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创业孵化示范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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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落实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第六条进驻孵化园的企业原则上以新创办企业为主,孵化周期一年。
将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七条为孵化成功出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后续支持与服务,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入园企业条件及审批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孵化园的有关规定,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市场前景看好,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独资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心技术相对成熟,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
(三)项目无环境污染,无噪声扰民,低能耗。
(四)入园企业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入园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入园企业向孵化园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入园企业申请书一份;
2、入园企业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5、行业资格认证或有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认证书;
6、拥有项目专利权有效证明(含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受理:孵化园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提交市就业中心进行评审。
(三)项目评审:县就业办公室按照《绥阳县创业孵化示范园入园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组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并将评审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席会议审批。
(四)审批意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入园项目专家组评审意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批,并在《绥阳县创业孵化示范园入园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入园的决定。
(五)签订协议:孵化园办公室受县就业办公室委托,
与通过审批的企业(项目)签订《绥阳县创业孵化示范园入园协议书》。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孵化园是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的公益性创业就业服务机构。
县就业中心是孵化园的管理机构。
县就业中心下设孵化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和发布孵化园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孵化园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负责创业项目引进、审查和考核,办理入园和出园手续。
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三)负责对园区企业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入驻管理
(一)孵化园办公室负责对孵化园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二)孵化园最长孵化期为一年。
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入园企业申请并报市就业中心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孵化园办公室的管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四)严禁入园企业将孵化园场地转租他人使用。
(五)对不服从孵化园办公室管理的或违反孵化园管理
有关规定的入园企业,孵化园办公室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孵化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申请退出:入园企业在孵化期内或孵化期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
在孵化期内,入园企业(项目)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自动退出孵化园。
第十三条责令退出
在孵化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孵化园办公室有权终止孵化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孵化园。
(一)孵化协议签订后持续两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修,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性开展的。
在孵化期内,连续四天或累计十五天锁门的;
(二)未经孵化园办公室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三)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已达两个月,经孵化园办公室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四)孵化期届满,经孵化园三次书面形式督促,既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孵化园相关管理制度,给孵化园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六章入园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估
第十四条建立评估机制:入园企业要按照孵化园办公室的要求,按期提供生产经营相关状况报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申请进入孵化园和正在孵化园孵化的企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就业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