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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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03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施行日期】2017.01.0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
2017年1月3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
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