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转让协议(M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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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质资源转让协议(MTA)
在这里,由中心提供的种质材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指定的种质中心可以得到列示在附表中的种质材料,并且将最大化利用研究方面的遗传材料作为它的政策的一部分。

这些种质材料要么是由中心开发得到,要么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前获得。

如果,种质材料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后才获得的,应该具备可以自由用于农业研究或者繁殖目的条件。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中心签署条约的条款中规定,拥有种质材料的受托方和材料的接受方不拥有种质和相关的信息的知识产权(IPR)。

因此,种质材料的接受方同意自己不拥有所接受的种质的所有权,也同意自己不拥有种质材料或相关信息的知识产权。

进一步地,接受方保证任何从他地那里得到种质样本的个人和机构都必须遵守条款的规定,并且这些个人和机构负有保证下一个种质接受方也必须遵守条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中心不保证有关种质材料的安全或权利,种质材料拥有的任何基本资料或其他资料的准确性或正确性。

同时,也不保证所提供的种质材料的质量,发育能力以及纯度。

中心只是保证满足植物检疫证书中提到的检疫条件。

接受方负有遵守国家有关进口或转让遗传材料的检疫/生物安全性规章和规则的完全责任。

按照要求,中心除了提供种质材料外,还应该提供相关的信息。

接受方要把在评价种质材料过程中收集到的种质性能数据提供给中心。

中心提供给接受方种质材料的条件是他遵守条约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

也就是说,接受方在接受种质材料的同时,也接受了遵守条约规定的内容。

采取措施全面实施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新的种质材料转让条约系统。

在1998年国际中心会议周上,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意的新的指定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正式签订,并且可以在整个系统使用。

在这之前,种质转让条约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意并且内容经过多次讨论。

条约规定:不需要种质接受方的签名。

相反,种质材料转让条约采用了所谓的“软件’’方法,这种方法可以约束接受方去遵守种质材料条约里已经清楚地说明的条款和条件。

但是,接受方遵守条约的前提是:(1)接受方已经(或者应该有理由已经)了解了种质材料转让条约以及相关的条款内容;(2)当然,接受方接受和保持种质材料。

因此,保证新的种质材料转让条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在于让接受方充分了解种质材料转让条约以及条款的内容。

现在人们理解和赞成中心仅仅使用条约中规定的指定种质。

该条约就是在1998年国际中心会议周上(和域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拉伯、中国、法国和西班牙语版本),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意的新的指定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

中心的所有部门和程序期望并且要求使用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防止指定种质从中心转移出去。

遗传资源中心工作组赞同,整个系统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意下使用种质材料转让条约中指定的种质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在恰当的时间,中心应该呈送一份复印件给种质材料转让条约,复印件中应该说明他们已经注意到了条款中的有关内容。

在信函或电子邮件中说明他们已经收到所要求的种质。

同时,如果不接受条款中的内容,应该立即通知中心以免不必要和不恰当地发出种质材料。

2.应该采取如下方式包装种质:接受方必须撕掉贴在包装上的MTA标签才能看到里面的包装,然后才能得到种质材料(如果发出的种质材料既有指定种质又有非指定的种质,那么应该分别在发货容器上贴上标签)。

3.MTA的副本应该分别放在指定种质的包装容器内。

4.MTA的邮寄主要在中心的网站上和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CGIAR)网站上进行。

5.通过中心网站获得种质材料的个人或机构应该进入MTA网页,然后点击对话框,说明他们已经阅读、理解以及同意种质材料转让条约中条款规定的内容。

6.为慎重起见,中心应该把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和相关参考说明书附着在种质转让合同书里面。

除了以上这些措施之外,每一个中心都要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设法通知他们的合作伙伴有关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条款的内容。

AJSSINSEL和其他种子贸易组织也会收到这样的通知,并且他们也会被要求将通知下达给他们的成员。

中心尽可能地在他们的时事通讯中出版一些包含MTA内容的小文章。

在下一届联合国粮农组织召开的食品和农业遗传资源会议上让使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所有官方语言的国家了解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并且强调CGIAR服从联合国粮农组织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打开包装以前仔细阅读重要的注意事项:
包装物里的种质是联合国粮农组织所指定的种质。

得到的指定种质的条款和具备的条件被列示在种质材料转让条约里。

指定种质的条款和具备的条件已经广泛印刷并且也可以在网站上查到。

包装袋里也可以装有非指定种质,但是也必须是种质材料转让条约里面规定的种质。

如果要接受种质,必须接受种质材料转让条约里对种质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中心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签署的条约承认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的收集植物种质的活动。

中心是在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CGIA T)和联合国粮农组织支持下成立的。

为自己和下一代着想,中心考虑到了保护和保存植物种质对人类的重要性。

中心考虑了1983年(第8/83号决议)联合国粮农组织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协议,尤其是其中的第七条。

中心也考虑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在1989年和1991年通过的协议的附录内容。

考虑了联合国粮农组织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简称委员会)。

作为在该领域相关政府间的机构,委员会有责任对植物遗传资源协议第七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中心也考虑了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植物遗传资源董事会签署协议备忘录的内容。

这两个组织在建立收集中心,保存、管理种质收集品以及制定收集种质标准方面,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作为中心的共同发起方,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给予中心有力的支持,并且在现在和将来继续给予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有力的支持。

