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告命运与抗争反垄断法下的美国科技巨头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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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告|命运与抗争反垄断法下的美国科技巨头对中
国的启示
一、美国历史上的反垄断实践
根据哈佛商学院 Laura Philips Sawyer 的分析,美国反托拉斯实践开始
于 1890 年的 Sherman Antitrust Act 和 1914 年的 Clayton Act。
19 世纪后期,为了制衡逐渐集中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多的州开始提出刺激竞争的政策,但随着通讯和运输科技的快速发展,跨州经济活动日益昌盛,这就使得联邦级别的法律势在必行,也就导致了 1890 年 Sherman Antitrust Act 的提出。
大约一个世纪之后,人们发觉到了 Sherman Act 对于部分行为制裁力度不够,通过了反对不公平竞争的 Clayton Act,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监管,并制定了特定行业的规则和条例来管理法律实践。
为了应对 1930 年代的经济萧条,罗斯福尝试建立国家认可的卡特尔组织来拯救经济,但这项举措失败了。
尽管如此,反托拉斯法规和实践并未消失。
战后反托拉斯政策对于并购审核十分严格,同时,国会和司法部着重对美国市场的国外企业进行反托拉斯调查。
反托拉斯法律最大的变化也许发生在 1970 年代。
严厉的反托拉斯执法引发了强烈的反弹,美国企业受到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较大冲击,改变了法律和政策偏好。
人们试图在反托拉斯法律中消除进步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偏见,与芝加哥经济学院有关的新经济学思潮(芝加哥学派)认为反托拉斯法律的核心在于最大化消费者福利,其结果则是许多曾经被反托拉斯法视为非法的商业实践合法化。
自然而然的,反托拉斯法的适用领域有所缩小,司法部门的监管干预也减少了。
人们通常将这项政策解释为最大化消费者福利,也就是用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多的商品给消费者,过去对于保持较高市场竞争性的要求已经消失。
一般而言,美国大众对于竞争和自由市场原则抱有信念。
技术和分销系统的改变,反复出现的经济衰退和萧条,国外的干预以及不断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理论都对反托拉斯法和政策有所影响。
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技术官僚主义在美国反托拉斯领域的发展,特别是自 1970 年代以来,在行政机构和专门律所中所扩散开的经济专业知识基本上让之前保护竞争对手的严格的反并购措施无效化。
近期,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呼吁关注市场缺陷,而这是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们所忽视的。
1990 年代以来,高等法院逐渐承认芝加哥学派相信市场自身胜过政府干预的想法有某些局限性。
基于行为主义、博弈论和经济学模型挖掘市场缺陷的后芝加哥学派登上舞台。
后芝加哥学派认为现实的市场是不完美的,或者说现实的市场很难满足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定义,他们认为反托拉斯法应该以阻止垄断厂商将消费者福利转移为垄断利润为首要目标,而不是仅仅提高整个资源配臵效率,并引入了帕累托最优等工具。
他们敦促法院更密切地评估主要公司的行为,并购,以及纵向约束的影响。
纵向约束指的是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厂商之间通过复杂的契约安排来限制产品的采购、销售和转售,从而实现自己最大化的利益。
近年来,新布兰迪斯学派呼吁恢复针对巨型公司,尤其是数字经济巨型公司的反托拉斯执法。
新布兰迪斯学派认为诸如 Amazon 的企业采用掠夺性定价策略来占领市场份额,扩大规模进入新兴产业,并取得市场优势。
他们认为这些数字经济中的巨头提供的是数字时代必须的基础设施,因此应该被视为公共事业而被监管部门进行细致调查研究。
与之前的学派不同,他们不只关注与消费者福利或者经济效率,而是考虑整体福利。
新布兰迪斯学派认为反托拉斯(Antitrust) 仅仅是反垄断(Antimonopoly) 的一部分,效率标准不该是反垄断的唯一标准。
新布兰迪斯学派特别关注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既强调个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参与,也强调平等的再分配。
互联网巨头的出现使得个人隐私、个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这也给新布兰迪斯学派制造了宣传的土壤。
二、近期美国司法部对 Google 发起的反垄断诉讼
我们认为,近期美国司法部对 Google 发起的反垄断诉讼能够代表最新的反垄断思潮,同时其发生的时间点仅比我国的反垄断新规提前不到一个月,参考价值很大。
2020 年 10 月 20 日,美国司法部与包括阿肯色、佛罗里达、佐治亚等
