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安福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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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安福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赣08行终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山罗英秀钟君林
【审理法官】吴山罗英秀钟君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刘定高;安福县自然资源局;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村民委员会;戴洋鹏
【当事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刘定高安福县自然资源局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村民委员会戴洋鹏
【当事人-个人】刘定高戴洋鹏
【当事人-公司】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安福县自然资源局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刘桂雄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刘强玉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桂雄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刘强玉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桂雄刘强玉
【代理律所】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村民委员会;戴洋鹏
【被告】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三、安福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9行初2号行政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0:56:02
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安福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
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08行终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刘定高,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雄,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泸水河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901484129XA。

法定代表人刘武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章,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村民委员会。

住。

住所地: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div>法定代表人李剑林,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戴洋鹏。

审理经过上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因其诉安福县自然资源局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9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以已向安福县人民政府山林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申请调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安福县山庄乡下沙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三、安福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9行初2号行政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吴山
审判员罗英秀
审判员钟君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传义
书记员刘唤珠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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