦致力于积极参预国际间海关事务上的合作。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致力于与国际通用的准则和实务相配合,相一致。
第三条:俄罗斯联邦海关国境和海关国界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国境包括俄罗斯联邦领土、领海和内河还有领空。
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还包括俄罗斯联邦海上特别经济区,人工岛和其它一些在海关事务上拥有司法权的建筑和设施,在俄罗斯联邦的关境内允许有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
除了那些由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海关法律规定的地区之外,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国界包括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国境的边界,同时还包括海关自由区和海关仓库的边界。
第四条:海关事务与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为了巩固和发展国际经济的一体化,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一起建立了海关事务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签订了一系列符合国际法准则有关海关事务问题的协定。
第五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律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律包括本法,俄罗斯联邦海关税法以及与本法相适应的其它俄罗斯联邦有关法令。
俄罗斯联邦处理海关事务时运用的法律是从俄罗斯海关机构接受海关声明及其它文件的那一天开始生效的。
对于那些已经在本法和其它俄罗斯联邦其它法令做出规定的情况例外。
对于那些违法进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行为,这些法律是从货物和运输工具实际进出俄罗斯联邦关境的那一天开始生效的。
第六条:国际公约对海关事务的影响
如果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规则与本法和其它俄罗斯联邦法令中关于海关事务的条令不符,则在处理海关事务的过程中,以国际公约所确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海关事务的组织
第七条:海关事务的领导
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实行总的领导。
对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进行直接领导的中央执行机构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
第八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
俄罗斯联邦对海关事务的处理是由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实现的。
这些海关机构是权利保卫机构,它们有自己的一套系统,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地方海关事务局,俄罗斯联邦海关,
俄罗斯联邦海关检查站。
有关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法律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制订或是在他的委托下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订的。
俄罗斯联邦地方海关事务局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的创立,改造,撤消是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立的。
俄罗斯联邦海关检查站的创立,改造,撤消是由俄罗斯联邦地方海关事务局确立的。
俄罗斯地方海关事务局、俄罗斯海关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检查站的运作要以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法令为基础。
除了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之外,任何其他的机构无权对涉及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职权范围的活动作决定,无权在没有经过有关许可的情况下执行或变更海关机构的职能,无权使海关机构承担额外的任务或是以其它各种方式干涉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法令的海关机构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实验室,科研机构和教学机构以及其它的一些机构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管理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设立海关实验室的目的是为了对货物进行海关上的检验,鉴定和研究。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创立海关科研机构和职业技能教学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海关事务和领域里的科研工作,培养海关官员以及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创立海关计算中心,印刷和建筑运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加速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各项问题的解决。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海关实验室、海关科研机构和海关教学机构以及其它海关企业和机构的财物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统一管理,这些财物归国家所有,它的管理和支配权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全权代理。
第十条: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主要职能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具有以下职能:
1)参预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政策的研究和对它的调整。
2)保证海关法律的遵守,保证俄罗斯联邦海关的检查被执行,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企业,机构,组织在海关事务上的权利和利益。
3)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安全,从而保障国家主权的经济基础。
4)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经济权益。
5)运用海关手段调整和调节经济贸易关系。
6)征收海关关税,海关费用和其他的一些海关支付款。
7)参与有关对经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进出口的货物采取的经济措施的研究。
8)保障货物及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时所要遵守的许可程序的执行。
9)领导针对进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走私和对海关规则及税务法律的破坏行为进
的斗争。
以下货物违法进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是被禁止的:这些货物包括麻醉品、武器、有艺术的、历史的、考古价值的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的物品及财产、知识产权、濒危物种及其相关派生物;有助于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制止对俄罗斯联邦航空港客运的非法干涉的特殊货物。
10)执行并完成海关检查和海关手续的办理,建立有助于加快货物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速度的良好条件。
11)领导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以及专业的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统计工作。
12)领导对对外贸易中常用货物名称的汇编。
13)促进俄罗斯联邦各个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和莫斯科及圣彼得堡市,同时还包括企业,机构,组织以及公民的涉外经济的发展。
14)促进那些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道德品质,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动植物,自然环境,保障俄罗斯联货物进口者利益的措施的实行。
15)保障对那些对于俄罗斯联邦十分重要的和战略性的物质出口的监督的执行。
16)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行对外汇的监管。
17)保障俄罗斯联邦在涉及海关事务方面的国际义务的履行,同其他国家海关职能机构、负责海关事务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18)进行海关科研工作和有关海关事务方面的咨询,为国家机构、企业、机构和组织培养、训练海关事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并提高他们的技术素养。
19)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其他的一些国家机构,还有企业,机构,组织和公民提供有关海关方面的信息。
20)调节经济金融政策,发展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物质技术和社会基础,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规范法令
在符合本法和其他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颁布有关海关事物的法令,这些法令是所有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俄罗斯联邦其他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和从属权、工作人员、公民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
这些规范法令的颁布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登记在册。
在一般情况下这些由委员会制订的法令在正式颁布后的三十天后开始生效。
如果有比现行法令更加优惠的法令或应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订的法令可以在更短的时限内生效。
第十二条: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旗帜和其它可识别的标志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它下属的海洋河流法庭有自己的旗帜。
下属的汽车运输工具和航空运输法庭有可以识别的标志。
这些旗帜和标志是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确定的.
