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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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鲁财企〔2007〕62号
关于印发《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了“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决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政府对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的投入。
具体包括:
(一)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项目支出;
(二)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项目支出补助;
(三)重点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补助;
(四)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奖励等支出;
(五)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扶持项目.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扶持和经费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七条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单位或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提出申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
申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省级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直接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请项目扶持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项目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目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其他所需文件。
第九条申请经费补助的,申报单位应提供申请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发布的不可预见事件应急措施、费用支出票证等。
第四章审批下达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根据审查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金额,联合批复下达。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和合同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其中,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获得项目扶持的,年度终了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报告,并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获得经费补助的,申报单位应在工作结束后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分别按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和行业隶属关系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