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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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20
•【字号】辽政办发[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辽政办发〔2009〕5号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第三条成立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省总工会、沈阳铁路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日
常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行业领域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培训与宣传教育等工作指标。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包括:总量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等。
具体考核内容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条款为准。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主要依据,具体量化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占60分,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
《标准》中各项指标分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事故控制考核指标以总量指标和绝对指标为主,较大事故起数指标和相对指标为辅。
第七条市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单位:
1.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各类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含10人)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2起(含2起)以上。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工作,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各市应配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项指标落实进展情况,配合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各市应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截至当月底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截至本季末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汇总全省各市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对各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省政府,抄送相关单位及各市政府;每半年对各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工作指标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督察意见。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采取各市自评与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向各市政府下达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时间及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各市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照《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评材料。
第十三条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对各市进行考核,各考核组组长由副厅级以上领导担任。
现场考核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两部分,考核组根据现场审核情况,确定考核组考核分数、评定意见和拟评档次。
各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5日内,向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考核材料。
第十四条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考核组评定分数、考核意见
进行复核,提出各市初步评定档次。
第十五条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对各市评定档次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确认本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达标、不达标单位。
第十六条省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奖励。
对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的市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对考核为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市,进行通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对连续3年考核不达标或因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市政府,对负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