第十三条: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其他的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之间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同权利保障机构及其他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相互协同工作来解决海关事物方面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帮助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解决海关事务方面的问题,建立应有的工作条件。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允许其他的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办公和生活场所,所需设备及联络工具的提供及保障
企业、机关和各个机构以及个人如果需要在公司所在地办理海关手续而不是在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办理,需要为这些海关机构无偿保障和提供办公和生活场所,所需设备及联络工具。
第十五条: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所在地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对其所在地段有永久的使用权。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对其所在地段有无偿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供的信息
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法令,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仅能用于海关目的的行动。
俄罗斯海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禁止泄露提供的信息,禁止用于个人的目的,禁止向第三者或其他国家机构传播这些信息,在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令中已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在之列。
这些信息包括:国家的、商务的、银行的和受法律保护的秘密,还包括机密信息(这种信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的,它有可能损害到提供这些信息的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七条: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决议提出的申诉
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决议和行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这部法律中运用的术语的基本含义
现行的法律中运用的术语有以下含义:
1)货物--任何的动产,其中包括货币、币值、电力、热力和其它形式的能量,同时还包括运输工具。
在本
条第四点中已规定的工具不在之列。
2)俄罗斯的货物--包括在俄罗斯联邦生产的货物或是为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自由流通而生产的货物。
3)外国货物--在本条第二点没有做出规定的货物。
4)运输工具--任何用于国际间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工具,其中包括集装箱和其它的运输设备。
5)俄罗斯联邦的通关运输--包括下列几点: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货物,任何方式的运输手段,还有管道运输和电线运输,以下情况也属于俄罗斯联邦的通关运输,货物和运输工具向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内的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从海关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向其余的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进口,这是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实际边界。
货物和运输工具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从其它的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向海关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出口。
海关申报单的提交或是其他的以实现货物或运输工具的进口或出口为目的行为。
6)经济实体--企业、机构,组织还有自然人。
本法中有所规定的不在之列。
7)俄罗斯联邦经济实体--那些办公地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所建立企业,机构和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登记过的从事非法人的经营活动的人;还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常住地址的公民。
8)外国经济实体--在本条第七点中所没有做出规定的经济实体。
9)从事进出口运输的经济实体--包括货物的所有者和购买者。
业主还包括那些以私人的合法的名义对货物采取俄罗斯联邦现有法律中已有规定的措施的经济实体。
10)海关申报人--从事进出口运输的经济实体和海关的中间人,经纪人。
他们以私人的名义提出海关声明,提交海关申请,出示海关证明。
11)承运人--从事实际上的进出口运输的人或是运输工具的使用负责人。
12)海关制度--出于海关目的的,为进出口俄罗斯海关边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确定地位的规则的总称。
13)运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后,根据申请人的愿望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的转运。
14)有限制条件的运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后,根据申请人的愿望对那些有义务遵守有关规定的限制,要求或条件的货物或运输工具进行的转运。
15)海关手续的办理--对货物或运输工具使用规定的海关制度的手续和程序,还有这种制度符合本法要求的生效。
16)海关检查--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为保障对俄罗斯联邦海关事物法律、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公约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的总称。
海关检查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执行。
17)经济政策措施--对向俄罗斯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境内出口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限制。
它的制订是出于对俄罗斯联邦经济政策的考虑,其中包括***货物价值上下限的计算,以及其他的一些俄罗斯联邦同世界经济关系的调节措施。
18)海关支付--包括海关关税和许可证办理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征收。
19)海关关税--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征收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或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所要交纳的税费。
20)税--委托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征收的税费。
第三章货物和运输工具通关适用的主要原则
第十九条: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权力
所有的经济实体在平等的基础上拥有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权力。
其中包括依照本法进行的对外经济活动的权力任何人都不会失去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权力,在本法和其他俄罗斯联邦法令中已经有规定的人除外。
第二十条:禁止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条例
出于以下考虑对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某些商品或运输工具加以禁止的:
