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姊妹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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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粤港澳三地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港澳姊妹学校之间的联系与互动,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内地学校缔结为港澳姊妹学校的学校,包括公立、私
立及国际学校。

第三条港澳姊妹学校管理制度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 促进三地教育资源共享,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3. 拓展学生国际视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4. 增进港澳与内地学生的相互了解,促进文化交流。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港澳姊妹学校的管理工作由内地学校与港澳学校共同负责,成立姊妹学校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姊妹学校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 内地学校校长或代表;
2. 港澳学校校长或代表;
3. 双方学校选派的教师代表;
4. 双方学校选派的学生代表。

第六条姊妹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2.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交流活动;
3. 协调解决双方学校在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交流成果,评估合作效果。

第三章教育教学交流
第七条港澳姊妹学校之间应开展以下教育教学交流活动:
1. 教师互访,包括短期讲学、学术研讨、教学观摩等;
2. 学生互访,包括夏令营、冬令营、短期交换生项目等;
3. 教学资源共享,包括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资源共建等;
4. 教育科研项目合作,包括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

第八条双方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开展教育教学交流活动:
1. 互惠互利,共同提高;
2. 尊重差异,相互借鉴;
3. 突出特色,优势互补;
4. 安全有序,确保质量。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
第九条港澳姊妹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1. 双方学校应互派教师进行短期交流,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2. 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培训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3. 建立教师交流平台,促进教师之间的经验分享与交流。

第五章学生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港澳姊妹学校应加强学生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

1. 定期组织学生互访活动,增进彼此了解;
2. 开展夏令营、冬令营等特色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3. 鼓励学生参与国际竞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评估与监督
第十一条姊妹学校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港澳姊妹学校的合作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合作目标的实现。

1.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合作项目进行量化评估;
2. 开展满意度调查,收集师生意见,不断改进合作模式;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姊妹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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