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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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使他们尽快适应并胜任教学工作,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经学院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导师制是指通过适当的方式、选派具备一定条件和资历的教师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使他们在一定期限内适应并基本胜任教学工作的制度
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列为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对象:
(1) 未具备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的;
(2) 虽具备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但在高等学校教师岗位上工作未满三年的;
(3) 各教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通过导师制培养过程提高教学水平的。
二、学院人事处负责管理全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各教学部门分管教学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
三、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学期为见习阶段,第二学期为试讲阶段。
凡纳入导师制培养范围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在培养期限内均不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先担任助教工作,考核合格后才有资格担任主讲教师,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青年教师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熟悉学院关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2、原则上是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
所从事的专业与培养对象拟任教的专业对口。
3、近5年至少主讲过两门以上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工作量饱满,愿意承担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和相关工作。
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五、培养期内导师与培养对象的职责
1、导师的职责:
(1) 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传播科学的教育思想。
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品格;
(2) 指导青年教师掌握至少一门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相关的前沿知识,正确把握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明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该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 通过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指导青年教师编写教案等形式,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本专业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基本把握教学环节,并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4) 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学习并遵守学院关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5) 与所在教学部门协商,拟定指导计划,明确培养对象拟任教课程,指定参考书,制定并落实培养对象的听课计划;检查青年教师备课、授课、批改作业、指导实习、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
试讲阶段应安排青年教师讲课,导师听课次数每学期不少于2次。
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了解学生对培养对象课堂教学的反映,并把相关意见向培养对象反馈。
帮助青年教师完成培养期结束前的公开试讲;
(6) 对指导对象进行阶段性全面考核。
每学期填写至少2份《导师制考核表》,学期末写出导师工作总结。
经所在教学部门审核后转学院人事处备案。
2、培养对象的职责:
(1)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以教师工作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忠于教育事业,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2) 在培养期限内,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熟悉本专业教学的基本内容、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掌握本专业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认真学习学院关于教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3) 在见习阶段,认真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导师或本专业其他老教师讲课,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20学时;辅助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及其它教学环节,并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
每学期应至少完成一份专题作业或一篇教学研究或学术方面论文,交导师评价并签署意见;
(4) 在试讲阶段,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下承担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
必须按要求认真备课,书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等;并做到课前与导师沟通试讲内容、要点及主要方法,课后征求导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5) 每学期末要写出培养效果总结,经所在教学部门审核后交人事处备案。
六、考核办法
1、各教学部门负责考核导师以及青年教师执行“导师制协议书”的进程和效果,并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2、青年教师通过导师制培养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 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能独立讲授一门以上专业课(公共基础课教师能开出一门以上公共基础课);
(3) 能够较好地把握各个教学环节,教风严谨,教学态度端正;
(4) 试讲阶段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达到中等以上,没有教学事故;
(5) 积极从事课程教学研究,能完成并公开发表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教学研究方面的专题论文;
(6) 只具备助教任职资格的青年教师,在导师制培养期间,应基本达到本专业讲师任职
资格条件的要求。
青年教师如达不到上述要求,须责令其再次接受导师制培养或调整岗位直至解聘。
3、在导师制培养周期结束前,即每年的5~6月间各教学部门须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公开试讲,应把试讲的时间、地点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学院人事处,并在学院布告栏公布;导师应到场并进行总结性发言。
七、导师的聘期和待遇
导师聘期一般为两年,视工作情况中止或延期。
为保证质量,原则上每名导师在一个培养周期内指导的青年教师一般为2人,最多不超过3人。
每年的7月份,学院根据导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以每名培养对象每年3000元的金额向相关的教学单位(系、部或二级学院)划拨培养津贴,由各教学部门根据导师的工作量和考核结果核发。
八、导师制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1、由于导师制的培养对象主要为来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因此每年的6月15日前各教学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第四条的条件拟定导师名单,确定导师与青年教师的选配方案,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签订“导师制协议书”。
受聘的导师与被培养对象必须与所在教学部门签订“导师制协议书”,协议一式4份,导师、培养对象、教学部门各执1份,人事处备案1份。
3、一般情况下每学年的第一学期为培养期的见习阶段,第二学期为培养期的试讲阶段,每学期末相关部门、导师及培养对象应写出总结报告,报学院人事处。
4、每年的5~6月份为考核、总结阶段,各相关教学部门应组织培养对象公开试讲,部门领导、导师、专家到场,对培养对象在导师制培养阶段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写出总结报告,导师应做现场总结发言。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