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保障社会秩序的定安和公民的精神健康;保障公民的生命与健康;保护动物和植物,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具有艺术的、历史的和考古价值的俄罗斯联邦或其它国家的物品。
保障私人所有权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障俄罗斯进口商品需求者的权利,同时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其它权益。
在上述商进出口的商品还没有被没收充公之前,上述的商品或运输工具应当尽快地运出俄罗斯联邦国境或是归还给俄罗斯联邦。
上述商品或运输工具的出口和返还应由货物运输者或承运人个人负责。
如果上述商品或运输工具的出口和返还无法完成或无法立即完成,上述商品和运输工具将转往暂时仓库保存,它们的所有者是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
这些商品或运输工具在指定的暂时仓库的存放期限一般为三昼夜。
第二十一条:限制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条例
出于以下考虑对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某些商品或运输工具受到限制的:
出于对经济政策的考虑;出于对完成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的考虑;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经济主权基础;保障国内消费市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其它国家或它们的联盟的歧视政策或侵犯俄罗斯联邦经济实体权益的行为采取回应的措施。
在上述限制条件下影响,商品和运输工具的生产只能在符合和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条件下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进行。
上述在本法第一条中提及的限定进出口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当在它正式生效的前十天内正式公布。
那些已按照其他的程序生效的法律不在之列。
由上述的限定所引起的货物运输者或承运人的费用支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将不予偿还。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联邦关于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的程序的条例
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应根据现有海关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进行。
第二十三条:有关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的海关制度
1)用于自由流通的进口。
2)二次进口。
3)货物过境运输。
4)海关仓库。
5)免税商店。
6)海关边境内加工。
7)海关监督下的加工。
8)暂时进口(出口)。
9)海关自由区。
10)自由仓库。
11)海关边境外的加工。
12)出口。
13)再出口。
14)销毁。
15)国家拒收归公。
第二十四条:海关制度法定调节的特殊性
在处理特殊问题时,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在现行法律没有作新规定或在相应的法律没有出台之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确定海关制度法定调节的特殊性,确立那些在现有法律中没有做出规定的海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海关制度的选择和改变
在现行法律和其它的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方面的法令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时,经济实体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任何的海关制度或将其改变为另一种海关制度,而不受货物和运输工具性质、数量、出产地和用途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海关手续的办理与海关检查
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的海关手续的办理和应受的海关检查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的来进行。
第二十七条:关于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边境的时间和地点
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边境被许可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规定的地点和在他们的工作时间内进行。
在非工作时间和非指定地点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边境需要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的使用和分配
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的使用和分配应当按照海关制度和现行法律来进行。
第二十九条:在海关税收上享受优惠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生产的有条件使用和分配货物和运输
工具的生产只能以与提供优惠相关的目的在海关税收方面享受优惠。
用于其它目的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生产必须在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许可,支付相应的海关税费,完成现行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规的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在海关税收方面享受优惠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生产的分配必须按照本法第一条中规定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
第四章用于自由流通的进口
第三十条: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用于自由流通的进口--是一种海关制度。
是指进口到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货物在国境内不必承担出口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货物适用这一海关制度的条件
自由流通生产适用于以下情况:
支付了货物的海关税费并缴纳了其它海关税;遵守经济政策措施和其它的限制。
第五章二次进口
第三十二条:此种海关制度的含义
二次进口是一种海关制度,在此制度下从俄罗斯境内出口的货物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进口,对其不征收海关税,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三十三条:货物适用于此种海关制度的条件
在此种海关制度下商品的二次进口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自此种商品出口之日起10年内可以再次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保持商品与出口时的状态保持不变。
出于自然原因的磨损和正常运输和保有条件下的灭失或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已有规定的情况不在之列。
第三十四条:出口关税的退还
按二次进口这一海关制度从货物出口之日起三年内二次进口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退还已支付的出口海关关税。
按照这一海关制度货物承运人应该偿还那一部分在货物出口时得到的优惠。
按照俄罗斯联邦的规定,除了规定的税费还要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信贷利率来缴纳利息。
根据本条第二,第三部分这部分税费和利息将按照海关税缴纳的程序缴纳给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
第六章过境运输
第三十五条: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过境运输---货物过境运输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货物在海关的监督下可以在两个俄罗斯海关之间转运,也可能经过外国领土运输。
此种情况下不征收海关关税,也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适用于本海关制度的条件
货物在两个俄罗斯联邦海关之间转运的时候,应当保持不定的状态。
由于自然原因的磨损和正常运输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