11 个州共同提出诉讼,要求限制 Google 在搜索引擎、搜索广告等领域
的垄断地位。
他们请求法院:
1.裁定和判令 Google 在通用搜索、搜索广告和通用文字搜索广告中的垄
断以及对 Sherman Act, 152 U.S.C. §2 Section 2 的违反;
2.结构性的补救措施以减轻反竞争行为的损害;
3.禁止 Google 继续采用反竞争性行为或者类似行为;
4.采取其他暂时性或者永久性的补救措施以恢复被 Google 损害的竞争;
5.其他法院认为合适的补救措施,以及补偿每名原告相应的诉讼费用。
这场反垄断诉讼直指 Google 帝国的核心,也就是其搜索接入点。
Google 每年给诸如 Apple 的公司几十亿美元,使得 Google 成为 Apple 设备上的默认搜索引擎,进而建立了强大的壁垒,同时依靠强大的机器学习形成正反馈循环,建立起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
这场诉讼之所以现在发起跟整个的政治环境有较大关系。
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事实上,FTC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奥巴马的任期内已经对Google 展开了长达两年的反垄断调查,但最后并没有结果。
Bill Barr 尝试在大选前推进诉讼,但司法部的一些官员对案子推进的速度有不同的想法。
随着移动互联网红利进入尾声,贫富差距变大,以及新布兰迪斯学派的日益壮大,发起一场对巨头的诉讼在情理之中。
三、反垄断诉讼对企业及资本市场的影响
本报告中着重分析 IBM、AT&T 以及 Microsoft 三家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历程。
IBM:旷日持久,造就软件产业,但最后不了了之
1960 年代是 IBM 如日中天的时期,其大型机压倒性的优势导致出现了“ IBM 和七个小矮人” 的盛况,但是,IBM 硬件平台上的软件产品都是免费提供的。
1969 年 1 月 17 日,美国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IBM 在通用电子计算电脑领域,特别是商业电脑领域垄断或试图垄断,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
之后,美国政府指控 IBM 在电脑租赁和外围设备制造方面也违反了反垄断法。
美国政府认为:
•IBM 赠送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涉嫌价格歧视;
•将软件与“相关计算机硬件”绑定并以单一价格出售;
•对特定硬件实行掠夺性定价;
•其硬件的规格特制,使得消费者无法选用竞争对手的产品;
•虚假宣传未来产品的一些功能,尽管其知道自身无法在时限内将该产品发货给消费者;
•在部分市场用低于成本价以及大幅度折扣的方式进行销售来冲击外围设备厂商和电脑租赁商;
IBM 对美国政府的起诉进行了坚决的抵抗,最高峰时雇佣了高达200名律师,双方战事极为焦灼。
在 1975-1980 年间,有 974 名证人被传唤,产生了超过10万页的记录。
最终,在 1982 年 1 月 8 日,助理司法部长William Baxter 选择撤诉,认为该案件无依据“without merit”。
这项诉讼给 IBM 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1969 年 6 月,IBM 将其硬件与软件和服务解绑,造就了一个巨大的软件市场。
AT&T:垄断通信市场,司法部苦战得大胜,公司被拆分
1970 年代 AT&T 势头正盛,其总资产超过 670 亿美元,在美国电话设备的市占率超过 80%,若将 AT&T 的分支机构考虑进去,则美国 90%的跨州电话被公司所控制。
公司所属的 Western Electric 负责给 Bell Systems(同为 AT&T 下属公司,提供本地电话服务)制造通讯设备,是美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之一,1973 年的收入超过 70 亿美元;公司资助的贝尔实验室坐拥 AT&T 分配的海量预算,诞生了诸多重要的发明和十余名诺贝尔奖获得者,是当时美国最大的工业界实验室。
这种纵向一体化的能力使得 AT&T 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美国的通信产业。
1974 年 11 月 20 日,美国司法部对 AT&T 发起反垄断诉讼,认为:
•公司妨害为公司垄断了通信市场,且绝大多数的通信设备是公司制造的,因此公司可以很容易的拒绝竞争者接入通信网络);
•公司妨碍了客户获取非公司生产的终端的权利;
•公司使得 Bell Systems 从 Western Electric 采购大多数的设备。
美国司法部的意图十分明确,那就是对 AT&T 进行拆分。
1984 年 1 月1 日,老 AT&T 被拆分,新 AT&T 专门从事长途电话业务,七个区域运营公司正式成立,分别是西洋贝尔、西南贝尔、西部贝尔、太平洋贝尔、南方贝尔、亚美达科和纽新公司,史称“贝尔七兄弟”。
本次剥离使得 AT&T 的账面价值(Book Value)减少了 70%。
微软:互联网入口之争,依靠上诉极限反转,公司避免拆分命运
1990 年代,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首先展开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
经过一年调查,美国联邦贸易协会对是否起诉微软的内部投票的结果为 2-2,因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结束了这个调查。
