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案的案件,以同一事实再次立案侦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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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的案件,以同一事实再次立案侦查
可以吗?
导读:已结案的案件,以同一事实再次立案侦查也是可以的;对于早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一般是会要求通过协商来进行处理,如果处理不成的就可以利有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这就要看具体情况。

一、已结案的案件,以同一事实再次立案侦查可以吗?
可以的,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民事纠纷,公安派出所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一般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结案了。

但有些案件,也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重新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重新立案条件是什么?
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有所不同。

对公诉案件来说,首先要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其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后还要符合管辖的规定。

自诉案件立案,首先要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参见“管辖”一章。

其次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再次由被害人提起。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但需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最后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已经结案的案件,但对于当事人又犯了此罪,那么对于执法人员是可能再次对案件进行处理,如果还没有
判决结果的就可以数罪并罚,对于已经有了判决结后之后犯了罪行,那么就可以重新处理,从而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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