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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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篇:医院收入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制度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贴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医疗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一条医院各项医疗收费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乱
收费。

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收入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和核算,医院收费部门主要由门诊和住院收费处组成,负责相应的收费业务,其它各种收费由财务科出纳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病人或单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医院门诊、住院、进修实习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住院及门诊收费员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缴存银行,同时将收费日报表及附件送交财务科。

第五条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根据单位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计划目标及医疗收费标准增减情况来确定收入总额。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收入的监督,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以确保医院的收入得到真实、完整的反映。

第七条门诊收费管理
一、门诊收费工作由门诊收款处的收费人员来完成。

二、医院财务科要合理设臵门诊收费岗位,并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度。

三、门诊收费应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做到不漏收、不重收和不多收。

四、门诊收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做到当日清点全部所收款项,当日结账,当日送存银行。

五、门诊收入要实现管理系统内部双重核对,即收费系统内部至少提供两种以不同方式提取数据的报表,实现两种报表之间核对一致。

六、门诊收入实行三级审核控制,即收费员、收款处审核责任人和财务科审核责任人三个层次。

(一)收费员负责准确收取费用,按时结账,并按照收费系统内显示的金额,将收入及时上交银行,收费部门审核责任人依据收费管理系统内显示的金额对银行进账单逐一核对,核对一致后,将POS单、银行进账单及收入日报表及时上交财务科。

每十天再将签字确认的门诊收入月报表报送给财务科。

(二)财务科审核责任人负责将POS单、银行进账单、收入日报表等资料与收费系统核对一致后,与门诊收款处报送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准确入账确认收入。

(三)财务科负责每月核对门诊收入月报表与当月所有日报表的收入总和是否一致。

发现不一致的,需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四)各环节经办人员及审核人员均应签字确认。

(五)建立登记簿,做好交接环节的相关记录。

七、门诊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收付现金做到唱收唱付,钱款当面点清,并出具收费票据。

八、财务和审计科应对每位门诊收费员进行库存现金检查,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的留存备案工作。

九、财务科要加强对门诊收费印章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住院结算管理
一、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医院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住院结算工作由住院处的收费人员来完成。

三、医院财务科要合理设臵住院结算岗位,并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度。

四、结算人员依据医院HIS系统中的相关结算程序办理住院费用结算。

五、住院患者账目结清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结算。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结算的,应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因撤销结算而作废的票据应由病区负责人签字并说明理由,财务科负责人签字)。

六、住院收入应实现管理系统内部双重核对,即收款人员与HIS 系统内账目核对一致;住院处审核人员将当天所收款项与日报表核对一致。

审核人审核后方可确认收入。

七、住院处岗位实行三级审核控制,即收费员、住院处审核责任人和财务科审核责任人三个层次。

(一)收费员负责准确核算费用,按时结账,并出具报表,将现金及有关票据缴存银行,并将日报表及时上交住院处审核责任人审核。

(二)住院处审核责任人审核POS单、银行进账单、发票、日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报送财务科,月底再将签字确认的住院收入月报表报送给财务科。

(三)财务科审核责任人负责将POS单、银行进账单、发票、收入日报表等与收费系统核对一致后,与住院处报送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准确入账确认收入。

(四)财务科负责每月核对住院收入月报表与当月所有日报表的收入总和是否一致。

发现不一致的,需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报上级主管人员。

(五)各环节经办人及审核人均应签字确认。

(六)建立登记簿,做好交接环节的相关记录。

八、财务和审计科应对收费人员库存现金进行盘查,防止截留、挪用、侵占,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留存备案工作。

第二篇:医院收入管理制度
医院收入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根据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和医院的现实特点,制定以下收入管理制度。

(一),依法正确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不得片面强调收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必须按规定标准收费,做到不多收,不滥收,不少收,收款员要牢牢掌握收费标准。

各项收入要统一纳入财务部门管理,任何部分不得随意截留或隐瞒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各门诊收款员要严格按照各医疗项目和物价标准收费,遵守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当日账款当日结存,各款项与每日报表核对一致。

(三),各住院处收款员依据医保,物价政策审核和收费,每日下班按时结账,核对医嘱,收费记录,各款项与每日报表核对一致。

(四),门诊收费处,住院结算处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由发票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复印、购买、验收、领取、使用、交回、复核、核销、保管、归档、销毁时认真履行手续,设登记簿记录,以便卫生、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收入退费要有明确的退费流程,退费发票要有各科室相关人员,与大夫签字,写明退费原因,退费凭证要三联齐全,由发票管理人员统一审核归档管理。

