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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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
篇一:个人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同
个人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同
甲方(授信申请人/抵押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机:
乙方(授信人/抵押权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第一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
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本合同所称之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简称“授信限额”),是指授信人依照信贷制度及受信人条件向受信人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受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业务种类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发生的贷款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期限
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与乙方可在该期限内签订具体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具体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受该期限约束但应遵守具体贷款及授信业务的规定。
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四条授信限额的使用
受信人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
的,应根据授信人提供的各业务品种提交单项业务申请;授信人依照相关具体业务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授信人根据单项业务合同向受信人提供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
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条授信限额的调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可能影响授信人权益时,授信人有权相应调整综合授信限额和/或停止受信人授信限额的使用、取消受信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限额。
一、与受信人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国家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受信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受信人经营实体主动或被迫停业、清盘、重组、解散或破产;
四、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刑事处罚,或与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其他银行贷款、拖欠供货商货款等;
五、受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六、受信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七、受信人未履行本合同或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八、受信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授信人权益的行为;
九、受信人或其经营实体高管人员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受信人经营实体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改组等情形;十一、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丧失商业信
誉;
十二、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或者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宣告破产、解散等情况;
十三、为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发生损毁灭失、价值贬损、所有权争议等不利于授信人权益的情形;
十四、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手续虚假,担保人违反其与授信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被迫或主动停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银行债务,出现兼并、收购重组及其他可能减弱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等;
十五、危及或可能危及授信人权益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受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
二、应按授信人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三、接受、配合授信人对其就本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业务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调查、监督、检查;
四、严格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
五、发生以下不利于授信人权益的情形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受信人应依照本合同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授信人。
(一)受信人经营实体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二)受信人经营实体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
产;
(三)受信人经营实体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四)受信人经营实体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五)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事项;
(六)可能对授信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受信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事先征得授信人同意,并落实授信人认可的保障措施后方可实施;
(一)受信人经营实体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授信人权益的行为;
(二)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导致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
七、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保证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抵(质)押物(权利)价值减损,受信人应及时采取授信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八、受信人不得与任何第三人签署有损于授信人权益的合同。
第七条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及时受理并审核受信人的用信申请;
二、对业务往来中知悉的受信人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
三、有权要求受信人提供与授信有关的资料,并要求受信人配合调查;
四、有权监督受信人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
五、有权直接从受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上扣收到期或提前到期的授信本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若受信人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约定义务的,授信人有权调整、取消授信限额,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单项授信业务;
七、有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查询受信人的信用情况,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定上报受信人信息;
八、受信人未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还款义务,授信人可以就受信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条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
相关抵押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上合同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为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及授
信业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修改、解除与权利行使
一、修改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授信人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得视为授信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不能视为授信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三、本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的,授信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受信人追偿所遭受的损失;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四、受信人确认依据本合同确定的
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真实有效,授信人可按照上述地址、号码、采用邮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通知受信人。
受信人变更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未通知授信人的,授信人按照原通讯方式传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五、合同双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六、本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诺,甲方欲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时,须逐笔提出申请,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认可。
篇二:农行个人客户综合授信合同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合同
农银授字第号
受信人:(以下简称甲方)
授信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业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在一定额度和一定期限内,由甲方按照约定的业务种类循环使用信用的业务。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甲方按照约定的业务种类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
第二条授信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其中:(1)质押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
(2)抵押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
(4)信用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
2、个人客户综合授信业务的用途为个人合理的消费以及合法经营、投资的资金需要。
3、授信期限:从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授信合同项下信用业务的发生期限和
到期日均受本期限约束。
4、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信用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费率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第三条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1、甲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时,须逐笔向乙方提出申请或一次性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
乙方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
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甲方可以申请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业务种类,但用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甲方不能再申请使用。
第四条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的调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乙方有权相应调整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1、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甲方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单项业务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过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形,且累计次数达到六次。
4、甲方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抵押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6、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国家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7、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9、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偿能力降低,或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
10、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1、甲方丧失商业信誉。
12、甲方涉嫌刑事犯罪,或甲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13、甲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1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15、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应暂停或终止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情况。
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使用的,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债权保全措施。
甲方未达到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终止全部或
部分个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同时调减与本合同配套使用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并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息。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l、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信用额度。
2、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办理因使用本合同授信额度而产生的相关业务。
3、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严格遵守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
5、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6、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3)对乙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7、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
8、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合同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为本合同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9、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受理并审核甲方的用信申请。
2、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3、甲方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乙方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或提前收回借款。
4、乙方在办理业务及相关风险管理中,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甲方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调整授信额度、停止甲方授信额度的使用,或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有权按照单项业务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如需担保的,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其他事项
1、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时与乙方所签订的各单项业务合同及其相应的凭证、清单、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与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内容发生冲突的,以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双方
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乙方
身份证件名称: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三:个人授信合同
个人授信额度合同
编号:编号
授信人(甲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联系人负责人
电话:公司电话地址:公司地址
被授信人(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联系人:法人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居住地:当前地址
电话:电话
乙方因___________的需要向甲方申请额度授信,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当
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信额度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万元,授信方式为短期贷款。
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可循环/□不可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二、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在同一时点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
四、甲方给予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审批和同意后发放。
第二条授信的有效期限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月,即贷款期限,授信宽限期为2个月,即授信额
度下的所有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年月日。
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求,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个人借款协议》为准,《个人借款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利率及费用
一、授信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单笔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个人借款协议》确定,还本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额度授信费。
乙方按授信额的________缴纳授信费用(不少于200元),在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三、账户管理费。
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用款时,每月需按用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在签署《个人借款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额度使用
本授信项下的每一笔授信额度使用
时必须签署《个人借款协议》合同.
第五条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保证/抵押),担保人需与甲方另外签署《最高额________合同》(保证/抵押)合同。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系列用款协议中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及乙方应付的利息,或者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乙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金额:
1、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
3、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担保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
4、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对其挤占挪用部分,在按上述利率计息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对其未偿还部分,在按上述利率收息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部分不重复收取。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
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贷款总额的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
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2、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为确保乙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贷款向公证
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及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