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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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条例(草案)》
(只截选了部分与公共营养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条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餐饮部门的营养指导)
餐饮单位和部门的厨师应接受必要的营养知识培训,并服从营养师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供餐单位的营养指导)
托幼机构、学校、医院、养老院、运动队所等集体供餐单位和食品企业应配备相应比例的专职、兼职营养师。

第三十二条(社区营养与初级卫生保健)
将营养工作内容纳入到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中,提高初级卫生保健人员的营养知识水平,并通过他们指导居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方食物资源改善各地区居民的营养状况。

县级卫生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区域内农村基层营养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

每个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一名营养专业技术人中员,负责当地居民的营养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生营养保障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学生营养工作,改善我国学生营养状况,使学生的身心得以健康发展,在学校中推行营养教育和普及营养知识……
第四十六条(学生营养保障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机构,国家级营养管理职能机构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

定期开展学生营养与体质调查,并进行营养指导。

第四十七条(学校在学生营养保障的义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将学生营养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在教学课程中安排适当学时的营养教育课程:通过营养计划的实施对师生起到营养示范教育作用。

第四十八条(学生营养保障的经费负担)
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专项经费支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第六十七条(营养师的认证)
国家委托营养专业权威机构统一组织营养师的资格认证。

认证合格者方可从事营养师相关工作。

未取得营养师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职业范围内的工作,也不得使用营养师名称。

附相关政策法规:
1.《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规定,今后保健食品推销员必须拥有具国家认
可的职业营养师资格;
2. 2006年《国民营养条例》出台,所有幼儿园和学校,社区和超过百人以
上的餐厅都必须配备营养师:
3. 2005年10月2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四批新职业,正式确
认“公共营养师”成为新职业。

2005年10月25日公共营养师已列入国家职业大典,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和《国民营养条例》《中国营养发展纲要》规定:今后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食品企业、运动队、健身俱乐部、大型宾馆、饭店、体检中心、100人以上的职工食堂将强制配备专门的公共营养师。

同时规定,只有持有公共营养师或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进行保健品直销工作。

公共营养师作为一种新职业,国内存在400万人才缺口,为了尽快解决我省公共营养师严重缺乏的实际问题,各界报名参加公共营养师培训者十分踊跃。

2005年10月25日公共营养师已列入国家职业大典,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和《国民营养条例》《中国营养发展纲要》规定:今后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食品企业、运动队、健身俱乐部、大型宾馆、饭店、体检中心、100人以上的职工食堂将强制配备专门的公共营养师。

同时规定,只有持有公共营养师或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进行保健品直销工作。

公共营养师作为一种新职业,国内存在400万人才缺口,为了尽快解决我省公共营养师严重缺乏的实际问题,各界报名参加公共营养师培训者十分踊跃。

2005年10月25日公共营养师已列入国家职业大典,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和《国民营养条例》《中国营养发展纲要》规定:今后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食品企业、运动队、健身俱乐部、大型宾馆、饭店、体检中心、100人以上的职工食堂将强制配备专门的公共营养师。

同时规定,只有持有公共营养师或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进行保健品直销工作。

公共营养师作为一种新职业,国内存在400万人才缺口,为了尽快解决我省公共营养师严重缺乏的实际问题,各界报名参加公共营养师培训者十分踊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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