(六)加强对其他收入的管理。

对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
变价收入,对外投资利息收入等均要列入其他收入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上交财务,不得留存,留用。

(七)对三产和承包部门的各项收入,根据医院制定的经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收入要按照合同约定,定额如期上交,财务部分和质检部门定期对其收入及相关账务进行监督,检查。

(八)所有收入均纳入财务科统一核算,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采取综合治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九)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以便分清职责,严明纪律,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篇:收入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及时入账,如实填报。

一、责任单位
垫江县龙桥学校
二、责任人
垫江县龙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校长主持校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校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重庆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
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

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

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

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
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

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
收入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收入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记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司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施工合同收入。

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第二章收入确认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所有收入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工程施工收入在工程已完工、取得收取工程价款权利或收到工程价款时确认。

在一个会计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对于跨期项目,如果其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期末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第五条如果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六条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七条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第八条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所有施工合同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均由分公司确认,平时在分公司的账表中反映,每月末以报表形式报公司财务部汇总。

其他收入项目按其内容分别在公司、分公司确认。

第三章工程结算收入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分公司以单项合同为会计核算对象,按工程项目确认收入。

第十三条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公司或分公司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第十四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四章工程结算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收入管理流程
(一)公司统包再分配给分公司的项目
1.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合同评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公司按照相关制度依内部转移价格将统包的项目分配给相关分公司。

分配时,要明确各分公司承建部分的下列数据:
(1)成本定额。

即各分公司承建工程的对应定额成本(即合同预计总成本),可作为确定分公司工程进度的依据。

(2)合同收入。

即合同总收入扣除经验审减金额后的剩余额中,与各分公司承建工程对应的总收入,将作为各分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依据。

3.分公司在将公司分配的项目再分配给工程处时,要将记载分配资料的文件抄送本分公司财务部;施工过程中,在向建设单位等报送工程进度情况时,有同时抄财务部。

4.如果工程在内完工,分公司按总公司核定给本分公司的“合同收入”额确认收入。

5.如果工程在年末未能完工,各分公司应按照适当的方法确定工程进度,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同时,将工程进度情况报公司市场部,公司市场部汇总后向客户汇报,并依据工程进度向客户催取工程价款。

6.公司财务部收到款项后,向客户开具发票,但不再在公司财务部确认收入。

(二)分公司自行签约的项目
1.根据公司法人授权,依《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招、投标、合同评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

2.分公司按相关制度规定将项目分配给工程处,同时将合同副本抄送财务部。

3.各项目小组每周向工程处报送工程进度情况表,工程处汇总后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将各工程处所报工程进度情况汇总后,向客户汇报并催收工程价款,同时抄市场部和财务部。

4.工程价款由市场部依据工程进度向客户收取;有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项目小组就近收款,但项目小组应及时将收款情况报告市场部。

5.款项收到时,市场部将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已收款情况一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据以开具发票。

6.财务部根据工程发票记账联编制转账凭证,据以登记工程结算收入明细帐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帐等。

7.内完工的工程项目,分公司按合同总收入确认收入;年末未完工的项目,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8.每月末,各分公司应编制《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表》等,报公司财务部汇总。

第十六条未签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特殊事项对待。

此时,项目小组和市场部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确定工作量,并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一旦签订,要密切关注此类工程的价款回收情况,对照工程进度定期收款,并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第五章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对于工程剩余材料,要先填制“退料单”或“残料交库单”,办理退库手续,冲减工程成本。

如再进行对外销售处理的,应经本分公司工程处和物资管理部领导会审批准,出售时按实际销售价款开具发票,并确认为收入。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出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申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各部门所管理的资产的出租由公司财务部直接进行账务处理;分公司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出租由分公司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后,由公司财务部直接确认相应收入。

第六章营业外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条对公司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收入,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部直接记录、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0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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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收入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制度
第1条为加强公司的收入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记录及时、准确,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劳务输出等。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投资收益:各项投资创造的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3条各项收入的确认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执行。

(1)产品销售的收入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1)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

(2)劳务输出的收入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1)同一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的,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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