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财构成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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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财构成未遂
作者: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丁璐
来源:正义网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日晚7时许,李某路过某镇某村,发现一户人家家中有亮光,但房门虚掩,一楼客厅无人,遂产生偷盗的念头。
于是,其偷偷进入客厅,在客厅的条桌抽屉中翻找出现金109.5元,准备装入口袋。
正在这时,该户的女主人王某及其子林某从外面进屋,发现了李某,李某慌忙将钱扔在地上,准备向屋外跑去,被林某及从二楼下来的男主人林某某当场抓获。
二、分歧意见
(一)李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此行为系盗窃未遂。
(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着手实施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
三、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入户盗窃是其中的一种类型,因此认定入户盗窃既遂与否也应按照盗窃罪的标准,即是否实际取得财物来判断。
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李某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一度将109.5元钱拿在手中,但由于处在“户”这样一个封闭的空间中,钱并未实际脱离户主的控制,其盗窃行为因被户主发现而未得逞,因此李某并未实际取得财物。
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以并列的形式加以规定。
对此,有人认为,入户盗窃没有数额限制,应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完成“入户”这一行为来判断盗窃是否既遂。
笔者对此并不认同。
对入户盗窃不以数额入罪,这里解决的是定罪的问题。
而认为入户盗窃也存在未遂形态解决的则是在已经认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的量刑问题。
二者并不存在冲突。
再次,以抢劫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指出“既未劫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同样是侵财类犯罪但是人身危险性更大的抢劫罪尚且存在抢劫未遂,举重以明轻,可以推论,入户盗窃当然也应该存在未遂形态。
否则,就是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