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马来西亚商船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的收入免予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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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马来西亚商船来我国从事国际
运输的收入免予征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8.02.03
•【文号】[88]财税协字第009号
•【施行日期】1988.0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马来西亚商船
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的收入免予征税的通知(1988年2月3日(88)财税协字第009
号)
大连、秦皇岛、天律、青岛、烟台、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埔、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防城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海运协定》已于1987年9月9日正式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马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第二款的规定,自中马海运协定生效之日起,对马来西亚居民经营的海运企业以船舶至我国港口运送货物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