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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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10.19
•【字号】[1995]财税政17号、浙地税一[1995]47号
•【施行日期】199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财税政17号、浙地税一[1995]47号1995年10月
19日)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的机构(含省级)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从95年1月1日起由省农业发展银行作省级收入,集中缴纳省国库。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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