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再判定——兼析《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建议稿)第71条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Redefi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Hearing Record-Analyzing Item 71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Ordinan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ity( draft of
suggestion )
作者: 阮李全[1];冯子轩[2]
作者机构: [1]重庆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重庆400047;[2]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78-82页
主题词: 行政听证笔录;效力范围;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司法审查
摘要: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作为开端,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已走过12个年头。
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常常遭遇“听而不证”、“证而无力”的困境和尴尬,致使听证往往流于形式,其本身所固有的重要证据价值远远未发挥出来。
究其因,主要源于听证笔录效力界定的不完善,证据规则不全,《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建议稿)尽管对某些证据规则有所细化,但仍然没有明晰该类证据的效力问题。
因此,本文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进行再判定,从诉讼民主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应及于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程序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