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建立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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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建立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11.18
•【字号】沪水产办[2010] 96号
•【施行日期】201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建立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的通知
沪水产办[2010] 96号各区(县)农委: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的通知》(农办渔[2010]100号)有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对申领油价补助的养殖机动渔船的审核和监督机制,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现将本市有关建立全国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养殖机动渔船范围
养殖机动渔船是指《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确认的养殖权人(自然人、企业或组织)所有、经法定检验合格、已进行渔船登记、专业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类使用燃油驱动的渔船。
中央财政油价补助发放对象为拥有养殖机动渔船的养殖权人。
养殖证与养殖机动渔船的关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属关系。
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
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二)数量关系。
在满足单位养殖水面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公顷的前提下,一本养殖证可以拥有多艘养殖机动渔船,但一艘养殖机动渔船不能隶属多本养殖证。
二、填报养殖机动渔船备案表
请各区(县)农委尽快按照要求,填写《养殖机动渔船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该表为Excel文件格式,本区(县)所有数据应汇总在Excel文件的同一工作表内,于2010年12月10日前行文报送我办(如本辖区无符合填报要求的养殖渔船,请书面确认),并将该表的电子文档发送我办,邮箱:
*****************。
三、其他事项
根据农业部要求,2010年底,全国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初步建立后,2011年审核申领油价补助的养殖机动渔船时,将以该数据库和养殖信息管理系统(包括2011年启用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为主要依据,养殖证及其对应养殖机动渔船信息与数据库内不符的,不予发放油价补助。
今后每年12月10日前,当年养殖证和养殖机动渔船如发生变动,填报单位应根据变动情况,重新填报《养殖机动渔船备案表》。
各区(县)农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尽快完成养殖证信息录入工作,摸清本辖区养殖机动渔船情况,认真核对填写有关信息,确保该数据库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联系人:戴俊;联系电话:************。
附件:养殖机动渔船备案表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