中心也考虑了国际农业研究中心(IARC)拥有的植物种质收集品的重要性。

作为全球种质保存战略的一部分,国际农业研究中心由CGIAR支持。

考虑了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CGIAR)遵守植物遗传资源政策,该政策规定可以无限制地利用基因库中拥有的种质。

考虑了对协议中规定的捐赠或收集到的种质进行登记。

协议规定代表国际组织进行研究时可以保存、利用这些种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中心已经表达了他的愿望:指定的种质被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起的国际网络外部场所收集种质的一部分。

已经通过的条款如下:
第一条条约的应用
条约的签署和应用应该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以及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约定的内容一致。

第二条基本承诺
中心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赞助下发起成立。

作为外部场所收集种质的国际网络的一部分,它提供的种质体现在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约定的第七条里。

根据种质材料转让条约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植物遗传资源种质列示在附录中(以后称之为指定的种质),中心将这些种质分类并且以印刷或者可以用计算机处理的形式出版。

由于新的种质资料会不断地增加到收集种质中去,所以每隔两年就要将指定的种质目录升级。

第三条指定种质的状况
1.根据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协定和种质材料转让条约规定的条款以及条件,从国际利益出发,中心受托持有指定种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种质。

2.中心不能声称自己拥有指定种质的合法产权,也不能声称拥有种质和相关信息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前提
1.种质材料转让条约的前提是:指定种质的保存仍然由中心负责。

2.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任何时间都有权进入种质材料转让条约规定的前提,并且也有权监督直接与指定种质的保存和交换相关的所有活动的实施状况。

第五条经营管理
1.中心根据国际制定的标准对指定种质进行管理。

国际制定的标准包括的:种质的保存、交换和分发;委员会签订的国际基因库标准。

为了保证种质的安全性,中心应该尽可能地采用这些详细说明了的“首选的标准”,保证所有指定种质的复制工作顺利进行。

2.为了正确的保存指定种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也可以采取其认为可行的行动。

3.在中心收集的种质的有序维护受到外界的阻止或者威胁的情况下,无论是什么样的事件(包括不可抗力),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应该尽可能地协助中心评价和/或转让收集的种质。

这种活动的费用应该由中心以及和中心有关的机构共同负担。

第六条政策
中心认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各国政府之间的权力以及它的委员会为国际种质网络制定的政策。

中心承担着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以及委员会有关建议政策变化的协商任务。

建议的政策主要是与指定种质的保存或者获得有关,并且总是要符合第九条中条款的规定。

中心应该充分考虑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政策的变化。

第七条人员
1.中心负责雇用指定种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者,并且负责他们的工资和相应的报酬。

2.在认为在必要并且恰当的时候,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应该按照中心提出的要求给予中心技术支持。

第八条资金
中心应该承担指定种质的全部维护费用。

第九条指定种质和相关信息的可能性
中心制作的指定种质和相关信息的样本可以直接被使用者使用,或者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被使用。

如果指定种质和相关信息用于科学研究、植物繁殖或者遗传资源,那么指定种质和相关信息可以无限制地使用。

第十条指定种质和相关信息的转让
指定种质和域相关信息样本无论是被转让给任何个人或机构,中心应该保证这些个人和机构以及从这些个人和机构收到指定种质样本的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遵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为了保证指定种质样本复制的安全性,这些个人和机构也应该遵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这一条款不适用于把种质遣送回提供指定种质的国家这种情况。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
种质材料转让条约有效期为四年并且在接下来的四年中自动更新。

只有在四年有效期结束之前一百八十天内,任何一个机构给出不用更新的书面通知,才能准予不用更新。

第十二条条约的终止
1.在条约终止期限一年之前,联合国粮农组织或者中心可以在任何时问通知其他机构终止条约。

2.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中心应该以恰当的方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去结束有关活动。

在各自能力范围之内,所有方都应该保证连续保存指定种质以及获得指定种质。

第十三条解决争端
1.通过相互协商同意的方式解决与实施种质材料转让条约有关的任何争端。

2.如果通过相互协商同意的方式仍然解决不了争端,那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或者中心的要求下,可以把争端递交给由三个成员组成的仲裁法庭去解决。

任何一方都可以任命一个仲裁人。

这两个仲裁人的任命需要经过第三方仲裁人相互同意,而第三方仲裁人将来作为仲裁庭庭长出现在法庭上。

3.如果在收到一方机构任命的仲裁人通知后的两个月之内,另一方仍然没有通知第一方他所任命的仲裁人,第一方可以要求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第二个仲裁人。

4.如果在任命了第二个仲裁人以后的两个月之内,双方的仲裁人在选择仲裁庭庭长方面没有达成一致协议,那么仲裁庭庭长可以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

5.除非双方决定解决争端,否则,由法庭来决定解决争端的程序。

6.仲裁人的大多数投票应该足以达成最终双方争端的决定。

第十四条条约的修改
1.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或者中心可以下达各方建议修改条约的通知。

2.如果各方同意条约的修改,那么修改的条约可以在任何时间生效,并且应该向委员会的各个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受托人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干事应该作为种质材料转让条约的受托人。

受托人负有以下责
任:
1.把种质材料转让条约的正式文件送给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成员国以及符合要求的任何其他政府。

2.与联合国秘书处的秘书一起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来安排种质材料转让条约的注册登记,直到条约生效。

3.把以下内容通知给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各成员国:(1)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签署条约;(2)根据第十四条规定采纳条约修改的内容。

第十六条条约的生效
种质材料转让条约经过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中心授权的代表签字以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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