然而,美国司法部在 1992 年 8 月 21 日展开了单独的调查,并直接导致在 1994 年 7 月 15 日,微软同意不将其软件产品与 Windows 的销售所捆绑,但是微软可以在Windows 中自由集成附加功能。
Netscape 在 1994 年发布了第一个网页浏览器 Mosaic Netscape 0.9 ,四个月之后,其市占率超过 75%。
1995 年 8 月 9 日,Netscape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市值达到 29 亿美元。
1995 年微软推出 Internet Explorer ,并将其放在 Windows 95 中,微软坚持 Internet Explorer 并不是一个产品,而是一个功能。
第一次浏览器大战正式爆发。
微软对 Internet Explorer 投入了海量的资源。
依靠着绑定 Windows 的策略,Internet Explorer 的市占率迅速攀升,不断侵蚀 Netscape 的市场份额。
1998 年 5 月 18 日,美国司法部联手 20 个洲对微软展开诉讼行动,指责微软:
•在 X86 操作系统及相关领域拥有垄断地位;
•通过多重手段限制 Netscape 使用 OEM、IAP 分销渠道;
•通过将 Internet Explorer 与 Windows 平台绑定销售,对 Netscape 造成了损害等。
在诉讼期间,多达 240 名经济学家联名向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递交了公开信,信中他们表示,消费者们并没有想要进行反垄断诉讼,反垄断诉讼是竞争对手所想要的。
消费者们享受了高科技带来的价格降低,产出增加,以及大量极有吸引力的新产品和创新。
一审法官裁决对微软进行拆分。
1999 年 11 月 5 日,法官 Thomas Penfield Jackson 表示,微软在 X86 操作系统领域形成垄断,并且微软采取了行动来维持垄断地位。
2000 年 4 月 3 日,法院发布法律结论(Conclusion of Law),裁定微软垄断,违反 Sherman Antitrust Act Sections 1 and 2 。
2000 年 6 月 7 日,法庭要求微软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负责操作系统业务,另一部分负责其他软件业务。
微软并没有接受这个判断,而是提起上诉至 DC 巡回法院。
DC 巡回法院反转了 Jackson 法官对微软的判决,部分原因是 DC 巡回上诉法院对微软的责任采取了不同的看待方式,以及 Jackson 法官在担任主审法官
期间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违反了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DC 巡回法院并没有推翻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其认为对高科技行业施以传统的反托拉斯分析是可能的,并且其将该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以和解结束。
2001 年 11 月 2 日,美国司法部与微软公司达成和解。
该和解要求微软开放 API 接口给第三方公司,同时指派一个三人小组拥有对微软系统、记录、源代码 5 年的完全访问权来对微软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但是,美国司法部并没有要求微软更改源代码,也没有要求微软在未来停止在 Windows 捆绑软件的行为。
从资本市场的层面看,该次反垄断案件给微软公司的股价造成的影响有限。
同时,微软的 IE 的市占率也在 2002 年前后达到了历史高位。
四、总结:打铁还需自身硬,反垄断指南大有裨益
在竞争激烈的科技领域,只有拥有好的产品与服务,才有资格谈论垄断的话题。
IBM 的大型机、AT&T 的网络、微软的 Windows 是他们各自形成垄断的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力与时代的发展息息相关。
IBM 的垄断是在大型机时代,在 PC 时代被甩开,AT&T 是在电话基础设施方面垄断,Windows+IE 是在互联网早期形成垄断,他们的垄断都跟当时的时代有紧密的关系。
我们认为,AT&T 之所以是这三家巨头中唯一被拆分的公司,是因为其基础设施的垄断有着很强的外延性,可以从电话网络垄断到互联网光纤网络,而 IBM 的大型机在 PC 的冲击下快速萎缩,微软的 IE 尽管没有被司法部打倒但是被 Google Chrome 击垮,说明 IBM 和微软的垄断的外延性是比较弱的,是容易被破坏性创新所颠覆的。
国内反垄断恰逢其时。
我们注意到相关部门提出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该指南制定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认为,国内的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且有着较强的外延性,随着移动互联网浪潮落幕,下一次新技术浪潮尚未到来,颠覆性创新难以出现,对互联网垄断的监管确实是需要未雨绸缪的。
本次反垄断指南的出台,将对互联网平台竞争的乱象形成良好的约束,对于我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产业长期发展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