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法规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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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 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 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的。”
37
7.1.4 掌握合同的形式、可撤销 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附 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 力的法律规定
38
1)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 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7
3)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
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 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合 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 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6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 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 的免责条款。
32
(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 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
7.1.2 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 方式。”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 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 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10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 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 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
40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 书有标准合同书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 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 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 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 致所签订的合同书。
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 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 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 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1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 ③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 ④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 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8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③承诺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 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 新要约 。
19
新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 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 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 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 称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9
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1
(2)要约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 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 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
12
(3)要约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 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
29
争议解决的方式
争议解决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在合同产生争议时,采取什么方式解 决争议。我国解决合同争议采取“或裁 或审”制度,选择何种方式应在合同中 加以约定。特别是仲裁方式,若没有约 定,双方产生争议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 议,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30
5)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
5
3)合同的分类
(1)《合同法》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中列出的:买卖 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 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 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 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 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15种有名合同。
6
(2)其他分类
①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②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③ 主合同与从合同 ④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 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 用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 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重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
20
(3)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 外。”
“通知”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 式。
21
(4)承诺的期限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 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 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 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 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27
4)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 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 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 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8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 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 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 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 故的处理等其他责任。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 作。”
15
(5)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16
2)要约邀请
22
(5)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 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3
(6)承诺撤回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 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 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 到达要约人。”
(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 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 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4
要约生效、撤回、撤销; 承诺生效、承诺撤回 (图示)
要约人 发出要约
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
承诺到达 要约人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承诺撤回
要约生效
承诺生效 合同成立
25
要约生效、撤回、撤销; 承诺生效、承诺撤回 (图示)
要约人 发出要约
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
承诺到达 要约人
33
7.1.3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及无 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1)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
具备的形式要件 。
34
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承诺撤回
要约生效
承诺生效 合同成立
26
(7)承诺超期和延误
承诺超期 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
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发出承诺而导 致承诺迟到,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承诺延误 承诺延误是指由于外界原因导致
承诺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 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7.1 合同法律制度
1
7.1.1 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 合同的分类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概念(解释)
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 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 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 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 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 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 是指狭义上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 还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7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 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8
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以不要式为原则。 但不排除一些特殊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 取规定的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
3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 (2)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4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解释)
(1)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 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 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要约撤回,发生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之前 。
13
(4)要约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 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发生法律效 力之后。
14
(4)要约撤销(续)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 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1) 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
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 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 力。
35
பைடு நூலகம்
(2)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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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掌握合同的形式、可撤销 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附 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 力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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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 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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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
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 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合 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 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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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 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 的免责条款。
32
(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 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
7.1.2 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 方式。”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 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 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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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 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 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
40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 书有标准合同书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 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 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 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 致所签订的合同书。
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 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 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 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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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 ③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 ④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 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8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③承诺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 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 新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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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 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 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 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 称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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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1
(2)要约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 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 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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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 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
29
争议解决的方式
争议解决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在合同产生争议时,采取什么方式解 决争议。我国解决合同争议采取“或裁 或审”制度,选择何种方式应在合同中 加以约定。特别是仲裁方式,若没有约 定,双方产生争议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 议,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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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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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分类
(1)《合同法》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中列出的:买卖 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 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 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 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 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15种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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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分类
①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②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③ 主合同与从合同 ④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 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 用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 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重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
20
(3)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 外。”
“通知”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 式。
21
(4)承诺的期限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 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 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 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 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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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 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 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 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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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 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 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 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 故的处理等其他责任。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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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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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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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 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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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撤回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 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 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 到达要约人。”
(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 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 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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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撤回、撤销; 承诺生效、承诺撤回 (图示)
要约人 发出要约
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
承诺到达 要约人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承诺撤回
要约生效
承诺生效 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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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撤回、撤销; 承诺生效、承诺撤回 (图示)
要约人 发出要约
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
承诺到达 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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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及无 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1)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
具备的形式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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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承诺撤回
要约生效
承诺生效 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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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诺超期和延误
承诺超期 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
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发出承诺而导 致承诺迟到,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承诺延误 承诺延误是指由于外界原因导致
承诺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 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7.1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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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 合同的分类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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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解释)
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 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 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 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 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 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 是指狭义上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 还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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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 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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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以不要式为原则。 但不排除一些特殊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 取规定的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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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 (2)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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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解释)
(1)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 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 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要约撤回,发生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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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 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发生法律效 力之后。
14
(4)要约撤销(续)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 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1) 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
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 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 力。
35
பைடு நூலகம்
(2)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