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全、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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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全、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1
【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29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会军翟建生赵红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建全;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大悟县东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熊品伟;王福廷【当事人】李建全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大悟县东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熊品伟王福廷
【当事人-个人】李建全熊品伟王福廷
【当事人-公司】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大悟县东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国胜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张攀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国胜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张攀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国胜张攀余红斌
【代理律所】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建全
【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大悟县东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熊品伟;王福廷
【本院观点】李建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0 13:20:01
李建全、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民终29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胜,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龙翔大道以北学府路以西常绿大阅城小区29号楼203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23345M。
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悟县东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东新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553902864C。
法定代表人:李玉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品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廷。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建全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大悟县东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福廷、熊品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建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建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李建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上诉人李建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会军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赵红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素芳
书记员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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