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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沙石、渣土含泥量 40%的界定。借鉴温江区经验做法并经初步测 算,沙石、渣土含泥量大于 40%以后,资源化利用成本过高,无法实现 正常运营;含泥量 40%以下(含 40%)的沙石、渣土,属于可利用的国家 资源,应由国投公司统一接收和处置。
6、建筑垃圾(沙石)收集处置价格确定。建筑垃圾(沙石)收集处 置等相关价格,由国投公司聘请专业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 额并参考市场价格进行综合测算,报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
3、国投公司作为唯一接收和处置单位。由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是政府 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法定职责,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的规定,建筑垃圾中的沙石、渣土等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我 区授权区国投公司作为我区建筑垃圾接收和处置的唯一合法主体。
4、企业自用沙石。根据《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相关规定,项目自用 沙石范围为两项,即基坑护壁回填和设计说明要求使用沙石回填的顶板 回填(滤水层)所需的沙石。项目自用沙石的数量,根据工程施工图和 地勘资料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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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无。 通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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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执行。 7、建立监管平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
立“郫都区建筑垃圾收运处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对全区建筑垃圾(沙石)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信息化监管。
四、名词解释 1、建筑垃圾: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 (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 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2、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 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建筑工地开挖产生的沙石、渣土 等建筑垃圾属于矿产资源范围,应由国家所有。 3、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置费用。是指对含泥量 40%以下(含 40%)的 沙石收归国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沙石挖掘、运输及装卸等费 用,不包括除此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含税费)。对含泥量超过 40%的 沙石、渣土,主要是收取进行无害化处置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包含挖掘、 运输、装卸建筑垃圾等其他一切费用(含税费)。
运输、消纳等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做好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区综合执法局经征求区级相关
部门、各街道办意见和法律顾问、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经区
政府第 84 次常务会议和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 122 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
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郫府办发
政策解读材料一览表
解读政策名称 《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
解读主体
成都郫都区综 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时间
2020.2.6
解 读 人 徐彬 解读机构 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 69511102
解读形式
撰稿解读 媒体专访□
在线访谈□ 答记者问□
政策问答□ 新闻发布会□
其他方式□
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建筑垃圾排放、
区综合执法局经征求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意见和法律顾问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和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122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郫府办发20201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020〕1 号)。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拆迁工地、装饰装修等所
产生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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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宗地出让(流转)条件之一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 条之规定,由于宗地内因建设活动产生的沙石、渣土等建筑垃圾属于国 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因此应当依法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宗地出 让(流转)条件之一,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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