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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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近两年来,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切实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监管,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及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定,规范我市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确保环境安全,今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全面规范危废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环保部门须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

各单位要监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汕市环【2009】284号文的有关规定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工作,不得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跨省、跨市、本地转移处置全部实行报批制度。

考虑与环统工作衔接,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批,不跨年度审批。

为方便管理,区、县企业本市内转移医疗废物和废机油的,由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备案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即各区县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审批情况上报市环保局,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监管、审批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对其他危险废物转移事项,市管企业的,由市环保局直接审批,区管企业的,由属地环保部门对相关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情况以及申请转移材料进行审验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审批。

转移危险废物须提交资料见附件1,跨省、跨市和本市转移危险废物分别填写附表1(一式4份)、附表2(一式4份)和附表3(一式3份),其中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的还须填写《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附表4(一式四份)。

相关表格可在市环保局公众网上下载。

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对辖区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实,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

对已办理医疗废物和废机油本市转移处置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2010年5月30日前按上述规定管理权限到环保部门补办2010年转移报批手续。

要进一步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相关单位按规定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将对各地区危险废物监管、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规范处置工作的企业,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对未能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监管或监管中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单位,我局将予以通报。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须提交资料(略)
附件2: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表(跨省、跨市、本市转移)(略)
附件3: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计划表(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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